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仪征市城镇低保状况调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开芳

  【摘要】文章给出小城镇低保状况调查的原始数据,指出该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此类规模城镇低保工作中应该普遍存在。最后提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思路,希望为从事民政工作的同行提供有用的参考数据和依据。
  【关键词】城镇低保 民政 调查报告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市贫困者群体在多元化的城市社会中所受的冲击和影响尤为引人关注。我国政府从1993 年开始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规模的差异很大,因此,低保的标准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尽相同。本文以仪征市为例,给出小城镇低保状况调查的原始数据,提出该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此类规模城镇低保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思路。希望为从事民政工作的同行提供有用的参考数据和依据。
  
  二、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指江苏省扬州市辖仪征市,下同)目前城镇低保工作水平在同类小城市中属于中上等。其基本数据如下:截至2008年12月,城镇低保对象为1300户2249人,救助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300元,救助资金已从最初的8400元到目前的404万元。自从1998年1月1日《仪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全市的城镇低保管理工作越来越完善,动态管理也初显成效。在城镇低保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中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
  从2008年8月份开始,市局专门成立了城镇低保核查小组。本文作者带领小组另两名成员,每星期抽出一天时间逐步对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情况作一个全面核查。通过几个月的核查,我们发现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中存在着下列问题。
  1、“人情保”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家庭收入核查环节的大量工作是由社区居委会来承担的。社区是一个熟人的环境,在一起相处时间久了,只要社区的某位居民与社区工作人员关系好一点,那么低保工作中的违规操作、隐瞒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现象就容易发生,什么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只是流于形式。如果上级领导打招呼,社区工作人员为了卖人情,送给某人为低保户,这种事情更易成交。而低保户一经审批,终身享受。
  2、“骗保”现象严重
  “骗保”就是隐瞒其家庭收入申请低保,骗取低保金。一个家庭中人均月收入是目前实施低保的主要衡量标准,低保金是在核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实行的差额补助。在当前劳动力流动性非常强的背景下,低保家庭收入的变动情况是难以及时掌握的。我们常能接到这样的举报电话,说某个低保户白天在某个地方打工,晚上还开出租车;还有人反映有的低保户在外地开理发店、给人擦背等等。接到举报和反映后我们就派人上门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这些举报和反映都是属实的,这些低保家庭的收入肯定是超过人均300元的标准,当然是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3、“低保养懒汉”现象时有所见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家庭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人均收入不足300元的贫困家庭。有劳动能力而不去劳动造成贫困的,不在救助范围之内。但在调查中,“懒汉”吃低保的情况大有人在。最为典型并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青山镇一户低保家庭,一个大院子里住着兄弟两户人家,哥哥住的是上下两间半楼房,门窗、家具、家用电器一应俱全,屋里屋外都是装修过的。弟弟住的也是楼房,上下一间,是附属哥哥的房屋砌成,只不过是毛坯房。哥嫂勤劳节俭,在外打着几份工,除了供孩子上学外,还养着老母亲。而弟弟35岁了,差不多1米80的个头,就是不愿吃苦,仅靠微薄的低保金为生,到现在还未娶妻。我们上门去核低保时,已是上午10点左右,弟弟还躺在床上睡觉,屋里杂乱无章。据了解,这种“低保养懒汉”现象在各地并不少见。
  
  三、低保问题实质分析
  
  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诸多方面因素,有制度本身的原因,也有低保对象道德文化素质方面的原因。但深究起来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低保工作人员自身的因素造成的。
  1、低保工作者的理念存在误区
  基层低保工作者在做低保工作的时候,只是被动式的完成任务。只要每年自己所在的社区要进几个低保,再退几个低保就算完成任务。而不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低保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有的城镇居民在某一特定时段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但他可能随后就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有的居民可能上个月没有工作,收入低,符合低保条件,应该享受低保,然而下个月找到工作收入增加了,就不符合低保条件了,理应退出低保。但事实上,这些人大都不会主动申请退出低保。另一方面, “应保尽保” 还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应保尽保”一词容易被泛化或扩大化的理解,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审核低保权利很大的前提下,可能造成基层社区将社区贫困居民扩大化,即使不够条件的也“保”,像上面提到的“懒汉”也吃低保。
  2、低保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低保专干绝大多数是下岗失业人员,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技巧性不强,责任心更不用提。只要有人来打招呼,就卖个低保人情给人家,反正自己是临时工,何必得罪人?虽然民政局经常组织低保业务培训,但由于时间短、人员多,加上政策学习任务繁重,培训过于理论化而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介绍,业务培训质量并不高,这直接导致低保专干工作效率偏低,低保动态管理总是慢半拍。另一方面,低保工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因此要求工作人员极负耐心并有为贫困户服务的精神,在具体操作中付诸人文关怀,而这些工作理念方面的技巧不是一天两天的业务培训就能掌握的,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常常会激化他们与低保对象之间的矛盾,也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政府之间矛盾的导火索。
  3、低保工作人员待遇偏低
  低保对象的调查和初审,已有低保户的上门访问,大量的台账、资料、报表等烦琐工作等,都是由最基层的社区低保干事来完成。而低保干事属于社区的工作人员,与社区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工作,但低保干事没有正式编制。在这种环境下,虽然政策规定低保员必须“专人专用”,实际上却几乎不可能。据了解,我市低保专干平均工资约为600元,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工作任务繁重、待遇偏低、积极性不高,是基层低保专干普遍现象。以至有些低保专干即使业务知识纯熟,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时为了图省事也会不负责任、敷衍了事,这样就给那些“骗保”的人有机可乘。还有的工作人员只要听说某低保户有房屋出租或隐性就业就不查收入取消其低保,入户调查只要有两次低保户家中无人就不问原因地取消低保,这些都直接加重了复查和审批的工作量和工作负担,也引起低保户的极大不满。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近年来,民政部和江苏省曾多次以文件或会议形式,要求各地加强基层力量,在县级成立管理机构,在乡镇和社区两级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工作经费,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的到位。关于低保工作人员待遇、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除了政策和社会条件以外,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才是提高我市城镇低保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如下尝试性工作。

  1、建立组织网络,强化业务指导
  建立一支专业低保工作队伍,加强对低保工作的指导。专门设立低保科,配备精干的专职人员,负责全市低保工作指导。公开向社会招聘低保调查员,每人负责150-200户城镇低保户的调查核实工作。以市局的名义直接聘用他们,隶属于低保科管理,专门搞低保工作,专人专用。
  对招聘来的低保专干可以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宣传最新的民政法律法规。在现行低保业务培训中应注重加强实践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技巧和工作理念的传授,培养低保工作人员为贫困者服务的爱心和耐心。
  2、采用合同制度,养事而不养人
  招聘来的低保专干可以采取合同制,而不是终身制。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部门编制少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实现低保工作人员的动态管理,增加他们的责任心。目前,我市涌现大量的“4050”下岗人员,特别是从仪征化纤这个国有大型企业解聘下来的,他们中有不少人社会经验丰富、身体状况良好、文化层次较高,并且以往他们在单位里是从事财务、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尤其是部分女职工,她们工作认真、有耐心、有责任心,非常适合从事这方面工作。而且他们大多是外地人,没有多少社会牵绊,不存在更多的人情问题。聘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当然,为了低保队伍的稳定,可以适当延长聘用期。
  3、向社会购买服务,解决用人问题
  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安排经费向社会招聘低保调查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化、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职业的社会地位。从表面看,增加低保专干给财政增加了负担,而实际上,由于增强了低保管理力度,使得那些本不该享受低保的人退出低保,那么一年测算下来,用于低保专干的经费支出要远远少于该退出的低保金。2008年全市城镇低保金为404万元,据初步估计,这其中至少有50万元低保金是该退出的,而如果以招聘低保专干10人,每人每年15000元经费来测算的话,只需要15万元就可以解决问题。政府目前低保资金来源不足,我们应该管好用好低保资金,构成分配意义上的公平性。
  为达到规范管理目的,还应注重目标考核,年初签订工作责任状,实行每季百分考核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计分。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及聘用挂钩,从而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今后还可逐步从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获得者中优先录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参考文献】
  [1]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 张秉译、唐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研究[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3] 李艺、刘文海:城镇低保:问题与建议[J].中国社会保障,2003(5).
  [4] 李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4).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483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