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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穆成飞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呈现出新的需求特征。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现状及其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构想。
  关键词:农村金融;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4―0045―02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已是连续多年中央对农村金融工作做出的重要战略指示。但从实践情况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未取得明显进展,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还不强,金融服务体系尚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一)我国主要农村金融机构状况
  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定地位。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开始弱化。1996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其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农村金融市场本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作用日渐有限。一方面,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渠道单一:另一方面,其从事业务比较单一,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其“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另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客观上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二)农村其他金融组织机构现状
  从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状况看,不缺大型正规金融机构,缺的是真正植根于农村社区的小机构,缺的是有效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这些植根于当地社区的内生金融力量,因其产权明晰、服务对象明确,从而较好地促进了当地涉农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它们依靠地缘、血缘上的关系来获得客户的有效信息,以其利率安排和业务拓展地域范围上的灵活性、信贷审批上的高效性,在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同时,也使自身获得了较高的收益。
  尽管从目前的资金规模及服务半径看,它们还只是一条条“小鲶鱼”,但正是这种“鲶鱼效应”的发挥,为市场带来了竞争活力,正规金融机构才能在竞争压力面前不断地改善服务,并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效率。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逐步壮大,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状况,为农村地区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支农水平明显提升。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第一,涉农贷款额度偏低,农村资金大量分流。截至2009年上半年,中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网点13.9万个,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71.9%,其中包括了农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但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0%。在全国的农村信用社中,普遍存在从村里农民手中吸收存款而向乡镇以上企业发放贷款的情况,从而出现了农民的真实金融服务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新农村建设中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资金筹集有难度。目前,困扰“三农”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农村资金出现倒流现象,面临“饥渴”和“外流”的双重压力。
  第二,农民可供抵押的产权有限。我国农村金融边缘化。除了一些历史遗留的原因以及农业投资周期长、利益低、回收慢、正规机构追逐利益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缺乏一个理想的抵押品。在现行的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是否充足,这是决定银行是否贷款的主要条件,而农村最缺的是信贷抵押品和担保机制。农村土地流转目前仍然有很多限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还不允许对耕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设定抵押,农民仅有的一点点资产(如房屋、土地等)却未被赋予进入市场的资格,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农民的融资能力,成为农户“贷款难”问题的重要成因。很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因为贷款抵押资产不足,无法找到有资质的单位担保,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第三,农村信用环境尚不理想,信用风险较高。由于农村贷款发放、管理困难,回收难度大;农业贷款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收入水平低下,受自然条件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因素,农业生产极不稳定,造成农业收入的不稳定,农业贷款风险加大;农业贷款金额普遍较小,且期限短,管理成本较高。农民恶意拖欠贷款不还、骗贷等现象仍然存在,农户贷款质量不高,金融机构主观上不愿进入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备。
  此外,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和“三农”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存在农村金融服务满足率不高、覆盖而有缺口、服务功能不健全、涉农贷款不良率较高等问题。
  
  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基本思路及对策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银监会应出台相关规定并加强监管,严格限制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在县域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提高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加强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大对农村基础建设、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推动监管部门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对现有县域机构网点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督促各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管理体制,成立专门机构支持“三农”信贷投入,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作用。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组建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逐步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指导开办小额贷款等业务,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
  第二,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化,提高农民现有资产的流动性。《物权法》、林权制度改革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一些地方农地产权市场化的实践,都为解决农村生产经营要素市场化问题作出了有益探索。如果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不改变、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做好农村养老和医疗配套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质押,鼓励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集中,则可以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质押、房产抵押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生产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素的市场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贷市场上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的问题,大大降低金融业务风险,为农村金融去城市化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改变目前单一的以抵押为主的支农贷款方式,力争在信贷额度、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定价等信贷政策上有所突破。比如,开办小额简易程序贷款、见保直通式贷款,研究开展农户土地经营权、林权质押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拓展农业开发贷款和农田水利中长期贷款。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入现代金融手段和工具,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建立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尽快制定并实施明确的《农业保险法》、《信用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从根本上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植力度,尽快实施农业再保险机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框架,拓宽担保机构资本金来源渠道,有效缓解因担保缺乏所造成的桎梏:强化信用观念教育,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日本的经验可供参考。日本建立有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其资金米源中,国家财政出资1/3,其余由农协合作金融部、县信联、农林中央金库出资,主要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这是目前日本农村信用保险体系中规模最大的保障制度体系。日本还建立有相互授助制度和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倾斜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建立信贷风险抵补基金等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特别是要完善涉农贷款亏损财政补贴机制,以充分调动有关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积极性:继续在再贷款、差额存款准备金率、有差别的监管等方面给予优惠,继续发挥货币政策在扶持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方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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