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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秋花 范宇鹏 刘振江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地提高,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正在计划由分类税制模式向以综合课税为主、与分类课税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转变。笔者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过程中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人所呈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就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对调整税率、提高征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混合制课税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全面改革,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国民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多方面统计的资料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个人收入差距。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认为该国收入差距比较合理,超过0.4则认为该国收入差距超过了警戒系数。近些年,我国的基尼系数都在0.4之上,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标准,充分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事实。这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在我国的税制机构设计当中,设计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来看,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并不明显。当然,这也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其他条件有关,但究其根源来说,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与其税制设计密不可分。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析
   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可以分为“综合制”、“分类制”以及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制”三种类型。
   (一)“综合制” 课税模式
   “综合制”课税模式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经汇总计算,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特殊情况下为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在征管方面,综合制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因此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要求较高。综合税制与其他课税模式相比,具有税基宽,最能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在纵向公平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
   (二)“分类制” 课税模式
   “分类制” 课税模式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分类税制除对工薪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外,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在征管方面,分类税主要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完成,比较方便。分类税制由于对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体现差别课税的原则,对所得数量相同的纳税人而言,能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
   (三)“混合制” 课税模式
   “混合制” 课税模式也称二元制、分类综合制,这种模式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的类别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在此基础上,对于较高的所得再按累进税率征收一道附加税。混合制既坚持了分类制的差别课税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也体现了横向公平,又坚持了综合制的负担能力原则,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汇总后综合计征,体现了纵向公平。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采用正向列举法(具体包括11项)按照来源不同实行分类征收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纳税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只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收入支出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纳税人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衡量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征收,计算简单,但不够合理,既不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的负担水平,也不能如实反映家庭的生活状况,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二)税率设计复杂
   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设计有所不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因此它同样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三)个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个人主动纳税意识尚比较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意味着收入的减少;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待遇没有结合,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与其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不成正比;三是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较轻,一部分高收入者在偷逃税之后没有得到应有的违法处罚,变相地助长了偷逃税行为。
   (四)征管人员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收入者的收入形式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大多数表现为隐性收入或者隐形收入。“隐形”收入理所当然没有纳税,造成税收流失,目前难以测算流失的规模。这与从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人员缺乏应备的税收、法律、财会等知识,而且由于税收征管任务的加重、业务培训的时间降低、综合素质赶不上征管工作的要求等密切相关。而实行分类综合制征管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对征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及建议
   (一)逐渐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过渡
   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以及信息化程度的限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全面的、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对工薪家庭征税时应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和以个人为单位课税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纳税人在纳税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逐渐的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过渡。但是总体而言,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最终是体现在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上。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完全可以通过家庭之间的成员数量、收入以及赡养病人等情况抵消。例如A家庭与B家庭月收入相等,均为6000元。但是A家庭首要工作者(一般为男性)每月工资收入4600元,次要工作者(一般为女性)每月工资收入1400元,那么这个家庭的纳税额=(4600-3 500)×3%=33元;而B家庭首要工作者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次要工作者无工作无收入,则B家庭每月应纳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使具有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相差悬殊,明显扭曲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而如果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则两个家庭会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从而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长期以来,纳税人对纳税的理解是片面的,很多人偏重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权利。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它满足了国家行使权利和职能的需要,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给纳税人提供了多方面便利的条件,如国防和有效的秩序使纳税人享受到了安全,九年义务教育让纳税人享受到了廉价的教育费用,等等。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应从小学生开始进行有关纳税的宣传和教育,在学生中开设相关的课程、讲座,从小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网络进行纳税宣传等。
   (三)简化级次,降低税率
   针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出现的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者实行低税率政策,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在设计具体的税率和级距时,应本着减少级距,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的原则。具体建议: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同属劳务所得)所得规定统一的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以减少或免除对低收入者的税负;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0%―35%,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减少至3-5档;二是对非劳动所得,仍实行比例税率,但可适当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
   (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一方面应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应,还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可以对相关人(亲属、负债人、关联方等)进行税款追查,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即使是偷逃小额的税款,也要承受数倍的重罚,使偷逃税者不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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