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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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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得到很大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口老龄化也越来越明显。有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仅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就从成年型转为老年型,完成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年龄结构转变。“未富先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逃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待老年人,将会拷问我们的良知,而怎样解决养老这一基础性的问题,则会直接地表明我们对待老年人的态度。
  城市养老并不存在多大的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注重城市发展,加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备,养老院、疗养院等养老机构健全,养老方式灵活,方法多样。目前,有些城市甚至在探索新的养老方式,比如,以房养老等来解决养老问题。
  我们说的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主要是指生活在农村、以土地产出为主要收入的这一部分老年人,以及一部分在城市生活半辈子,不得已又回到农村养老的老年人。他们由于渐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远远低于城市,既不能享受到很好的医疗条件,又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这就使得农村养老还是“活到老做到老”的自我保障模式和“家庭供养”模式。这种现象的形成有深刻的原因,一是生存方式,即成长在农村、以土地为生存根本,个人和家庭的劳动收入主要依靠土地产出。即便是不得已回到农村养老的老年人,也是我们所说的“农民工”群体,青壮年时期在城市辛辛苦苦打工,渐渐丧失劳动能力后回到农村。二是体制原因,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以来形成,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形成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分治格局。这就直接导致城乡之间存在壁垒,资源配置不均衡,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差别,反映在养老问题上就是没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情是老年人口在农村的比例最大。随着农村“家庭供养”为主的养老模式逐渐崩溃,我们必须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权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全面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以强化和完善:
  首先,要从国家和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与我国整体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吸取西方一些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得失,低水平起步,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障的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多样化,最终要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遵循个人积累、家庭帮助、地方中央共同保障的理念,由中央从全局来宏观调控农村养老保障的实施,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政策上、资金上、文化上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家庭也要负担起更大责任。
  其次,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形成一个法制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农村养老保障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权威性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养老保险法》等等。以法律的形式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管等方面固定下来。
  再次,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力量等多种渠道增加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投入,增强农村服务功能,比如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让农民“老有所依”。
  最后,我们还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力宣扬尊老敬老的好风俗,营造人人爱老的社会环境,发挥社会舆论的积极作用来促进农村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
  
  作者简介:原丽华,辽宁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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