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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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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1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监理市场不规范
  在当前监理市场中,有许多监理单位是隶属一些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社会化组织。有些业主凭借手中委托权强行压价,或者进行暗箱操作,私下索取回扣;有的政府部门行使权力批转监理任务,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监理单位搞不正当竞争,非法转包监理任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工程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而且,还有可能对工程建设带来巨大的副作用。所以,监理市场引入招、投标机制,实行公平竞争势在必行,有利于公开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
  1.2监理工作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建设监理的引入打破了建设市场原有的二元主体结构,而是把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承发包制结合起来,形成以经济合同为纽带的三元主体。但是目前,有些业主对双方鉴定的监理合同不能深刻理解,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委托和授权认识不足。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也只是摆摆样子,对工程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不全授权,由于甲方认识上的误区使监理的广度和深度难以达到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委托和授权正常运作,很难达到有效控制三大目标的目的。其次,业主总是心存疑虑,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是诚心配合,总是担心监理方与承包商联合起来损害他们的利益。对监理的不信任其实是对监理工程师的裹读,它严重阻碍了监理工程师对工作的开展。
  监理权力不到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1.3监理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工程监理本身是一种以高智能技术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着重考察它的应是高质优化的技术服务水平,而其技术服务报酬是在考察的次要位置上。当然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即高水平的技术服务质量,理应当获得高额的报酬。但目前的一些现象让人迷惑不解,有些建设单位不重点考察监理单位的各种内在因素如何,而是一味的对监理取费进行压价,一些监理单位为了中标也违心地降价,这必然形成监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和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就不可能有比较好的工作质量作标准。
  1.4监理人员的素质低
  监理人员的素质低,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
  2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以下从信誉等级机制、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2.1建立信誉等级机制
  建设部和各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制定了法规条例加强立法工作,使建设监理逐步走向法制化,但该制度建设也还不完善、不成熟。当人们没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时候,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没有了信誉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缺乏信誉机制的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就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无法被社会所接受。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为了获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监理企业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国际市场的竞争最终结果是信誉的竞争,国内监理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具有良好声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2完善法规制度
  要想解决上文中所提到的各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鼓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
  2.3监理机构自身建设
  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2.4对监理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三是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
  2.5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正确定位
  目前工程监理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多由业主对监理的认识甚至是监理对自身的认识不足引起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其雇用的“监工”,监理的一切行为要符合业主意愿。实际上,业主和监理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监理代表业主工作,但是业主无权干涉监理工作,否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同时监理亦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敢于坚持公正原则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所以,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均应进行监理意识培训工作,明确监理职责将会对监理单位的独立化、社会化和专业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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