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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5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竞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贺婷婷

  今年是中国金融服务业“入世”过渡期结束的第一年,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全球大约有300家保险公司作好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和准备,而我国自身的保险公司目前才13家,同时,全球有200多家银行要进入中国。此外,金融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更是中国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面对如北激烈的竞争,中国金融机构该如何应对?这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入世五年来的发展
  
  入世五年多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目前已经为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作了充分准备。根据“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陆续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部门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对外开放的法规和规章。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和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有效的审1真性金融监管体系,依据谨慎会计原则建立了更加规范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另外关于金融机构市场解散、撤销、破产以及退出机制的法规制定也在进一步探讨中。
  我国在外资金融机构类型的引进上,基本上是按照先银行,后保险和证券的顺序有序开放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开放上,是按照先外汇业务,后允许部分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顺序进行的。中国银行业在2001年加入WT0时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和业务对象也逐步扩大。目前,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100个,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也比入世时进一步简化。中国还鼓励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已经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所占比例如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外资不但积极参与中国国内银行的股权改革,还通过战略联盟、技术合作、业务外包等形式与中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先进技术、设备和服务、网络优势等方面的互补互利。在证券业方面,于2002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这是在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中国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举措。
  对于保险业,从2005年年底开始,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无任何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现已可以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开设机构,外资寿险公司也可以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五年来,在华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显著增长。
  
  二、入世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
  
  1、积极影响。金融服务贸易“入世”开放承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金融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及金融机构综合实力的提高。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对于国内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技术水平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因为外国金融服务业管理体制健全、决策机制科学和经营机制灵活,具备较强的化解风险和业务开拓的能力,而且大部分外国金融服务业企业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基础雄厚,能做到银行业务全球联网,这不仅使这些企业的管理层能对其全行业务进行有效地监管和控制,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银行业方面,截至2006年5月,已有71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197家营业性机构,并可在25个城市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国内的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H股上市、中国银行先H股后A股上市、工商银行A+H股同时上市,这些都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表明中资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也能获得自身的发展。
  在保险市场上,截至2006年年初,外资保险公司达到41家,已占据中国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其分支机构接近400家。可以从事除法定保险外的几乎全部商业保险业务。迄今为止,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新的提高。与此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在拓展中国保险市场、促进优势互补、维护公平竞争、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成果方面都实现了“双赢”。
  在证券业方面,我国向外资银行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和天津等地的人民币业务,并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等。截至2006年6月,我国已设立合资证券公司7家,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23家,上海从事A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已多达39家,而深圳也达到了19家,并且有42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
  2、消极影响。由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的种种差距,对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带来了一定程度冲击,对于银行业,由于西方各国强调金融自由化,银行向全能方向发展,即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发行、包销和承兑证券业务的结合,而我国的银行法则长期坚持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业分管。在开放金融市场后,这个体制矛盾会变得更加突出。因为外国银行会依仗全能银行或其一系列子公司的业务优势来争夺客户,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而我们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不但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妨碍了自己积累全能银行综合服务的经验。
  还有,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量迅速增加。银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将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对中资银行形成更大的挑战。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经占中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而且,这个趋势有增无减,必然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很大的压力。
  另外还会给金融服务业监管带来冲击,由于我国监管体系只是初步建立,还不尽完善,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逐步开放的条件下,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货币当局的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监管带来一系列新的难题。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多,由于外资银行的资金雄厚并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利用遍及全球的国际网络汇出利润和资本或者进行投机经营,这将使中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更趋复杂化。
  
  三、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金融服务业总体水平不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服务业虽然法人单位数有较大的增加,运营的资金迅速增长,

成为最大的资源配置部门,但是我国金融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仍然较低,其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也低于GDP的平均增长速度。而且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不高。不论是银行业、证券经纪与交易业还是保险业,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整个行业在企业等级、服务内容、经营品种、市场渗透等诸方面的竞争力相对落后。另外我国金融服务业各领域的高素质、综合型的在业人才和人才储备不足,而对金融服务业人才的培育体系也不尽完善,为此金融人才的缺乏将是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未来发展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2、金融服务贸易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首先是存在地区失衡现象。根据相关统计,外资银行中约有90%是分布在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和上海等地,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外资银行屈指可数,形成地区分布严重不平衡现象。其次是内部各行业结构不均衡。目前银行业仍居绝对的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再次是外资金融机构的类型结构不合理。目前中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类型结构的主要特征是在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中,外资银行分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其他类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极少,此外还存在外资金融机构的来源国和地区过于集中的问题,这些都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及其对中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3、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缺少金融创新。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服务业是创新最为活跃的经济领域,许多金融产品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而在我国却尚未普遍推广甚至还未推出,金融服务行业仍然存在着商业信用不完全、商业票据和票据市场不完全: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则主要致力于对国外金融产品的引进和寻找其在国内运用方面的研究,缺少自主创新研究。另外,创新的种类过于偏重负债类产品,对资产类产品的创新研究较少,加上现有的金融产品大都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设计出来后,从上到下照搬不误地推出,没有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金融产品的种类是整齐划一的,产品的附加值、科技含量也差不多,从而导致了金融独创性低、同质化不断加剧的结果。
  4、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进一步加强。总的来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外资经营机构经营不规范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许多危险的金融安全隐患。再者,由于我国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行政性的外汇控制手段仍占主导地位,在市场开放情况下,外资大量流入我国增加了外汇管理的难度,也是对现行外汇体制的挑战。另外也增加了防止规模银行信贷风险的难度,加入WTO后,对长期被高度保护,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都难以与国际企业竞争的企业来说,冲击尤为严重。
  
  四、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现存的种种问题,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市场开放经验,在充分利用WTO有利条款的同时积极提高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以成功抵御全面开放可能带来的冲击,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及措施。
  1、继续推进开放政策。继续认真履行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努力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国际竞争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竞争力都得不到有效提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廉价资金(显性成本竞争力强)推动数量型金融资产扩张(服务规模竞争力强)的我国金融业竞争的基本现状一直得不到改变。今后我国银行业必须在巩固自身业务水平的基础上,从加强金融工具的创新、消化不良资产及人力资源的培养等角度不断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
  2、优化金融开放结构。引导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公司向我国金融行业的薄弱部门投资和拓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引进国际知名金融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学者认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关联产业为资本密集型、原材料消耗型的制造业,而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的相关产业类型主要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因此,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应加强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并努力消除第三产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换而言之,就是要在传统业务范围上及规模上实现突破,以更适应国际金融服务发展的现实。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确实保证金融安全。一方面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另一方面,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背景下,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国际标准和法则,根据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构筑防范风险的坚实防线,防止外资机构传导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另外,我国应根据金融综合经营的新形势,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体制,并紧密加强与金融贸易伙伴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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