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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馒头”的分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问

  主持人: 陈凯歌导演历时三年蒸出一锅大馒头,胡戈随即在上面打上自己的网络签名档,二人的馒头之争在网络吵成一片。现在轮到法学家们登台,看看在凯歌和胡戈之间,如何公平分配这个馒头了。让我们欢迎宪法学者甲、知识产权律师乙以及电影消费者法学专业大学生丙就馒头事件展开讨论。
  
  A:其实馒头还是颇具民族色彩的,也为法学家提供了新的素材,以前经济学者、法学者们谈起公平来,一举例子就是如何分配蛋糕,都是西方的东西,现在我们终于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馒头。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如表达自由、艺术自由,人身权、著作权等等,每个基本权利就好像是一个馒头,每个人都应该有属于自己的馒头,问题是,如果好几个人看中了同一个馒头怎么办。就像本次事件中的胡戈与凯歌,一个是表达自由,一个是人格尊严,一个说做馒头是我的自由,另一个说,你的馒头用了我的面,宪法不光是保护你的自由,也要维护我的尊严。所以说,馒头事件其实是一个宪法问题。
  
  B:不管馒头也好、蛋糕也好,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侵权了,胡戈的馒头是用凯歌的《无极》做的。据粗略统计,《馒头》使用《无极》的画面占《无极》的比例确实不高,大概不到13%,但就是13%的部分却占了《馒头》81%左右。也就是说,在《馒头》这部20分钟左右的短片里,有近16分钟的时间都是《无极》的画面。这一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A:确实如此,可是,这是否构成我国法律上的侵权,至少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著作权法既规定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不算是侵权。宪法中人格尊严和表达自由的冲突,反映在著作权法里,就表现为作品的完整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您所说,胡戈的《馒头》确实大量使用了《无极》,但是否就此侵权,而不是合理使用,很难讲。
  
  C:在你们讨论之前,我觉得有一个问题很重要,就是陈凯歌作为一个导演,有没有资格起诉胡戈,难道导演是一部电影的版权所有人吗?
  
  B:这个问题问得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陈凯歌作为导演,对于《无极》这一部影片根本就没有著作权,而仅仅享有署名权等相关权利,更不会有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制片人之一陈红是陈导演的合法妻子,虽说根据知识产权理论,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之一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是无法转让的,但是,在经过委托的情况下,以及考虑到夫妻之间更容易沟通的情况下,陈导演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可间接视为在行使作者的权利,虽然并没有法律效力。
  
  A:其实陈导演还是受到伤害了,可惜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伤害。因为依据宪法,陈导演当然拥有自己的馒头,但因为陈导演是个公众人物,所以他的馒头一定要注重工艺,否则天天暴露在外面任人评头论足,怎么会不受伤。再则,公众人物还要有承受力,尤其是遇到对事不对人的评论,更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哦,对不起,有些跑题了。
  
  C:可是我也受到了伤害。我看到广告宣传得天花乱坠,咬咬牙,花了我一周的伙食费去看电影,50元对学生来说是很高的消费了,可电影不好,谁赔偿我的损失啊。
  
  B:至少就目前来看,说《无极》电影涉嫌商业欺诈很难、很难。当然,观众也可以起诉电影公司广告欺诈,不过难度比较大,单就取证一项,就需要花很多精力,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甚至是大把的“银钱”。更不用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过起诉电影商业欺诈的先例,尽管我承认观众受到伤害,但从诉讼成本-收益角度考虑,我会力劝当事人放弃这样一个诉讼。再说了,馒头不好吃,可以去吃汉堡包啊。
  
  C:原来网民们都懂法啊,都知道起诉无望。怪不得一边倒的支持胡戈,他帮大伙出了一口恶气。大家忍商业炒作很久了。说白了,都是汉堡包那些洋玩意惹的祸,好好的火热的中国现实不宣扬,偏要玩什么超现代艺术,后现代电影包装……
  
  A:这就是胡戈背后的民意,假使胡戈与凯歌对簿公堂,任何法官都不敢无视这一民意。事实上,虽然依照宪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馒头,但是在商业社会里,电影公司的馒头天然的就比每个普通观众的大。观众肯定会饿,但总不能让大学生在情人节、周末也啃食堂的馒头,问题是,遇到名不副实的馒头怎么办呢,那就是事后进行评论,用大众的唾沫来对付电影公司这个巨无霸似的馒头。胡戈的短片就是这样一种评论,一种讽刺性表达,借助自己的表达自由,来对抗商业社会中的那些强势集团。而秉着宪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在意识到电影公司和普通观众强弱区分之后,法律包括司法诉讼都要有倾斜性的对观众权益提供保护。
  
  B:就我个人来说,很同情胡戈。我也看了《无极》,虽然80块钱对于律师来说不算什么,可想想,如果有钱了,但市场连好的艺术产品都没有了,那如何是好,就像这两天沙尘暴一来,吃什么都是个土味。最近,我特意查了一下国外的案例,发现《馒头》可能符合戏仿(parody)这种评论形式,大致来说,就是模仿已有的艺术作品,但带有讽刺性,或者更有趣或者更荒谬。较近的一个例子是2001年,非裔美国女作家艾丽丝・兰德尔在世界名著《飘(Gone With the Wind)》基础上,写了自己第一部讽刺意味的小说,用原著中一个黑奴的视角讲述了原来的故事,书名叫《风吹没了》,英文名为“The Wind Done Gone”,明显用非洲黑人英语来调侃。因为大量引用了《飘》的内容,该书遭到《飘》版权继承人的起诉,一时引起广泛争议,但最终以法庭判定这本“续集”属于合法戏仿,没有侵权而告终。就此来说,《馒头》或许可以免除侵权的嫌疑。
  
  C:我觉得,《馒头》就是个影评,不过不是文字式的,而是影视形式,而且有自己的主题,如果不是对《无极》带有讽刺性和否定性的模仿,几乎不会被人追究责任。
  
  A:关键是,戏仿不是盲目的模仿和抄袭,馒头的到来,宣告了盲目照搬西方的时代该结束了。互联网是个新生事物,不仅对于中国是新的,对于外国也是新的。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从互联网开始,网民们用自己具有创新的生活方式,向那种“仍旧停留在中国的馒头没有西方蛋糕的思维”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既是针对电影的,也是针对法学的。
  
  C:我说怎么看怎么觉得《无极》里的馒头像蛋糕呢……
  
  主持人:谢谢三位热烈而和谐的讨论,不过本讨论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戏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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