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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5号令别走得太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央行5号令,在考虑防止洗黑钱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对正当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实在令人遗憾
  
  今年4月,央行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央行5号令),到9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央行5号令的出台,实际是针对年初出台的反洗钱法规的补充。据央行有关官员称,本意是希望通过加强结算账户的管理,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从去年实施浮动佣金后,证券业往日的舒坦就烟消云散了。这一年来,尽管忙得焦头烂额,但由于市场低迷,还是有不少券商亏损了。可能由于“近忧”太多,央行5号令涉及证券业部分,一开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其实,自5号令一出,一些投资证券和期货的客户就很有意见,但毕竟人微言轻,媒体一直也未加关注。然而直到最近,当证券业如梦方醒般发现,自己原有的一些权利正面临威胁,一时人情汹汹,这才使大家把眼球移到这个问题上。
  
  针对券商们现在最担心利差收入是否会消失及客户结算取现金问题,央行有关人员的解释是:5号令并不会“影响券商正常经营”。但笔者却更加感觉到,央行目前的考虑,对证券业和期货业是远远不够的。好在目前5号令的问题已经引起央行重视,正在听取各方意见。笔者借此提出以下5个问题:
  
  问题一:证券业、期货业的客户与银行客户大为不同。银行与储户是借贷关系,所以储户实际上是银行的债权人。而且银行对储户只是支付利息,资金变化不会很大。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与客户却主要是代理关系。而且由于市场原因,客户资金的变化幅度会极大。
  
  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当然也不同。作为证券业或期货业的客户,以往如果发生纠纷,只需直接和受托人打官司就可以了。而5号令实施后,客户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可能:银行与证券公司互相推诿责任,而对客户来说,无论是界定诉讼对象还是取证,难度都比以往增大很多,几乎不可能完成。如果券商倒闭且挪用客户保证金,银行是否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承担,又该如何证明自己可以免责?即使是央行,又是否有权力强迫客户必须多签一份协议,多建立一层法律关系呢?
  
  问题二:作为客户,是否使用资金自由转换方式,就像是使用卡消费还是付现金一样,都应该建立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央行5号令,无疑是剥夺了大家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有银证通和银证转账等方式,但对于不愿使用资金自动转换的客户,今后就会投资无门。而且按照目前规定,如果客户存入现金并获利,却可能变成无法取出现金。对一些中小企业客户更是如此。
  
  问题三:证券业以往多年沉淀了许多套牢客户,今后却必须要去银行开户才能得到资金。而这些户头数量虽然巨大,价值却很有限。银行业一直就对那些余额不多的小户头的“成本大收益小”而倍感头疼,眼下注定又要大幅增加,不知经营费用会不会又大幅上升呢?除非哪天央行一高兴,同意对小储户收费服务,那对银行业来说,可就真是天上掉馅饼了。但广大客户的利益谁来保证呢?
  
  问题四:在目前没有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银证通业务本身是否合法就有争议。而且,就目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素质而言,银行业连最容易操作的吸储放贷、利差巨大的业务都经营不善,再搞混业经营只会加大经营风险,使目前困扰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更加严重。
  
  问题五:至于“不得通过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支取现金”虽然麻烦,“但能提高安全性”的说法,笔者认为欠妥。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客户要从证券柜台提款,必须本人或被委托人出示身份证明、股东卡等证明文件才能完成。而到银行,仅凭一张卡就能从机器上提款,其安全性是远低于柜台业务的。尤其对小散户而言,本来钱就不多,如果再被人轻易盗掉,无疑是雪上加霜。何况,这和反洗钱又真的有关系吗?
  
  反洗钱本身是大势所趋,老百姓对此也深表欢迎。而要想真正控制黑钱洗白,唯有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督和完备企业、个人信用体系才是根本。而目前的5号令,在考虑防止洗黑钱的同时,却又在不经意间侵犯了投资着的正当利益,实在令人遗憾。既然央行在年初反洗钱三法规里已明白指出什么叫“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为什么在对证券投资者的资金上不能设立同样的标准呢?证券公司也是金融机构,一样有义务协助央行开展工作,对可疑资金进行监控。而对小额资金,哪个机构也是监控不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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