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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入市: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娟

  2006年末,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2万亿元关口,达到1.97万亿元。2006年,国内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5641.4亿元,同比增长14.4%。全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累计实现收益955.3亿元,平均收益率5.8%,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3年最高水平。与此同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涉及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同业拆借市场、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额协议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等。
  但由于利率变化、国家对保险业政策支持的滞后等多种客观变量的产生,我国保险业目前实际上仍然面临着的经营上的危机。而国内保险业若想摆脱这样的局面,争取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国家必须改变保险业经营的政策环境。
  
  保险资金使用方式欠缺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172%。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一旦央行施行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便会凸现。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
  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1997年达到23.3%,日本1994年为26.6%,英国19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保险资金入市解析
  
  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10多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像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地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结合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可行的。首先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则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上,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保险基金形势则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为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而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7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在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之间需要共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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