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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任高管、产权性质与预算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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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以2012—2016年我国披露预算数据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纵向兼任高管对企业预算卸责的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如果存在纵向兼任高管,则企业预算卸责水平更高。进一步研究不同产权性质下纵向兼任高管对预算卸责的影响发现相比国有企业,在非国有企业中,纵向兼任高管的作用更显著,更会加剧企业的预算卸责。文章从新的视角审视了纵向兼任高管问题,并为纵向兼任高管的存在是否合理提供了新的证据,丰富了纵向兼任高管经济后果及企业预算卸责领域的文献,同时对企业及政策制定者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纵向兼任高管; 预算卸责; 产权性质; 代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07-0089-06
   一、引言
   高層梯队理论主要从高管的规模、性别、任期、年龄、兼任、高管激励、工作背景与教育背景等方面对高管个人特征进行研究。其中对高管兼任问题的探索,主要集中于研究平行层面企业间的高管横向联结(横向兼任高管)问题,而对企业高管在大股东单位任职的纵向兼任现象关注较少,但纵向兼任高管问题广泛存在于我国企业之中,该比例达到了50%左右[ 1 ]。因此,对纵向兼任高管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
   预算是管理控制的基石,涉及管理会计的各个重要方面,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实现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制约和激励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预算对企业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预算也提出了质疑[ 2 ]。出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预算中发生了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预算效率[ 3 ]。预算卸责便是一种在预算履约环节中的预算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由于隐藏行动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预算卸责被认为是在预算契约执行过程中,预算代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通过私下行为钻预算制度、政策和契约的空子,从而付出低程度努力以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客观上损害了组织整体预算效率的机会主义行为[ 4 ],其本质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代理人采取的隐藏行动可归纳为三种:不尽力(当可以超越预算目标时)、消极应对(面对较高水平的预算目标)、挑肥拣瘦(选择性进行项目投入)。其经济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伤害预算契约关系(降低组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道德两难境地(难以对其进行评判)[ 5 ]。
   企业预算目标主要是由其高管带领员工完成的,预算完成情况也是考核高管业绩的重要指标。那么高管个人特征,如高管纵向兼任情况是否会影响高管对预算目标的完成?预算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控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纵向兼任高管是否会对企业预算产生影响?是会提高企业预算质量还是会加剧预算卸责?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纵向兼任高管对预算的影响作用是否存在差异?
   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2012—2016年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结合不同产权性质,检验纵向兼任高管能否抑制管理层预算卸责行为,进而提高企业预算质量。检验结果显示:当上市公司存在纵向兼任高管时,企业管理层的预算卸责水平更高,而且相对于国有企业,这种效应主要发生在非国有企业中。这说明,纵向兼任高管更可能是大股东加强对上市公司控制,进而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一种手段。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首先,以往学术研究主要从企业绩效、企业价值、会计信息质量、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几个方面检验纵向兼任高管的经济后果,本文则从预算角度检验纵向兼任高管的经济后果,拓展了以往研究的视角。其次,拓展和深化了企业预算卸责的相关研究。已有研究主要从高管的持股比例、任期、薪酬、风险偏好等个人特征分析预算卸责的影响因素,本文则从高管的纵向兼任视角拓展了高管个人特征对企业预算卸责影响的相关研究。最后,本文研究利用中国企业存在的产权异质性,实证检验产权理论对企业纵向兼任高管经济后果的解释力,这对深入认识我国的制度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对纵向兼任高管的研究成为公司治理的新兴研究领域。对于纵向兼任高管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价值、企业绩效、会计信息质量、企业风险承担等几个方面,Villalonga et al.[ 6 ]发现,家庭成员兼任企业高管有利于缓解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郑杲娉等[ 7 ]却发现纵向兼任高管与公司价值负相关,在区分产权性质后兼任高管与公司价值的负相关关系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Arnoldi et al.[ 8 ]以中国企业为研究样本,发现董事长纵向兼任与企业绩效正相关。潘红波等[ 1 ]发现当上市公司存在纵向兼任高管时,会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进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并且这种效应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中。佟爱琴等[ 9 ]发现纵向兼任高管产生了“更多监督”和“更多资源”效应,能够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且这种提高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中。
   预算卸责的影响因素林林总总,本文归结了以下方面的影响因素:(1)激励。从物质激励方面来看,货币性薪酬激励能够显著降低预算卸责水平,且国有企业中的高管薪酬更能降低预算卸责水平[ 10 ]。但沈慈等[ 11 ]发现物质激励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因此还需要加强精神激励,组织文化是降低预算卸责水平的有效途径。此外,预算卸责还与预算激励制度的合理性有关,预算目标实现难度过大[ 5 ]、预算激励不公平[ 12 ],预算目标起到的激励效果有限,预算卸责水平越高。(2)信息不对称。从规范研究方面来看,高严等[ 4 ]也指出预算卸责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事后道德风险行为。从实证研究方面来看,内部控制质量[ 13 ]、自愿业绩预告(黄怡婕,2018)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降低契约不完全引发的道德风险,抑制管理层的预算卸责行为。(3)自利动机。从声誉和道德来看,道德和声誉会抵消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从而抑制预算卸责机会主义行为[ 14 ]。此外,陈诗思[ 15 ]发现高管持股使得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趋于一致,管理层会更加努力工作,削弱了管理层的自利动机,因此高管持股比例与管理层的预算卸责水平显著负相关。(4)预算责任人的个人特征。朱晓波等[ 16 ]从高管不同任期的主观心理和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发现高管的任期和预算卸责之间呈倒U型关系,并且发现相对于外部聘任的高管,内部继任高管任期与预算卸责的倒U型关系更显著。    目前国内外对于纵向兼任高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纵向兼任高管在国外主要发挥正面作用,而在国内其作用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其所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国内外对于预算卸责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尤其对于预算卸责的实证研究较少。国内对于预算卸责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质量、高管持股、高管任期、高管薪酬、自愿业绩预告等方面,而高管个人背景特征中高管的纵向兼任对预算卸责会有何种影响,目前学术界尚未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将探析纵向兼任高管与预算卸责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补充纵向兼任高管的经济后果以及预算卸责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筹资、经营、投资信息难以获取,大股东对公司的各方面情况具有信息优势,且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此时可能产生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当这种代理问题存在时,相对于中小股东,大股东拥有的信息优势和控制权,将增强其从上市公司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和能力。此时纵向兼任高管不仅能够加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而且能够为大股东提供私有信息,从而为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提供了便利。大量实证文献表明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会导致企业的非效率投资[ 17 ]、损害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 18 ],从而使上市公司难以完成预算目标,此时管理层可能会进行预算卸责,因此纵向兼任高管会促使管理层增加预算卸责行为。这种预算卸责行为会得到大股东的默许和纵容。因为纵向兼任高管是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帮凶”,能够帮助大股东了解企业内部运营情况,大股东知道私有收益可能会降低企业收益,因此大股东会减轻管理层完成预算目标的压力,这也一定程度助长了管理层进行预算卸责的“气焰”。
   另外,预算卸责产生的主观原因是管理层的自利化动机,客观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纵向兼任高管在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建立了一种纵向联结,能够进一步降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缓解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减少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便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因此会降低管理层的预算卸责水平。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相比于其他附属企业,上市公司高管到大股东单位任职,可以赋予高管更多的权利,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投入,大股东通过纵向兼任高管对上市公司情况更加了解,会降低大股东的逆向选择,大股东也更愿意向上市公司投入资源,帮助上市公司提高经营绩效,经营绩效的提高有助于上市公司预算目标的达成,从而降低大股东的预算卸责水平。
   纵向兼任高管到底是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帮凶”,会增加上市公司管理层预算卸责行为,还是能够发挥监督作用,为上市公司获得更多资源,从而降低管理层预算卸责水平?这属于实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检验。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假设1a:上市公司如果存在纵向兼任高管,则其预算卸责水平更高。
   假设1b:上市公司如果存在纵向兼任高管,则其预算卸责水平更低。
   与国有企业相比较,非国有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首先,在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欠发达的金融市场导致非国有企业面临更多的融资约束,在这种环境下,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可能想尽一切办法从具有优质资源、充分现金流的上市公司中获取资源和利益。此时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有较强的动机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最终产生更多的掠夺效应[ 19 ]。其次,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面临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更少,由此导致非国有企业的中小股东面临更多的被大股东掠夺的风险。同时大量研究为我国非国有企业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提供了实证证据[ 20 ]。因此,非国有企业大股东有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且这种行为在非国有企业中不易被发觉,而纵向兼任高管加剧且方便了非国有企业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致使非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难以完成预算目标,从而提高管理层预算卸责水平。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a: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中存在纵向兼任高管,其预算卸责水平更高。
   预算卸责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在信息不对称、监督不足情形下预算参与人的预算自利行为。首先,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金字塔链条结构,国有股权代理机构(如国资委、各级政府)对管理者的监督较弱[ 21 ],此时,管理层的预算卸责自利行为难以被发现,但是纵向兼任高管能够缓解国有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便于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从而有效监督管理层的预算行为,降低管理层的预算卸责水平。其次,国有企业的兼任高管往往受到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严格监管,因而协助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较低,且国有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对国有上市公司并没有收益权,其利用兼任高管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相对较弱;同时,国有企业一定程度承担着政策性负担,政府会通过财政补贴[ 22 ]、税收优惠[ 23 ]等方式为国有企业补充资金,国有企业的纵向兼任高管能够利用其“桥梁”身份让国有大股东了解上市公司需求,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资源。因此无论大股东通过纵向兼任高管对国有企业较少掏空还是为其提供资源均能提高管理层完成预算目标的能力,进而降低管理层预算卸责水平。
   假设2b: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存在纵向兼任高管,其预算卸责水平更低。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通过手工收集,选取2012—2016年披露预算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在此基础上首先剔除金融、保险行业样本,其次剔除ST、ST*样本,最后再剔除各变量数据缺失样本,最终得到2 808个公司/年样本数据。本文披露预算的公司样本通过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年报进行判斷,其他数据均取自CSMAR数据库。为剔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并使用Stata12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预算卸责(Shirk):代表被委托人付出低程度努力以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被委托人预算完成情况低于高管实际能完成的水平。预算卸责值越大,代表被委托人的卸责水平越高,预算质量越低。本文借鉴郑石桥[ 24 ]收入类预算卸责的定义,预算卸责的计算公式如下:
   Shirk=(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平均数-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2.解释变量
   纵向兼任高管(AM):本文借鉴潘红波等[ 1 ]的研究,将纵向兼任高管定义为上市公司高管是否在大股东单位兼任的虚拟变量。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大股东单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AM赋值1,否则为0。
   3.调节变量
   产权性质(Soe):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存在不同的特征,因此本文在区分不同产权性质的背景下,研究纵向兼任高管对预算卸责的影响。将产权性质设为虚拟变量,当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时Soe取1,当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时取0。
   4.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郑石桥[ 24 ]等文献,控制了影响预算卸责的相关变量,其变量说明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计
   1.为对假设1a、1b进行检验,构建模型(1)对全样本进行回归
  Shirk=β0+β1AM+ β2Cash+ β3Growth+ β4Lev+ β5Eps+
  β6Insider+β7Balance+∑Year+∑Industry+ξ (1)
  若AM系数β1显著为正,说明纵向兼任高管的存在提高了使企业的预算卸责水平,即降低了预算质量;若AM系数β1显著为负,则说明纵向兼任高管降低了企业的预算卸责水平,即提高了预算质量。
   2.为检验本文假设2a、2b,将模型(1)进行分组回归,通过对比两组回归结果,判断不同产权性质背景下纵向兼任高管对预算卸责的不同影响。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发现,企业预算卸责(Shirk)平均水平为-0.140,最大值达到1.852,这与郑石桥[ 24 ]统计的预算卸责值基本一致,表明在披露预算数据的样本企业中,预算卸责较为普遍。纵向兼任高管(AM)均值为0.666,反映出在自愿披露预算的样本企业中,存在纵向兼任高管的企业所占比例较高。产权性质的均值为0.573,说明样本企业中国有企业比例达到57.3%。模型中其他变量不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均在合理范围内,这为后文实证检验提供了稳定的数据支持。
   (二)相关性分析
   对本文主要变量做相关性分析,其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左下角为Pearson相关性分析,右上角为Spearman相关性分析。
   由表3的相关性分析可以看出,AM均与Shirk正相关,说明纵向兼任高管会提高企业预算卸责水平,降低预算质量,这初步验证了假设1a。产权性质(Soe)与预算卸责(Shirk)显著正相关,说明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预算卸责水平更高。其他控制变量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小于0.5,说明本文控制变量选择较为合理,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回归分析
   为使结果更为可靠,本文采用稳健(Robust)标准误进行回归,以控制模型异方差问题,其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的全样本回归检验了纵向兼任高管与预算卸责之间的关系。发现全样本回归中调整R2为0.155,说明该模型对预算卸责的解释力度为15.5%。F值为14.77,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该模型的整体解释力度较好。具体而言,纵向兼任高管(AM)与预算卸责(Shirk)的回归系数为0.027,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当上市公司存在纵向兼任高管时,其预算卸责水平更高,因此验证了本文假设1a,拒绝了假设1b。
   表4中对产权性质进行分组回归,检验了在不同产权性质背景下,纵向兼任高管对预算卸责的影响。在非国有和国有的分组回归中调整R2均为0.175,F值分别为7.753、13.61,且均在1%水平下显著,反映出回归模型的拟合度较好。具体来看,在非国有企业的回归中,纵向兼任高管(AM)的回归系数为0.052,且在1%水平下显著,但在国有企业的回归中,纵向兼任高管(AM)的回归系数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说明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中存在纵向兼任高管,其预算卸责水平更高,这支持了本文假设2a,拒绝了假设2b。
  六、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本文结果的可靠性,拟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一)内生性问题
   借鉴潘红波等[ 1 ]的方法,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来解决内生性问题。首先,使用模型(1)的控制变量对纵向兼任高管(AM)进行logit回归;其次,使用一对一不放入的匹配方法,在0.01的半径内匹配,筛选出配对样本;最后,利用配对后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二)改变纵向兼任高管衡量方法
   参考郑杲娉等[ 7 ]对纵向兼任高管的衡量方法,将纵向兼任高管定义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自然人大股东而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长为第一大股东或属于实际控制人;二是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长在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中任一种的,定义纵向兼任高管(AM)为1,否则为0。在改变纵向兼任高管衡量方法后,对本文结果进行重新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在克服内生性和改变解释变量衡量方式后,纵向兼任高管仍然會加剧企业预算卸责水平,且这种效应主要发生在非国有企业,这进一步支持了本文假设1a和2a。因此,本文结论较为稳健。由于篇幅所限,稳健性检验的控制变量未列示。    七、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选取2012—2016年我国披露预算数据的A 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旨在研究纵向兼任高管对企业预算卸责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纵向兼任高管会加剧企业预算卸责。随后本文又将产权性质作调节变量,将样本企业按国有和非国有进行分组回归,发现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纵向兼任高管更会加剧企业的预算卸责。在控制了内生性等问题之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这表明,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纵向兼任高管可看作大股东加强对上市公司控制以获得控制权私有收益的一种有效手段,进而加剧企业预算卸责。本文对纵向兼任高管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进行发展和创新,同时拓展和深化了企业预算卸责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通过本文结论发现纵向兼任高管增加了预算卸责水平,降低了预算价值,没有发挥其监督和支持作用,而是成了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帮凶”。因此,为提高企业预算效率,应该制定更加合理的纵向兼任高管制度。(1)由于纵向兼任高管的作用有利有弊,且外界对其作用难以监督,所以企业应减少高管的纵向兼任,市场监管者不仅要出台规定限制高管纵向兼任,而且应制定完善的惩罚措施。(2)对纵向兼任高管制度应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监督、信息沟通的作用,政府需要对纵向兼任制度进行引导和监督,以防止其成为大股东获取私有收益的工具。如建立报备制度,企业存在纵向兼任高管需要进行申报;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能由纵向兼任高管负责等。(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纵向兼任高管完成预算目标的情况纳入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范围内,让市场对纵向兼任高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防止其进行预算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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