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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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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经成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国库集中支付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使用效益、安全性等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问题;对策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种改革、创新性的财政资金管理、运行制度,也被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财政部门在经办国库业务的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均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的一种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国库集中支付活动需要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三个主体共同参与。
  一、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所有财政资金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对预算单位来说,年初收到的只是预算额度,没有实际资金拨付,年底资金结余体现为额度结余,实有资金结余在国库。此外,财政资金都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整体掌握的更加准确,有更大的权限和自由度来对财政资金进行调配,可以更好地平衡财政收支,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资金不再是层层转拨,最后分散在各个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上,而是待财政部门批准了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后,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方账户上,这样一次性拨付资金,减少了资金在途流转时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从预算分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资金到达收款方账户的整个过程,都能受到国库的动态监控。动态监控系统预先设定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支付的每一笔财政资金进行筛查、甄别、判断,一旦发现违规的支付问题,能立即中断支付,财政监督机构就发现的违规支付问题积极反馈并及时跟进、督促预算单位按计划使用资金,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二、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财务等法律法规中部分内容不衔接
  1.关于项目结余资金的规定
  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规定: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但预算管理制度中没有相关规定。而早在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中规定: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结余资金的清理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强调的是当年的结余资金,下一年收回,并没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收回的相关规定。
  2.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2017年6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质保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这样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质保金最长满两年才能支付,如果工程验收时间(即工程质保金开始计算时间)与项目竣工时间为同一年度(即项目财政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最晚在财政资金(即预算资金)拨付的第三年才能支付。而在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中规定:“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的预算资金,定义为结余资金,财政部要收回。”但很明显,项目的工程质保金虽然两年未支付出去,但不应定义为结余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
  1.预算单位不规范操作
  由于预算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缺乏认识,将其理解为只是简单的财政拨款方式的改变,对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没有深入学习,导致日常操作中出现违规现象。例如:购买货物,预付款金额大于货物最终结算金额,出现差额退款时,错误认为零余额账户不能收款,将退款打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大量提取现金或频繁小额提取现金后,超范围使用现金;由于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掌握不熟练,在财政资金支付时,填写支付指令不准确,不能反映出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年度终了,对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在会计核算上不注销,导致“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期末有余额。
  2.代理银行不规范操作
  由于对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文件学习不及时、不深入,或岗位没有保持相对稳定,导致代理银行工作人员日常操作出现违规现象。出现情形最多的就是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向预算单位收取汇划手续费,个别现象有代理银行收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电子银行年服务费;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不能及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账号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按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但不能及时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不能及时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书交预算单位。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有关精神。
  三、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关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内容的对接
  财政部要进一步提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应用效果,首先应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持,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结合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与国库集中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使之衔接。
  (二)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代理银行从业人员素质
  1.加强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涉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业务内容,制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并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另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试运行阶段,与之配套的新法律、法规、管理办法陆续出台,这就要求预算單位财务人员应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了解和掌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并将其运用到自己实际工作中。
  2.进一步提升代理银行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代理银行从业人员国库信息系统培训,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掌握国库集中支付政策;财政部门应对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并采取市场竞争淘汰退出机制。
  四、总结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我国实施近二十年,事实证明它是我国财政支付制度改革的一条成功之路,虽然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过持续不断地进行制度、机制和技术创新,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后续随着我国财政国库改革和发展所处的环境变化,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也还将不断深化。
  参考文献:
  [1]邹梅群.关于优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思考[J].山海金融,2015 (12):113-115.
  [2]刘巧玲.关于深化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6 (01):116-117.
  [3]张善飞.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前因后果”[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7 (6):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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