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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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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轻有力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护大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仍存在执法主体分散、执法力度不均、法律职责不衡等现象。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是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2-0347-01
  中国用短短的30多年走完了西方近百年的知識产权法律体系构建历程。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因其复杂性、专业性,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动植物新品种等等。鉴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管部门众多,管理权限交织或存有真空,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弊端。因此,实行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保护,是知识产权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需要,也是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必然选择。
  一、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自为“政”,缺少统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统一法典。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是单行法的形式会直接导致法律职责不统一或存真空地带。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并不单一,往往可能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权或多种权利,权利的复杂性会直接导致权利人维权难度提升,明明握有很多武器,却不知该用那个武器维权更有效力,尤其是遇上知识产权保护真空地带,更是增加维权难度。同时,这种权力交织和存有真空的现状,也直接导致执法机关自由裁量过大,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尺。
  2.行政多头管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林立,职能划分不清晰,管理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执法机关的分散不可避免会导致局限性和权利冲突,缺乏统一协调。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其执法力度、执法水平不均衡,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和逻辑性,部门权力冲突的问题极易产生。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繁多。“多元”、“多层级”的行政执法体制严重影响了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常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多头管理的体制最直接地导致了部门间管理工作协调难度大、合力不够,管理成本大幅增加,不利于行政执法资源发挥最优效能。
  二、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理性分析
  1.符合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是当前我国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模式,这种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引领了全国各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改革,突出反映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强烈需求。
  2.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可以借鉴。综合行政执法的产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其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综合行政执法起源于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大幅提升了执法效能。就当前国情而言,综合行政执法是将知识产权保护通盘考虑的一个目标,可以消除部门的局限性,增强法律法规内部的协调统一性,达到现代化行政管理的要求,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3.满足市场主体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需求。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回应社会需要。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并不高,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侵权赔偿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笔者与专利权人的接触中了解到,少数侵权企业败诉后会重新注册公司继续走上侵权之路,这与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权利人诉求相差巨大。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效力,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的必然选择。
  4.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先行。部分地方先行先试,长沙、苏州、上海浦东等地,率先探索知识产权综合体制改革,采用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或“二合一”的模式,优化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此次恰逢全国机构改革,把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统一到一个部门来管理,是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一次大改革。
  三、“三合一”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新路径
  1.建立“多合一”综合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精神,探索各地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模式,以大保护为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多权利的协调保护,研究和探索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可复制的成功经验。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统一到一个部门。各地应根据实际,至上而下完成机构改革,从原来多个不同部门分别行使职能,改为由一个局综合行使专利、商标等相关管理职能。
  2.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一是要强化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避免碎片化保护,有机统一,提高执法效能。二是要减少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层次,建立各地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探索有效的机构设置模式和执法方式。三是要明确执法机构设置,打破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分割局面,按照知识产权领域划分执法内设机构。
  3.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细化部门职能,避免权力冲突和监管空白,加强内部协调统一化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监管目标考核制度、信息联系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同时各行政部门也要建立以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裁量标准化、执法程序流程化为目标,制定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各类执法执勤制度,建立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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