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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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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积极配合反洗钱国际组织互评估,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制度要求,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顶层设计工作,为有效推动和加快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精心谋划、主动作为、积极探索辖内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
  关键词:特定非金融机构 反洗钱监管 路径研究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全面摸查,准确掌握特定非金融机构底数
  为确保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稳步推进,平凉中支高度重视,把特定非反洗钱监管工作作为全年工作之重,先后8次与市金融办、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互通信息,集中力量抽调人员对全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小额贷款公司等lO类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形成特定非金融机构清单10份,步及机构1957户。
  (二)主动作为,科学评估,着力推动反洗钱监管落地实施
  特定非金融机构点多面广,反洗钱监管难度较大,本着“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以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为切入点,经综合评估,最终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为平凉特定非反洗钱监管试点行业,选取资产规模较大、运营情况良好的平凉市崆峒区新世纪小额贷款公司等3家小贷公司为全市试点单位,确保特定非监管工作落地实施。
  (三)充分沟通,紧密协作,积极探索反洗钱监管工作模式
  积极与市金融办沟通协商,争取其对小贷公司反洗钱监管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达成合作监管意向,共同签订《关于对平凉市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监管合作协议》,制订印发《平凉市小贷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监管试点工作意见》(平银发[2018]119号),切实明确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小贷公司三方权利和义务。
  二、取得成效
  (一)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人民银行与特定非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共同监管的监管工作框架初步建立,特定非机构反洗钱义务明确,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形。目前,平凉中支及辖内6县支行均与当地特定非主管部门建立了协作监管关系,交流渠道畅通、信息反馈加速。
  (二)反洗钱基本义务初步履行
  全市区属21家小贷公司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反洗钱职能部门,配备了反洗钱工作人员,其中3家试点单位共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15项,登记存量借款人身份信息205户,主动尝试报送存量借款人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初步履行。
  (三)反洗钱监管档案基本建立
  收集平凉市崆峒区21家小贷公司开业备案资料、组织机构建设、内控制度建设、公司股东等反洗钱监管资料200余份,建立小贷公司非现场监管档案21册,建立《平凉市小额贷款公司机构信息登记表》、《平凉市小额贷款公司岗位人员信息登记表》并进行详细登记,特定非监管档案正在持续建设中。
  三、存在问题
  (一)反洗钱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标准,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又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只将银行、证券、保险和支付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尚未确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和法律义务,尚未发布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办法,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反洗钱工作基础十分薄弱
  特定非金融机构目前处于我国反洗钱的监管“夹层”,既缺乏监管的顶层设计,也缺少反洗钱工作基础,受投入成本和技术手段等多重因素影响,客户身份的识别现阶段仅限于人工判别,部分客户交易背景甄别困难,未建立异常交易预警模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数系统,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陌生,反洗钱基础工作十分薄弱。
  (三)部门间协调沟通任务繁重
  特定非金融机构点多面广,涉及部门众多,各个单位各为系统、各自为战,存在沟通难、协调难,合作难等问题,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主渠道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与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在预防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合作方面急待于进一步的加强,人民银行“单独监管”的现状仍将存在。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特定非反洗钱法规建设
  精准执法必须法律先行,建议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反洗钱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研究出台《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具体内容可参照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适当降低标准。建议人民银行会同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分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
  (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力度
  继续加强与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多种合作监管方式,巩固已有信息交流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发挥监管工作合力。注意加强与当地银保监会、外管局的工作联系,利用各自监管资源,定期交流和共享监管信息,多角度开展监管合作。做好与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引导行业协会主动参与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协会资源优势,调动和激发协会协调管理职能,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加大特定非反洗钱督导力度
  根據特定非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和业务运营特点,灵活运用监管走访、现场座谈、电话质询、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全面业务辅导,督促其树立反洗钱工作理念,履行各项反洗钱工作义务。重点把客户身份识别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做好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资金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和监控,做好对相关人员背景和资金流向的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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