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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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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为保障职工生活和疾病救治提供极大的便利,更能较好地保护职工权益,可看做是立法亮点。但在实施后也逐渐暴露出较多的问题,例如常见的申请程序复杂,申请主体不清等,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发挥其作用。对此,本文则从保障机制、主体资格和申请程序等方面分析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困境策略,望给予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制度 困境 解决途径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即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没有及时缴纳工行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其他基金对劳动者实施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相关机构向雇主和第三人追偿弥补资金不足。正因这一制度实施而有效保护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因而需要加以优化,走出制度困境,提高制度实施效果。
  一、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资金保障机制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过程中应健全资金保障机制,首先建立独立工伤保险专项基金:当前工伤保险基金依然用于支付工行保险待遇资金,但在具体实行中因追偿而存在较多的坏账,以致于影响工伤保险金的安全稳定。如果将守法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于垫付违法用人单位资金,必然有失公平,再加上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缺乏较高的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先行支付需求。对此可以建立用于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单独的工行保险专项基金,并在此过程中建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组建专业团队负责一系列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维护专项基金安全稳定的同时避免出现滥用资金现象。其次完善追偿机制:当前我国追偿机制措施包括责令用人单位偿还和第三人偿还等,在用语方面要求措辞软弱,如果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强制力,那么难以追回已垫付费用。经办机构在实施中如果想要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回先行支付的资金,单纯借助一方力量则难以实现,因为其中涉及工商局、法院、银行等多个机构,需要各个机构通力合作才能提高追偿效率,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具体操作中即经办机构负责整个追偿的统筹安排,银行则负责查询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则在收到经办机构通知后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扣押和查封。为了避免部分公司逃避责任而恶意注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工商局,在多个机构相互协作下使追偿机制高效运行,保证资金安全。
  二、明确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体资格
  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于维护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毫无疑问,无论工伤劳动者还是其家属都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相关条例也针对申请主体作出相应的规定。但部分条例中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申請主体扩大到用人单位,这种条例明显缺乏合理,因而需要明确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体资格,更要将用人单位直接排除申请主体之外,主要因为以下方面,如果相关机构赋予工伤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求权,那么必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因为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省略这一环节,那么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则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和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但在过程序需明确指出的,守法者定期向相关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之一,如果用人单位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就运用守法者的资金为违法用人单位买单,损害权利人利益,应履行义务的主体收益,有失公平。
  三、有效简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申请程序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需简化申请程序,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相关条例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了明确规定,要求工伤职工和其家属提供工伤认定书,由此一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这一规定无疑有较多的不便。对此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处理方式,例如西方某国家工伤保险思想理论认为,员工受到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采取一切适当手段让员工恢复身体健康,帮助员工能享受正常生活,迅速参与到工作当中。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也并非是获得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主要条件,只要了解受伤员工基本条件或就可纳入工伤范围并对其实施治疗,由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的基金支付相关治疗费用,这种形式节省很多申请程序,最大限度帮助受伤职工恢复健康。
  四、结语
  总之,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帮助工伤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虽然该制度是法律亮点,然而在实施制度中因客观和非客观因素而存在相应的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制度进步并非短期实现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不能不能急于实施,需要立法者结合之前经验教训积极探索,从而更好地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使其发挥自身优势作用,进一步服务于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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