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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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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企业开展的业务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租赁业务,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分别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租赁业务纳税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却存在一定差异,使企业租赁业务处理难度加大,一不小心就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使自身承受极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只有解读好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于租赁业务处理这一块规定的差异,才能处理好租赁业务,使自身的租赁业务开展的更加顺利而平稳。但是租赁业务只是一个统称,还可以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售后租回这三大类,各自在处理时又存在不同,解读时要格外留心。基于此,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于租赁业务处理规定差异方面的话题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价值,不管是对国家、社会还是企业自身来说都裨益无穷。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租赁业务处理规定;差异
  一、融资租赁处理规定差异
  (一)承租人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方面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租入资产入账价值、长期应付款入账价值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依次为自租赁期开始之日租赁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两者间的较低者、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自租赁期开始之日租赁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两者间的差额。发生于承租人租赁谈判与租赁合同签订中的印花税、差旅费、律师费以及手续费等可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应在租入资产价值中计入。而我国税法中则规定选择融资租赁方式完成固定资产租入的应该按照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确定价款,加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与汇兑损益、安装调试费、途中保护费以及运输费等几项费用后的价值计价。两者间差异表现为:前者存在确定租入资产入账价值为自租赁期开始之日租赁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两者间较低者的要求,而后者在承租人选择融资租赁方式完成固定资产租入时,则不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加以考虑[1]。
  (二)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方面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每个期间引入与采用利率法,完成当期融资租赁费用的计算、确认以及分摊。而我国税法中则规定不得直接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可在支付的时候直接扣除安装交付使用后的支付利息与承租方所支付的手续费。两者间差异表现为:前者存在当期融资费用的计算与确认中引入与采用实际利率法的要求,在建工程或者财务费用中计入,实现资本化的目的,而后者则有不得直接扣除随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赁费的要求。对于上述差异的存在,企业在开展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时候,应该注意对纳税予以调整。
  (三)出租人租赁收入处理方面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依次为自租赁期开始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注意未担保余值的记录)、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还应该注意在租赁期内的每个期间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人在当期融资收入的计算与确认中还应引入与采用实际利率法,而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后出租人怎样完成租赁收入的确认以及成本的配比。但是笔者认为,应对补充与完善税法坚持确定性这一原则,对出租人的租赁收入可在收取租金权利成立时予以确认,并在坚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完成融资租出固定资产成本的结转等要求[2]。
  (四)未担保余值处理方面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担保余值处在减少状态,应对租赁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在当期损益中计入因此而减少的租赁投资净额。未来各个期间融资收入的确认以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与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为依据。对于得以恢复的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回转应该在原来已经确认损失的金额内进行,并对租赁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未来各个期间融资收入的确认还是以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与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为依据。而我国税法中则规定,提出在坚持确定性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会计担保余值的要求。上述提到的就是两者间最大的差异所在。
  二、经营租赁处理规定差异
  (一)承租人业务处理方面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的每个期间引入与采用利率法完成经营租赁租金的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计入。承租人还应注意在当期损益中计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而对于租金在当期损益中的计入,具体时间节点应该为实际发生时。而我国税法中则规定,对于纳税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的情况,当期租金不违背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时候可以收益时间为依据,予以均匀扣除。但税前扣除应按照相关性原则(即从性质与根源上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取得应税收入这两者间必须相关)、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不应在实际支付时而是应该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以及配比原则(即纳税人的发生费用应在费用应分配或者应配比的当期予以申报和相应的扣除)这三大原则进行。比较两者发现:在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于承租人的经营租赁租金处理方面并没有什么差异,即在租赁期内引入与采用直线法完成租金的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平均计入。
  (二)出租人业务处理方面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的每个期间引入与采用直线法完成经营租赁租金当期损益的确认。出租人应注意在当期损益中计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而对于租金在当期损益中的计入,具体时间节点应该为实际发生时。而我国税法中则规定应该坚持确定性这一大原则,收入确认以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为准。上述提到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这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存在上述所提到的一些实际差异,在纳税时应注意做出相应的调整[3]。
  三、售后租回处理规定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认定售后租回交易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这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当认定售后租回为融资租赁这一情况的时候,应该递延售价和资产账面价值这两者间的差额,分摊则依照这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主要目的是调整折旧费;当认定售后租回为经营租赁这一情况的时候,应该递延售价和资产账面价值这两者间的差额,并采用与租金费用确认相同的方法完成租赁期间的分摊,主要目的是调整租金费用。但是当证明按照公允价值达成售后租回价值这一情况的证据确凿时,应在当期损益中计入售价和资产账面价值这两者间的差额。而我国税法中则规定,企业对于自身所生产与开发的建筑物与房屋等不动产,以销售的方式完成转让。当又和买受人之间达成以租赁方式租回已销售资产的协议,且协议已生效,即租赁成功,但是不论企业所采取的租赁方式是哪一种,在税务处理的时候都应该注意分解售后回租业务为销售业务与租赁业务这两部分。应该将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和被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成本及费用差额视作业务发生当期损益,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入[4]。
  四、结束语
  本篇文章首先从承租人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方面、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方面、出租人租赁收入处理方面、未担保余值处理方面对融资租赁处理规定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再次,从承租人业务处理方面、出租人业务处理方面对经营租赁处理规定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深入分析售后租回处理规定差异,以期通过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中三大类租赁业务处理规定差异的深入分析,使企业在不违背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好租赁业务,从而助力本企业发展与进步。
  參考文献:
  [1]杨颖燕.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思考[J].时代金融,2017 (29).
  [2]李凤花.浅析会计准则变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J].山西青年,2017 (5).
  [3]龚玲.浅议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J].科技经济导刊,2018 (12):239.
  [4]王佳莉.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J].新会计,2018 (0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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