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审计收费事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该项费用是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审计收费直接影响从业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的表现,最终影响审计质量。目前,会计师事務所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报告的追求,反而偏向于追求较低的审计价格。本文剖析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以期改善我国的审计收费现状,对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审计收费定价法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9)12-0099-02
  审计收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约定提供审计服务并产生成本进而向被审计单位收取相对应金额的费用。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入来源上并非单一化,不过就目前而言,其主要收入来源仍来自审计收费。审计收费受审计成本、预期损失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又会受到审计收费方面的约束影响,若审计收费存在过低问题,则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获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出具有效的审计意见,即而导致审计质量较低。
  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阐述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诸多审计收费问题,归结起来为审计收费标准未能实现统一化、低价竞争、监管机制缺失等主要问题。
  (一)审计收费尚无统一的标准
  审计收费在构成上包括三方面:其一,审计成本。这部分简单来说就是实施审计程序与最终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各项开支总和;其二,风险成本。该费用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存在审计风险并导致出现相应的损失开支;其三,维持事务所发展不可缺少的正常利润。据此,可将审计收费定价方法分为四种:成本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结果导向定价法、预计损失导向定价法。
  成本导向定价法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品本身的成本、提供服务的成本以及预期损失成本,都应当计入审计成本中。需求导向定价法认为, 在具体审计市场中存在不同规模、不同声誉、不同地位的会计师事务,它们相应的审计质量、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标准等也会不同。因此,审计收费受事务所所处市场地位的影响。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后,会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来进行评分,最终计算提供产品的实际价值。结果导向定价法具有很强的自身特点,它能把审计结果、审计收费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有助于激活审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审计工作效率实现提升,同时也会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另外,该定价方法收费金额只能在审计任务完成后才能确定,易在事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预计损失导向定价法相对具有安全性,事务所的预期损失和收益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营风险以及在客户心中的知名度和财务风险。
  但是实务中,能够带来审计客户的员工通常与审计客户有着较密切的社会关系,因此,审计过程中,审计客户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争夺定价主动权。同时,审计工作人员和委托审计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对审计收费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审计收费标准并不统一。
  (二)审计收费存在低价竞争现象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审计过程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通过签订契约构成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下的代理人就是会计师事务所,被代理人是被审计单位,按照契约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信息,并出具审计报告。事务所为了营业利润和维持执业质量,寄托于高额的审计收费为保障,而被审计单位却想在获取高品质专业服务的同时降低审计费用支出。我国的审计收费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这导致了我国审计收费与审计鉴证服务行业发展较为完善的欧美等国家相比,明显收费偏低(魏蓉蓉等,2018)。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采用低价竞争的手段,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崔玉玲,2019)。例如,山东注册会计协会2017年执业监管公告显示,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七份审计报告无一例外都存在审计收费过低问题(刘成立,李晓玲,2018)。当审计收费出现过低问题,则容易引发诸多连带问题,具体为审计程序被简化、审计质量很难达到要求,这对行业实现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最终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切身利益无法获得保障。
  (三)审计收费监管机制缺失
  由于买方市场的存在,为了争取客户源,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牺牲独立性,发表带有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此,证监会出于规范审计行业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以下简称披露问答第6号)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披露问答第6号就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费用及其相应内容进行规定。然而,通过对披露问答第6号进行解读发现,其涉及披露内容分类方面未能实现细化,而是停留在笼统分类这个层面上,进而使得相应规定在可操作性方面较为弱化。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在涉及审计收费披露时采取分年度方式进行披露,并没有按会计师事务来进行分类及披露,部分上市公司的做法则刚好相反,这就导致披露的信息不具备可比性。此外,部分企业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少数上市公司还拒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结合上文分析得知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审计收费问题,这其中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利于“对症下药”。
  (一)审计收费政府指导价操作性不强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主要参考的政策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然而,这些政策法规就审计收费规定上仅仅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可操行性较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收费方法时容易存在差异,加上我国没有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审计收费方面随意性较为明显(闫佳妮,陈怡凝,2019)。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各事务所而言,相互之间存在价格恶性竞争就很难避免,进而给审计市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同时对审计保持独立性、审计质量需符合要求等均极为不利。   (二)忽视审计质量且审计市场集中度不足
  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这就决定了很多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均是政府。尽管政府作为大股东也存在高質量审计方面的服务需求,但这方面的需求极为有限。大部分上市公司依据要求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也并非是对高审计质量的自主需求,而是为了满足证监会等职能部门的监管需求。从上市公司视角,它们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更关注的是收费情况,对于审计质量方面则普遍持忽视态度,以便达到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降低成本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水平相当,则谁制定的收费标准更低,谁拥有的客户量就更多。
  一般而言,当审计市场在集中度方面审计集中度是指排名靠前的事务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如果这几家事务所占的审计市场份额越高,则认为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越高。越高时,则能说明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越高,显然,这对审计行业实现健康发展极为有利。史慧敏(2016)认为,近几年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很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么被横向合并要么被大型事务所兼并,但我国审计市场在集中度方面仍需要提升。
  (三)审计收费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一方面,是对于审计收费应披露的内容缺乏具体明晰的强制规定。从现有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得知,该制度仅对上市公司披露进行规定,涉及披露内容等的规定较为粗放、笼统,实务中操作性不强,同时也无法让利益相关者获得有用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缺乏监督及保障所披露的信息有效的机制,从而造成审计收费信息监管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虚假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无相应的法规政策约束和惩戒。正是因为审计收费监管存在不到位,导致审计收费和审计质量之间的正相关性逐渐被削弱,甚至出现消失现象。
  三、 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的措施
  审计收费问题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为维护行业稳定和健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在差异化的基础上构建相对统一的审计收费体系
  我国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等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成本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结果导向定价法、预计损失导向定价法,或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一种方法,具体可通过调研,结合企业规模大小情况、销售收入、行业所处环境复杂程度、各级别审计人员收费标准等来确定审计收费标准。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时,应考虑我国各地区存在的客观差异性并允许存在标准差异。也就是说,在满足统一审计收费标准这个前提下,还要合理体现地区差异性。在具体落实方面,可学习与借鉴国外积累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各地区审计收费的上限与下限进行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时需控制在上下限这个标准范围之内。
  (二)促使审计市场集中度实现提升,强调遏制行业低价竞争行为
  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声誉越高时,则其相应的审计收费也就越高(张俊民,孟庆丽,2014)。数据表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正是借助规模大、声誉高等优势,在审计收费标准方面远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之上。在我国,同样存在“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水平更高现象。当前,我国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中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会计师事务所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95%以上。由于规模有限,这类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把生存放在首位,出于确保拥有一定数额客户量的需要,它们有可能不断降低审计收费,进而使得恶性竞争现象更加严重。因此,相关部门在政策上应积极主导,通过合并等方式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实现扩大化,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作用,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实现整体提升。再者,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对于声誉、审计质量等往往更为重视,在审计收费上大都拥有相应的话语权,据此来有效遏制行业低价竞争行为。
  (三)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目前仍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为辅的模式。尽管该监管模式较具权威性,却存在多头监管、监管混乱等相应问题,而涉及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监管更是缺乏有效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审计收费披露模式、披露效果等相应数据在可比性方面较为弱化。基于此,我国应制定并完善审计收费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内容做强制性披露规定,并加强对虚假信息披露的监管。另外,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各种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如变相压低审计服务价格等行为力度,并以民事处罚、刑事处罚为主,据此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成本,以便为审计行业实现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崔玉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研究[J].会计师,2019(3).
  [2]刘成立.李晓玲,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低价竞争研究[J].财会通讯,2018(22).
  [3]史慧敏.中国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变化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6(7).
  [4]魏蓉蓉,吴文辉,郭瑛.我国审计收费现状分析及改善对策[J].审计实务,2018(12).
  [5]闫佳妮,陈怡凝.我国社会审计收费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审计,2019(6).
  [6]张俊民,孟庆丽.事务所所有权规模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及检验[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5).
  作者简介:
  孟宪玮,男,云南大理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1070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