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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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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随着我国农村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为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新的突破口,能够实现农村经济生产力的进一步提升以及生产关系的优化调整,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整合各种资源要素,推动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论文主要针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对策进行探究。
  【Abstract】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is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hina's rural system reform, it provides a new breakthrough for rural economic revitalization. It can further enhance rural economic productivity and optimize production relations, promot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ntegrate various resource elements,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ew countryside. This paper mainly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關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
  【Keywords】countryside; land system reform; rural revit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F320;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11-0069-02
  【作者简介】吴丹(1980-),女,湖南长沙人,讲师,从事农村土地改革研究。
  1 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战略和核心驱动,随着农村和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城乡分割、土地分置以及人力分离等各种矛盾,影响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以及合理应用,限制着农村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的研究,通过可靠的土地改革方案为乡村振兴提供推动力,促进乡村经济的持续稳定进步。
  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
  2.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的动力来源
  随着现代发展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围的确定以及方向的明确,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流通环境肃清了障碍,可以集体土地确定、产权明晰以及农户预期稳定的相关措施,创造产权交易和要素流通之间的制度条件,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多功能效应。其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素流动主要体现于可以实现土地要素的平等交易以及资源流动,从而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应用与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本价值和功能,避免土地资源被荒废和流失。同时,土地资本的流转也必然会促进资本要素的流动,能够为农村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资本环境[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价值显化主要是通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和土地流转用地入市松绑,释放土地资源的价值和资本价值,利用入市增值收益、土地租金以及经营分成等多种形式,使得土地特性能够被激发起来,促进土地要素的价值进一步优化,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使用价值,避免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出现。相对来说,土地产权的确定也可以提高农户对土地的投资力度,稳定了农户的预期,改善工作环境和农村用地的质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改革措施,可以更好地利用农村空地和废弃用地,改变农村人居环境现状,缓解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另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可以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建设与发展,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产权基础,提高了农业全要素的生产率[2]。   2.2 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指的是将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相关联。当地政府部门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特征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策略,将拟复垦为耕地以及拟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共同合并为建新拆旧的项目区,从而可以减少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耕地面积的侵占与破坏,实现各项目区用地面积的均衡发展。当地政府部门需要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加大农民宅基地指标侵占的补偿,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化和综合化管理与运营。当地政府部门决定了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中的土地指标价值,该项目的不断推进会适当提升远郊地区农民获得的土地收益。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将资源向农村进行定向的输送,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再分配,提高资源的分配效率与分配价值,保证农村与农民的经济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
  3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的相关对策
  3.1 构建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乡村振兴的模式与组织机构
  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整产权安排以及管理方式实现农村发展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善,激活农村的发展潜力以及发展动力,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经济发展与建设,推进农村经济振兴的典型发展模式以及区域类型构建。在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乡村人口大量流失,各种自然村减少的趋势不可逆转,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建设。农村土地改革制度的推进可以更好地实现农民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为农村政治的发展提供持续的推动力,实现公共基础和服务的发展要素的集中配置,实现乡村综合体的培育。从目前来看,集约型的乡村村落的建设与发展是我国未来乡村建设的大势所趋,能够实现乡村功能的转型、发展与优化[4]。
  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还需要融合城郊振兴模式,进行共同的开发与建设,实现城市近郊村落的城市化转型,拓展城镇空間。城郊融合型村落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土地征收的风险,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禁止不合规宅基地买卖行为的发生,保证落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贷款抵押政策制度,发挥城郊的金融优势,为乡村振兴活动的顺利推进提供多渠道的融资途径,从而可以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方式、利用空间以及利用效率,实现农村产业的优化培育,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
  3.2 拓展农村产业的融资增值渠道
  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向农村投资,可以通过拓展融资增值渠道的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活力。首先,可以实现抵押融资的权能,建立起农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政策和体系。加大政府部门对农村基金和金融项目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在农村产业经营的过程中支持金融机构的合理经营,并加强信贷支撑,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在农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吸引各种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建设与发展中来。其次,还需要不断对金融权能进行创新,实现土地收益权和所有权的相互分离,通过信托机构、土地银行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经营权以及农房使用权进行组织优化经营,实现市场配置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地体现资本市场的潜能,开发建设募投项目,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获取界限以及获取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和政策环境。
  3.3 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用地制度管理问题
  在进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用地政策和用地制度,解决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用地矛盾。调整用地政策理念,通过多规合一的方式,对农村土地利用进行总体的规划与编制。统筹农村各项土地应用的活动,合理地进行村庄建设、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以及耕地保护的用地布局,对土地利用的方向进行细致化的管理,避免在土地资源应用的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实现乡镇土地的总体规划,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使用价值,并结合确定的用地布局及用地结构,适当增加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指标,促进农村产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强农村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给与农村经济一定的自主权,允许乡镇土地适当比例的规划用地,用于农业创业园、科技园以及产业园的建设,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工业和农业项目的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合的进一步发展,拓展土地的使用功能。
  4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效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能够推进乡村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升级优化。因此,必须要重视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具体对策,通过农村土地改革进一步推进乡村经济的振兴与发展,促进乡村的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周仁先.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现状及创新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8,
  46(20):206-207.
  【2】王瑞芝.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经济管理创新思考[J].农业工程,2018,8(6):149-150.
  【3】陈祺琪.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空间差异、影响因素与提升策略[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6.
  【4】王敬尧,魏来.当代中国农地制度的存续与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2016(2):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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