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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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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视角出发,以安徽省一家国家级孵化器为例,在简要阐述现行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前后对比,分析目前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孵化器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适当的纳税筹划,调控企业税负管理水平,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并考虑孵化器向加速器发展过渡时期的税收政策,对进一步促进孵化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孵化器;税收;税收优惠
  孵化器是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桥梁,也是激发企业活力,释放企业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从1987年我国仅有2家孵化器(1)开始,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孵化器4849家,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20.6万家,总营业收入463.3亿元。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孵化器的发展无论是数量、场地面积,还是收入情况都以成倍速度在增长,经过多年发展,现已趋于成熟。但是,由于一些非营利性质孵化器的存在,目前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孵化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对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定义存在片面性,政策执行效果不尽理想,难以发挥政策制定的初衷。比如:2018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共计986家,但能够通过税收政策审核的国家级孵化器却仅有373家,连50%的通过比例都未达到。
  一、孵化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财税[2018]120号文件,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做出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在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高企申报八大领域第五大类“五、高技术服务(五)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新增“创业孵化”,增加孵化器这一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普惠政策。具体如表1:
  从现有优惠政策来看,较之前实行的财税[2016]89号文件放宽了可享受优惠的孵化器条件,从原来只有达到国家级孵化器条件的才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也可享受相关政策。伴随着2019年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税收扶持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效果愈加明显,对支持就业、促进经济加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孵化器税收调研的个案分析
  (一)公司简介
  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于1998年11月经安徽省科技厅批准成立,2001年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全国首个发明创业工场、全省首家大学生创业苗圃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目前已建成孵化场地近10万平方米,在园企业近240家,累计投资3.3亿元,具有设施完备、服务配套、管理一流的創业孵化基地。近三年财务数据如表2:
  (二)税收情况分析
  创业中心作为政府主导型的国家级孵化器,收入主要来源于租金和政府补贴,收入来源单一且金额较少,资产折旧高,总体税负压力较大。我们以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假设情况来进行政策实施前后对比,以2018年度纳税数据为例,结论如图1:
  通过假设对比分析得出:政府对于孵化器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任何一个孵化器而言,尤其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是落到实处的减税降负。既然税收优惠力度如此之大,那为何每年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孵化器却达不到一半?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政策制定存在片面性,未全面考虑孵化器实际运营的各种情况,很多孵化器虽然努力争取达到优惠条件,但实际情况却相差甚远。
  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入孵企业自身发展参差不齐,孵化面积核算困难
  很多孵化企业的负责人大部分都是技术型的,且是第一次创业,甚至很多都是大学生创业,在管理经营企业方面经验不足,这就导致在孵化器内很多入孵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原因,未能成功孵化,可能几个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需要退出园区,孵化企业的频繁进出,导致孵化面积按月核算工作量大且计算繁琐,特别是企业租赁精确到具体天数的情况下,更是无法准确核算出孵化企业的土地、房产面积,直接限制了孵化器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二)孵化企业注册、研发及办公场地要求严格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文件第八条关于在孵企业的条件中提出,“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住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都是企业先在外注册,成立一段时间后再搬入孵化器内,企业实际办公地点也在孵化器内。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此种情况的企业虽然在孵化器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却无法算作孵化企业,孵化器提供给这部分企业的孵化服务收入就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非营利性质的孵化器税负压力大
  目前,我国很多孵化器都还是属于非营利机构性质,特别是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孵化器,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在孵化企业初创期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如果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孵化器在取得孵化收入时就必须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向孵化企业开具专票。此外,当孵化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后,为得到进一步发展,需要搬入更大规模和市场的加速器以继续孵化,加速器中的企业虽然也还在孵化阶段,但对于孵化器而言,加速器厂房却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无形之中又加重了孵化器的税负压力,阻碍了孵化器的发展。
  四、优化孵化器创新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引入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帮助规范财务核算
  现如今,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何等规模的孵化器,都需要开展信息化建设。针对孵化面积核算困难的问题,建议引入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平台建设,以数据库管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同时配合孵化器租赁台账,定期核对,收集数据整理归档。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帮助规范财务核算,明确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面积,使孵化器在入孵企业的管理上做到得心应手。   (二)优化孵化企业认定标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很多发达国家而言,孵化企业认定标准更多的是针对企业项目和活动,而不是针对企业本身是否在孵化器内。建议优化孵化企业认定标准,更加注重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质行为,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税收优惠最大限度的落到实处,降低政策门槛,让更多的孵化器达到符合优惠政策的标准,享受到相应优惠,将优惠政策惠及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全面考虑降低税负
  对于非营利机构的政府主导型孵化器,本身收入来源单一且金额较少,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将更多的优惠给予孵化企业,帮助孵化企业成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第一,建议针对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同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多方面考虑,例如:当孵化企業税收达到一定标准时,地方政府可以对孵化器给予补助,类似孵化成功的奖补;或对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的孵化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减免,降低孵化器税负压力,以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随着我国孵化器行业的发展,孵化器的建设经营者为能够给孵化企业提供更大规模、更大市场的平台,为孵化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通过自己能力再建造并运营加速器时,除了在资金方面享受国家补助外,在孵化器向加速器的发展过渡期,建议制定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适当考虑加速器发展状况,促进孵化器实现“众创-孵化-加速”机制衔接。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孵化器的创新发展中,应注重考虑实质重于形式,通过引入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孵化器通过创业孵化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区域转型升级、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同时也对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概念、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者中心、深圳科技工业园创业中心
  参考文献:
  [1]王玺,张嘉怡.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5 (01):28-33.
  [2]程郁,崔静静.孵化器税收优化政策的传导效应评估[J].科研管理,2016 (03):101-109.
  [3]财政部.2019-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J].中国经济周刊,2018 (11):44.
  [4]成都市税务局课题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优化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J].税收经济研究,2018 (05):28-34.
  [5]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创业孵化发展报告2019[R].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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