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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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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具有一种特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意义,是区别于其他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等方面财产的。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信托财产的性质应当予以公示。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信托登记应采取对抗性的立法模式,为信托法律实践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信托法的实践表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委托人的债权人撤销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债权的规定。
  关键词:信托财产;独立性;登记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信托财产是管理人由于对信托的承诺而获得的财产。管理人对信托方面涉及的财产可以科学性地管理和使用,并在处理相关的财产方面需要符合信托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此,信托财产主要是涉及受托人应得到委托人的信任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财产,并能够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使财产得到合理性的保管。信托主要的特征就是独立性,然而信托独立性主要是实际方面信托财产方面不受信托人的掌控,实践中的表现如何值得讨论。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涵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意味着信托财产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因此其地位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即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管理人对受益人财产的方面是一种信任方式的管理关系。1985年订立的《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第2条规定,信托的特征之一是信托的财产构成一个单独的基金,而不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受到许多原则的支持:在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下,信托资产可以转换为单独的资产,这些资产与委托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分开。信托财产和客户财产客户将其财产的一部分确立为信托之后,部分财产成为信托的财产,而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无关。这种独立性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首先,董事不能使用信托财产管理和信托财产处置管理。操作和处置只能由管理人根据信任书或法律法规进行。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建立信托后,就不再有权就处理信托事宜做出决定,而将根据受益人或受托人的特定目的管理信托财产。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赋予客户取消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权利,“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置信托财产,或者信托财产受到以下损害原因:违反行政职责和不当处理信托事宜,客户有权要求大众法院撤销纪律处分,并有权要求管理人恢复原状”。这是对受托财产或赔偿的原始条件的回应。管理人撤回的权利从根本上危害了信托之间的独立性,也是造成各种各样司法案件的产生的主要因素,为此,信托法通过法律上赋予信托机构的一系列权利,并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方面撤回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对受托人信托财产方面的权益的保护性。一旦由于财产权利的不存在,对信任无法得到进一步保证,客户对资金具有支配权利,一旦客户的财产发生变化,那么,财产与信托之间的功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减少其信托财产出现难以处理的局面。假如客户出现死亡或破产,信托财产需要根据受托人的要求,进行合理性的处理相关财产,并能够对信托财产的相关权益得到维护,进一步实现财产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成立后,当某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时,信托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客户为唯一受益人,该信托为终止,并将信托财产用作权益或清算财产。在这种自私的信托情况下,信托财产仍然是受益人的财产,但受益人也是受托人,因此信托财产也成为受托人的财产或清算财产。同样,由于对客户的债权,客户的债权人也无法要求取消信托财产的赎回权。
  受托人的债权人将不会使用委托人的债权来抵消债权人对受托人的信用。换句话说,本金产生的债务与债务比率必须不同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产生的债务与债务比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不认为这是同一个话题,是不一样的,关系到债务关系的组合。基于身份的要求不能应用于信任关系。
  信托财产委托人之间的财产方面具有相关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是根据受托人的同意并认可的固定范围的资产,而受托人的财产主要是涉及不同方面的财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首先,信任属性不同于管理人的固有属性和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管理人屬性。管理人由于接受了信托而获得了管理、使用和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力,但是不能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因此,尽管信托财产是以管理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但管理人不能享受财产利益的固有所有权,完全不同。为了表达这种差异,管理人将分别管理和维护信托财产记录和财产。固有财产和不同的信托财产,并且不会将信托财产转移到一部分固有财产或使用它来支付管理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8条进一步阐明,受托人不能对委托人的相关的固定财产进行交换,也不能随意地变更委托人。除非根据受托人具有法律性的文件规定或者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进行变更或者处理,以市场的价格来处理相关的财产,一旦受托财产有所损失,信托管理的机构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信托属于对受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的一种类型,不具有支配权。
  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
  信托财产,在进行相关的管理过程中,不会受到受托人是否死亡或者破产方面的影响,信托财产主要是进行对委托人财产方面的管理和清算的工作,受托人的职责进行终止的过程,信托财产受托人可以对委托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处理,委托人也可以委托新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有效地转接为新委托人,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证其信托财产的持续性和安全性。管理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固定财产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信托财产只是对委托人认定的部分财产具有管理的权力,而不能对受托人所在的一系列固定财产方面进行管理,这是为了保证其委托人的相关权益,进一步达到信托设立的目的所在,也是确保其授权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系列权益。
  三、结语
  债权人主要在进行相关的信托撤离过程中,对于其认识和理解程度不高,并能够对相关的债务人进行随意的撤销,给予一定的权力也是保证其权力必须要达到实现可控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其交易的安全性和社会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当债权人在撤权的过程中需要对信托管理人的权益保证的前提下方可撤销,委托人可以进行权益方面的维护,这是减少财产损失的有效途径,并对其实现过程可以进行自由的操控,故债权人不得随意地撤销信托,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托在资金操作过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见,债权人需要合理地行使权力,才能保障其资金的安全性和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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