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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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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行的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制度存在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惩戒效果受限、联合监管被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的建议,即短期内通过政策微调优化企业分类管理,长期看建议搭建风险预警模式的企业评估分类平台。
  关键词: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正向激励机制;综合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货贸制度改革以来,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主体实施分类监管(A、B、C三类),A类企业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办理程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适用更加审慎的管理。通过分类监管,建立了奖优限劣的激励机制,可以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新形势下分类管理效果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1 现行分类管理实施效果评估
  以山西省為例,截至2019年末,全省降级企业占名录企业比重约2%,其中小微企业占绝对多数,贸易收支规模不足全省的1%。从降级原因分析,形式违规远远高于实质违规。从历史数据分析,B类企业被降级的原因主要是“未报告”,C类企业被降级的原因主要是“拒不配合”,占比分别是80%和10%,二者均属于形式性违规,剩余10%实质性违规主要表现为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资金抵扣结算等。形式违规占比高,主要由于此类降级政策具体明确、易操作。从分类原因看,分类原因指向性不足,致使精确识别企业违规的实质性原因或异常跨境资金的流动渠道较为困难。
  从降级效果分析,对持续经营且以外币结算的企业影响较大。近几年的实务说明,分类管理对被降级后仍然持续经营且以外币结算的企业效果明显,这类企业有强烈恢复正常企业的意愿,监管期内及期满后能够较好地执行外管政策。但存在部分降级企业通过变更交易主体、交易币种人民币化、模糊监管时间概念等路径规避外汇监管,降级监管的效果对这类企业大打折扣。
  从到期评估分析,监管期满持续降级企业占比超六成。我们主要根据企业监管期内开展业务情况、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指标恢复情况进行到期综合评估。持续经营的企业在监管期满前会主动向外汇局汇报业务情况、整改情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这类企业在监管期内能够较好地执行外管政策,监管期满能够达到恢复正常的标准。但大部分企业被降级后收支规模快速萎缩,六成企业在监管期内没有或仅有零星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发生,到期评估的结果通常是持续监管或继续降级。
  2 存在的问题
  2.1部分分类管理政策操作性不强
  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以及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时的应急政策等条款在实务中较难界定,不易操作。
  2.2惩戒效果受限
  一是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外汇监管,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为便利,不受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扣减额度、C类企业凭外汇局《登记表》政策限制,企业仅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即可在结算银行完成跨境收支。二是通过新设企业规避分类监管,利用新登记企业为A类的政策,低成本重新注册企业规避监管。三是对无收付汇资金流等业务的约束力较弱。以出口不收汇为例,由于企业仅发生货物出口报关、不关注收汇,降级企业甚至注销名录的企业仍可正常开展出口业务。
  2.3正向激励不足
  目前的分类管理政策基于“好人假定”原则,新备案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即为A类企业,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贸易信贷期限等方面都没有限制,可以最大限度享受贸易便利化待遇,导致分类管理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不足。一方面,企业学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外汇局开展法规及系统操作的宣传辅导,导致部分政策落地难,主要表现在企业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分类结果的区分度较差,分类结构不够合理,A类企业占比过高。对比海关等外部门的企业分类结构,以中等级为主、高等级和低等级占比较低,呈现更加合理“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结构。
  2.4联合监管较为被动
  一是监管互认落实不到位。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监管机制,但由于部门间监管标准存在差异,相关部门对外部门的分类结果仅做参考。二是部门间管理目标冲突。如商务部门为促进外贸发展每年层层下达年度进出口指标,基层商务部门为完成年度目标,制定出口奖励措施,刺激企业高报出口价格、虚增出口贸易额,造成出口不收汇问题。这类企业即使被降级仍旧能领取出口奖励。
  3 短期内,建议通过政策微调优化企业分类管理
  第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设立货物贸易“A+类企业”准入标准,针对性制定便利化政策。根据“双标准”准入条件增设“A+类企业”。准入标准之一是指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有效,风险管理制度、程序、措施科学有效,关键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信息交流反馈、激励约束、评价报告纠正机制科学有效;二是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良好以上,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准入标准之二是指企业合规守法情况,包括外汇局内部和外部门联合监管情况。一是严格遵守外管政策,近两年无处罚记录,货物贸易分类结果A类,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均为正常企业;二是货物贸易顺收顺差偏离度、出口收汇率、进口付汇率等指标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三是无海关、税务、商务、工商等外部门不良记录披露信息。
  按照“诚信守法便利、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增加“A+类企业”便利化措施。一是下放货物贸易《登记表》类业务权限至银行端。企业无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到银行办理,银行按规定审核并留存相关单据。二是放宽银行对贸易收付汇单证的审核要求。在确保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可以自主优化外汇收支业务的单据审核;报关单核验手续可以免检或定期抽检。三是实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差异化管理。允许企业批量报告,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开通“A+类企业报告”绿色通道。四是优先获得试点资格的权利,创新政策需求可获得优先解决。此外,便利企业的同时应加大惩罚力度,当企业不满足准入标准时,外汇局将主动撤销“A+类企业”分类等级,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分类等级。例如,经核查判定企业利用批量报告的便利来规避总量核查监管,外汇局可以直接将其降为C类企业或移交检查部门。   第二,完善联合惩戒、激励。树立大监管工作思路,通过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企业分类监管成效。适应“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跨部门签订激励合作、联合惩戒备忘录。一是选定对象。激励合作对象为货物贸易“A+类企业”,联合惩戒对象为货物贸易B、C类企业及外汇违法违规等负面信息企业。二是确定实施方式。外汇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激励合作和联合惩戒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联合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将未纳入其它任何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货物贸易“A+类企业”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直接将货物贸易B、C类企业等负面信息企业确定为联合懲戒对象。三是明确具体措施。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各部门根据监管要求自行确定激励合作以及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四是建立适时动态更新机制。外汇局根据日常监测情况适时将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发布,当联合激励企业、联合惩戒企业发生变更时,立即取消企业参与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停止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反之,停止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入央行综合评级体系。建议将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状况、人民币跨境办发布的年度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及反洗钱部门通报信息等均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人民银行内部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提升风险异常问题识别能力,提高监管效率。
  4 长远看,建议搭建风险预警模式的企业评估分类平台
  通过权重分析法综合评估企业,并根据评估分类结果确定监管重点,相应地分层次制定差异化且易操作的监管措施。
  4.1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
  评估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主体所有涉外交易项目进行综合评估,不区分交易性质和交易币种。
  评估方法:日常监测利用权重分析法评估外汇主体,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权重的计算基础是外汇主体评估期内跨境收支总额,根据不同收支交易性质项下金额占跨境收支总额的比重分层次确定权重,权重按照评估期内相关数据自行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相关统计数据口径以主体评估期内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评估频率:按季度进行评估,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估期。
  主体评估分值=日常监测分值*80%+专项监管考核分值(10分)+交叉业务考核分值(10分)。其中,专项监管考核根据总局或者实际需要考核;交叉业务考核根据主体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考核,如是否存在注入资本金后以货物贸易预付货款方式流出的情况等。后两项考核中涉及业务没有发生时分别计10分。
  4.2设置监管指标,构建监测预警体系
  第一,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指标设置预警值。若指标在预警值范围内,则无需加注标记,超过预警值的加注“+”标记,逐个指标累计进行标注。第二,分层次建立监测指标的评估区间,并相应确定评估分值。原则上无标记时计分值100分,每一个“+”标记计10分,如“+++”计分值130分。第三,确定主体最终评估分值。根据主体的业务类型,按照∑权重*分值计算外汇主体的最终评估分值。第四,设置主体评估区间,根据主体最终评估分值确定主体评估结果。例如,〔100,120〕为正常主体区间,〔120,140〕为关注主体区间,〔0,100〕∪(140,∞)为异常主体区间(其中包括仅有货物流而无资金流时权重为0的情况)。
  4.3确定监管重点,实行差异化外汇管理
  根据主体评估结果,结合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结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类,例如,可将主体划分为正常主体、关注主体、可疑主体以及异常主体等。同时,在外汇管理措施方面,对不同类型的主体实行有差别的外汇管理方式,总的原则与现行货物贸易对企业分类管理原则是一致的,即正常企业充分享受便利化,非正常主体从业务办理类型、业务期限等分层次加以限制。
  参考文献:
  [1] 吕静.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探讨[J].河北金融,2018(10):45-47.
  [2]  侯建勇,周敏.对货物贸易分类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应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8(14):178-179.
  [3]  芦丹.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有效性评估[J].中国国际财经,2018(3):292.
  [4]  刘翠丽.建立外汇分类管理综合评价体系[J].中国外汇,2016(7):76-77.
  [5]  翟庆锋.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模式改进研究[J].中国外汇,2015(1):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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