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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金控公司?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沈联涛

  此次金融危机后,全能银行的模式宣告终结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在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全能银行的模式不仅生存了下来,并且有发展壮大的势头。
  尽管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有人呼吁重新实施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案,但实际上,几乎没有银行家支持把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离开来。沃尔克于今年2月提出了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的“沃尔克规则”,这被人们看做是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但是由于存在一些豁免条件,比如把银行的自营交易限制在净资本3%以内,以及允许18个月的时间来减少相关业务,美国和欧洲的大银行实际上没有因这项政策而受到多大的影响。
  全能银行有哪些优缺点?优点是可以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从零售银行到资本市场业务。缺点是,它们会变得规模庞大、结构复杂,而难以理解和监管,当它们的规模超过实体经济和它们的客户时,就会产生内部的利益冲突,而且它们会因为规模太大、关联程度太高、影响力太大而不能倒闭。换句话说,全能银行的核心问题是道德风险――管理者获得私利,而公众承担失败的损失。
  
  关键是能否有效监管
  
  最近美国银行界的改革派声称,会允许下一家大的银行倒闭。然而,当前的金融危机表明,在危机不断恶化的过程中,从政治角度出发,政府很难不出手援助,尤其当面临全国最大银行倒闭时。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这些全能银行能否被有效监管,以及如何监管?
  对于不同的风险,当然应该有不同的工具应对。
  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离,是因为商行的风险比较低,投行的风险高。有两个因素支持将风险分离。
  第一,商行倾向于审慎,要保管好客户的存款,而投行或资本市场人士都是风险爱好者,他们因高风险而获得高回报。很多全球大银行发现,当一家公司同时从事投行和商行业务,就会产生价值观的激烈碰撞。当审慎的商业银行家看到,他们公司的投资银行家因为追求高风险而获利丰厚,他们也会铤而走险,放出高风险的贷款,或者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股东的长期价值。
  除了激励问题,第二个风险在于,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可能会使银行忽视它的基本职能,即会众存款的信托人。沃尔克规则认为,商业银行应该将自营交易分离出来成立子公司,通过这种防火墙避免利益冲突。商业银行的责任是降低客户的风险,然而自营交易是把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把自己的利益放置在客户利益之前。
  既然自营交易承担更高的风险,银行应该有充足的资本金以对冲。然而,自营交易的风险实际上传递给了存款人,并最终由公众承担。
  但是,我并不反对“非营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与它的营业子公司合法分离,子公司可以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对冲基金。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也经营具体业务,那么,最大的问题是,当全能银行在一个企业法人主体内经营所有这些业务时,业务之问的风险很容易传染、扩散,因为它们都在一个屋檐下。
  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西方国家不会改变全能银行的模式,虽然具体模式可能转向非营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使得旗下子公司可以被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非营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是集中管理风险,改善公司治理,确保子公司合规合法,并最小化系统风险。在需要的时候,控股公司会给子公司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和资本金,缓冲大部分风险。
  统一还是分业监管
  那么,谁来监管全能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稳定委员会达成的共识是,应制定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共同标准,以推进更好的监管(包括宏观审慎监管),更高的透明度,更好的退出机制,比如更快解决问题和清偿债务的存款保障计划。
  现实是,危机表明,“公用事业银行机制(utIIIty banking)”并不总是安全的,一些大型公用事业银行由于流动性不足而倒闭,例如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而被认为具有高风险的对冲基金,却在这次危机中安然无恙,没有大规模倒闭。
  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由于大量冒险性的投机行为而破产,在人人自危的市场环境下,它们耗尽了资本和流动性。连格林斯潘也承认,如果银行资本金达到总资产的15%,而不是风险加权资产的8%,就不会有那么多银行破产。
  有理论学派认为,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可以限制“大而不倒”的问题。因为庞大而复杂的全能银行不仅应保持更高质量的资本,即更多的核心资本而不是附属债务资本,还应保持一个额外的安全边际。
  或有资本将与一定比例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价,并且当监管者注意到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比率跌到某个最小资本比率之下时,可以把或有资产转换为核心一级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将承诺,在需要的时候补充或有资本。
  银行的可持续经营预案由三部分组成 资本复原计划、流动性复原计划和应急方案。除了制定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要求的计划,银行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以在必要的时候出售业务或资产给第三方,用来提高资本和流动性。
  这就带来了全能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如何监管的问题。应该“统一监管”还是分部门或分职能监管?
  鉴于监管大而复杂的金融机构需要专业的技能,以及一个理解所有业务并能掌握金融机构中各种业务信息的超级监管者。危机之前,便形成了一种向超级监管者模式发展的趋势。
  像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这样的超级监管者,其存在的目的是,防止同一个全能银行由不同风格和标准的三四个金融监管者监管时,产生监管重复、遗漏和不一致性。在奉行资本效率的时期内,多数大银行更喜欢和一个监管者打交道,这也会降低被监管的成本。
  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了双峰模式(twm peaks model),它将金融监管分成两部分负责审慎性标准的审慎监管者和负责规范商业行为与披露的行为监管者。大致而言,双峰模式将监管分成银行监管和证券监管。这种模式与超级监管者模式迥然不同,新加坡金管局是一个极端的超级监管者,它负责所有的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危机表明,当前任何一种监管模式、框架和程序,都没能成功阻止危机发生或系统性机构的破产。
  
  监管是艺术而非科学
  
  目前,已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即成立监管者协会(supervisory college),由本国的监管机构领导,东道国监管者辅助,对大机构实行全球化的监管。这是向好的方向迈进,但是也有一定缺陷。
  问题在于,监管者协会模式未经过危机测试。在实践中,东道国监管者可能不会共享问题机构真实的偿债能力信息,因为害怕其他监管者会切断与其机构的业务,并由此导致一个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
  实践中,各国已经尝试过超级监管者(权力集中在单个监管者手中)或多个监管者。英国已将FSA重新划归为英格兰银行的下属机构。大多数国家已经成立了一个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主导的金融稳定顾问委员会,以监督系统性风险。
  我们不得不承认,许多改革并不能解答这个问题――系统风险究竟是一个难题还是一个谜团。如果它是一个难题,那么更多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解决或预防系统性风险。 如果它是一个谜团,那么在这么多未知事物尚待了解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发现或搜集我们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信息。所以,没有任何监管架构或程序可以预测重要的信息或行动,一些天灾、恐怖行动或单纯的突发事件都可能引发系统性的传染。
  这意味着监管者总是要在大量信息不确定的情况下运作并做出判断。西方监管理念倾向于预设的规则,这可以降低对个人判断的依赖。但从定义上看,你无法创造一条法律或规则去应对没有人(至少在一代人中)经历过的事情。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总要在不确定性下做出判断,这并不符合大众心理,从定义上看也不民主。如果监管者们认为冒险行为会导致社会损失的话,他们就必须停止、限制或要求减少冒险行为。预测泡沫并不容易,阻止泡沫产生就更难了,因为在泡沫的上涨过程中,每个人看上去都在赚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行动―般是不受欢迎的。
  如果我们将权力集中在一个超级监管者或者一个人手中,其将变得过于强大。如果它对了,就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它错了,做出的决策就会是灾难性的。如果我们将权力分给四五个监管机构,就可以将决策程序分开,减少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四个监管者中至少要两个监管者才能说服其他监管者采取正确的决定),但同时,不作为的风险也将增加。历代监管者一直没解决这一难题。
  我的结论是,不存在任何时候都完美的银行体系或者监管模式。长期的稳定会产生不稳定,长期的不稳定会带来稳定。最好的制度在错误的领导下也会犯错,最差的制度在正确的领导下也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监管仍是一门艺术,不是一门科学。因此,每个国家必须与时俱进,找到最合适自己的银行体系和监管模式。这也验证了中国古老的咒语我们生活在有趣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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