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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民诉“回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财经》记者 曹海丽

  五年波折之后,中国司法机关终于自1949年以来首次受理国内航空公司空难事故民事赔偿诉讼
  
  距离包头空难发生近五年后,2009年8月10日,中国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终于决定受理32位罹难者家属起诉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东方航空或东航),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民事诉讼案。
  
  这是中国大陆自1949年以来,司法机关第一次受理国内航空公司空难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可谓开创了先河,而其间的波折异常艰辛。
  
  包头空难发生于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机上47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空难还造成地面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东方航空提出按当时的相关规定(主要为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向每位遇难乘客家属赔偿21.1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乘客自行购买的商业航空意外险)。
  
  部分罹难者家属对此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此后,他们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但在国内屡受挫折。
  
  2005年10月,部分罹难者家属在美国律师的说服下,以美国法律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对前述四名被告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害。(参见《财经》2007年第10期“包头空难美国诉讼”)
  
  该案在美国法院曾一度达成调解协议,三家被告的保险公司均已同意支付赔偿金。但被告之一东方航空公司坚持将在美国进行的诉讼转移回国内审理。美国法院初审裁定,中国是合适的可选受理地,中止了该案在美国的诉讼。原告在美国提起上诉的同时,也无奈转回国内,数次分别向北京及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却均未获受理。
  
  然而,就在美国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一个星期,今年3月16日,北京二中院接收了原告中方律师递交的起诉书。近五个月后,北京二中院正式向原告律师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过,案件受理只是意味着罹难者家属历经近五年的努力,终于正式启动了中国的司法程序,距离结案还有漫漫长路。
  
  
  缘何于美国诉讼
  
  在包头空难之前,中国的罹难者家属即使对赔偿金额和事故处理结果不满意,往往也无可奈何。包头空难却开创了一个先河,即中国案件美国诉讼模式。
  
  之所以能到美国打官司,是利用了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美国律师帮中国罹难者家属到美国打官司,当然并非充当“活雷锋”,而是有利可图。因为在美国,空难事故索赔官司非常普遍,除极个别情况,基本上以调解告终。由于赔偿金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方――通常包括飞机制造商、运营商和发动机制造商通常更愿意私下了结,而不愿打旷日持久的官司。这种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会先行承担所有的官司费用,但一旦打赢或和解后,将从赔偿金中提取约定比例的报酬。这样的官司在美国胜算把握很大,律师们也就乐此不疲。
  
  但头一次在中国试水的美国律师们,却遇到了强硬的对手。被告之一的东方航空公司在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不久,便提出动议,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重新提请这些诉讼”。
  
  在经过一轮关于管辖权的庭审辩论后,2006年11月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进入调解阶段。据原告方代理律师向北京二中院递交的起诉书称,当时,原告律师和全部三名被告律师共同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在该协议中,三被告同意共同赔偿所有原告1175万美元。
  
  案件转回中国法院
  
  就在调解协议签署、罹难者家属和原告律师都认为尘埃落定之时,被告之一东方航空称从未给其代理律师书面授权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尽管双方代理律师谈判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东航认为“缺乏可执行性”。
  
  与此同时,东航更换了原代理律师,改聘总部位于洛杉矶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此案的两位代理律师泰德・艾伦(Tad Allen)与郭冰娜,于2009年4月曾撰写文章《让中国案件回归中国――论中国公司在美遭遇起诉时如何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抗辩》,以东航为例,详细阐述了他们是如何帮助东航说服美国法官,同意将案件转移回中国法院审理的。
  
  所谓“不方便法院”原则,即指如果由国外法院受理案件对当事人更为方便,而且可以避免与美国法院无关的诉讼给美国当地纳税人带来负担,美国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中止或驳回起诉,将案件交由国外法院管辖。
  
  东航代理律师在文中称,在东航案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国法院是否属于无法提供救济的法院。其中涉及对“基本正义”的考量。东航律师称,虽然美国法院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发展过程中,而非一个由无论何时何地均遵守法治原则的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成熟法律制度”,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在中国起诉会受到政府的操纵和干预,或原告可能受到中国法律的不公正对待。因此,美国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旦在中国审理该案件,原告可能无法享有“基本正义”。
  
  2007年7月5日,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发出了《中止诉讼指令》,同意东航的申请,中止诉讼。法官认为,依据“方便管辖原则”,此案最合适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
  
  国内立案一波三折
  
  不过,在美国法院中止诉讼裁定中,东航也作出了几项承诺,大意为:案件转回中国后,将不会对原告(即罹难者家属)在中国法院的诉求进行抗辩;将根据中国法律给予所有原告完整赔偿金,而且这个赔偿金可以突破中国法律的上限;对中国法院的裁决,东航会履行。
  
  事实上,美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时,法院作出裁定可能是无条件的,也有可能附加条件。在东航案件中,东航作出的承诺对于法院中止诉讼至关重要,前述东航代理律师撰写的文章表明,“东航的这些承诺使加利福尼亚法院确信原告将在中国获得救济”。原告的美方代理律师、美国里夫律师事务所(Lieff Cabraser Heimann&Bernstein,LLP)的合伙人罗伯特・内尔森(Robert Nelson)在给《财经》记者的邮件回复中亦表示,美国法院之所以同意将此案移交回中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东航所作之承诺,意味着东航承认“有过错,并应该对每一个罹难者家庭承担民事责任”。内尔森还说,美国法院认为中国法院惟一要决定的是每个罹难者家庭所应赋予的赔偿金额。
  
  《中止诉讼指令》仅是“中止”,而非“终止”。美国法院表示,将继续关注此案,并将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解决或加州法院作出其他决定。
  
  2007年11月21日,三名原告中方代理律师前往位于方庄的北京二中院递交诉状。
  
  但法院拒绝接收任何诉讼材料。据原告代理律师之一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回忆,当时法院立案庭的有关人员把诉讼材料拿进去研究了一番,又拿回来,表示不能受理,并建议去上海的法院试试。
  
  首次尝试遭拒的消息,立刻被汇报给了原告在美国的代理律师。在美国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状况会议上,原告美方代理律师反映了这一情况。据郝俊波向《财经》记者透露,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法院并没有说不受理,只是没有答复。并指出或许有两个原因导致北京二中院没有接收诉讼材料:一是原告的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太多;二是当天去的人太多,包括有记者同行。

  
  
  此后,原告方根据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有关建议,减少了诉讼请求,并于2008年6月二度向北京二中院递交诉讼材料,仍未被接收。之后,原告方转战上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诉状,仍然立案未果。
  
  转机在进入2009年后终于出现。此时,由于原告方在美国上诉,美国的二审法院即将进入裁决阶段。
  
  据原告代理律师向《财经》记者透露,东航代理律师向美国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出现了两份材料,一份为东航向北京二中院发出的咨询函,询问国内立案进展如何;另一份为北京二中院表示准备立案的回复。
  
  此后,原告的中方代理律师收到北京二中院的电话通知,表示可以递交诉讼材料。3月16日,北京二中院立案庭收下了原告中方代理律师递交的诉讼材料,并进行了立案登记。
  
  3月24日,美国二审法院作出裁决,支持初审法院的裁决,认为中国是合适的可选受理地。8月10日,时隔近五个月后,北京二中院终于正式决定受理此案。
  
  
  长路未尽
  
  无论是不是受美国法院裁决的压力,中国法院决定接收受理东航包头空难民事赔偿诉讼案,至少为将来类似的国内空难事故开了一个赔偿诉讼的先河,包括赔偿金额的定价。
  
  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提交的起诉书中,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经济和精神损害等在内,暂定逾人民币1.23亿元。刨去将支付律师的200万美元费用,直接用于赔偿32名原告的金额逾1.06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每人平均可获得3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远高于此前东航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赔偿的21.1万元人民币。
  
  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包括:将包头空难的原因及经过等详细的调查报告和结果向原告公布;被告在全国性报纸、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上向原告家属道歉;被告在事故发生地为死难者建立一座永久性纪念碑。
  
  目前,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已经受理此案,根据有关程序,应择时将诉讼材料移交民事审判庭,后者再择时组成合议庭以确定开庭时间。此间,原告及被告将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也不排除庭前调解的可能性。
  
  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尾,按照东航在美国初审法院中止诉讼裁决中所作之承诺,如果此案在中国法院审理,东航将接受原告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而不作抗辩,并将履行裁决。
  
  尽管如此,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这一赔偿金额能否被中国法院接受,也无法预知。东航美方代理律师泰德・艾伦在接受《财经》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东航只是承诺不作抗辩,将履行中国法院作出的裁决,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法院必须接受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标准。只要东航不违背承诺,原告就没有理由重新回到美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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