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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尹飘扬

  【摘要】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文章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部分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其2007年和2008年的年报资料从公司规模、公司财务业绩、股权性质和公司所属地区等影响因素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进行了相关性分析。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影响因素
  
  企业社会责任虽然在我国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是对于社会责任所包含的一些共性的内容基本取得了一致认同,如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含除对股东承担的一些基本经济责任之外还应该包括对环境、社区、公益捐赠、职工以及消费者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的深入,我国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研究也从规范性的分析逐步迈向实证研究。
  
  一、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规模、企业经营业绩、外部利益集团的压力、企业文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李正(2006)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的规模、压力集团、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正相关;与公司财务状况、ST和PT类公司呈负相关关系;与股权性质关系不明确。马连福、赵颖(2007)对2005年458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结果显示,公司绩效、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是影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的重要因素,其中与公司绩效和企业规模显著正相关,而两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变量未表现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显著影响。沈洪涛(2007)通过对C4行业的上市公司1999年至2004年的年报数据分析,验证获得上市公司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公司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不存在显著关系,并指出公司的上市地点和时间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张萍、马忠(2008)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2006年的所有年报数据的分析,发现影响我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外在因素是规章制度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内在因素是企业规模和股权集中度,与企业规模呈正比,与股权集中度呈反比。童声(2009)认为披露成本是影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它们的成本甚至超过了提供这些信息的最终产出,这极大地影响了披露的积极性,所以披露成本与信息披露的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而企业规模和财务业绩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正相关关系。杨春方(2009)通过问卷调查收集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内部因素如出口强度、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以及外部因素如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显著正相关。
  
  二、实证分析
  
  (一)相关数据的来源及说明
  本研究通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2008年度102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作为研究对象,这102家公司分布在钢铁行业、煤炭行业、纺织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电力行业这5个行业,其中电力行业占28.4%,煤炭行业占18.6%,纺织行业占16.7%,石油化工行业占10.8%,钢铁行业占25.5%。上市公司的年报来自最股网的上市公司年报下载,相关数据全部为手工搜集整理。选取这些行业的理由是我们认为这些行业会受到更多的社会公众的关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会更好,因此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会更规范。
  (二)变量设置
  本研究选取2007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SDI作为因变量,分别从员工(员工工作条件、员工工资及福利、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就业机会)、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计划及措施、环境保护投入金额)、社区活动及慈善事业(社区活动计划、社会公益捐赠对象与金额)这三个指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进行评价分析。每个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充分披露(10分,既有数字披露又有文字描述说明),未充分披露(5分,仅有文字描述说明),未披露(0分,没有任何披露信息),三个指标的得分之和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SDI。本研究选取的自变量(包括控制变量)有4个,各变量的名称以及含义见表1所示。
  
  (三)研究假设和模型构建
  1.研究假设的建立
  由于大公司具备更多可用的资源,因此大公司很可能报告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另外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在这方面所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之一。Patten(1991)通过对美国公司年报中社会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证明了公司规模是重要的解释变量,较大的公司很可能比小公司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而且,小公司也可能不需要通过年报或者其他正规渠道来同股东沟通有关其社会责任信息。李正、沈洪涛、马连福与赵颖、张萍与马忠研究认为大公司为了避免政治成本以及为了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会乐意积极地披露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但是杨春方经过实证研究后,分析认为企业规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无显著影响。鉴于以上相关研究我们设计假设1。
  假设1:企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好的公司为了避免被市场误认为是“柠檬”,会设法将自己与差的公司区别开来,自愿性信息披露就是“好公司”常用的一种做法(Foster,1986)。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出的“资金提供假说”(Preston和O’Bannon,1997)认为,公司希望在任何时候表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但是他们能否实现这个愿望以及实际所能采取的行动受到公司资源的约束,所以,只有盈利好的公司才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由此,可以推断盈利好的公司可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为了将其与不承担社会责任或承担社会责任较少的公司区别开来,这些公司会选择自愿披露较多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国外早期的诸多研究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业绩呈现一定的相关关系;国内的沈洪涛、马连福与赵颖、张萍与马忠、杨春方通过实证研究获得了一致的研究结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财务业绩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财务业绩越好的公司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能越多,因而披露的程度也越高;但是李正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后获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
  结合以上相关研究,本文提出相关假设2。
  
  假设2: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着“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与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相比,社会公众对国有控股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期望更高,这样政府与公众对国有控股企业所施加的外部披露压力就会越大,国有控股企业因此也就更有可能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所以,提出假设3。
  假设3: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
  位于沿海地区的公司受到媒体大众的关注度会更高,因此要求其对公司有关员工工资福利的晋升、就业培训,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履行程度会更高,因而其相应的披露程度会更高。所以提出假设4。
  假设4:沿海地区的上市公司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显著正相关。
  2.模型的建立
  为了验证以上提出的相关假设,构建如下模型:
  SDI(y)=β0+β1lnAss(x1)+β2EPS(x2)+β3Guok(x3)+β4Yanhai(x4)+ε
  其中β0、β1、β2、β3、β4为待估参数,ε为随机干扰项。

  (四)实证结果分析与建议
  本文利用SPSS17.0软件,采用Backward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获得的回归结果如表2。
  由表2从回归方程的系数来看,国有控股在p<0.01时表现出高度显著性,这表明国有控股的公司会自愿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支持了研究假设3。从t值的表现看,公司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系数方向呈现一个相反的方向,但公司规模的回归系数在p<0.05时并不高度显著,所以假设1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验证,即规模大的公司并不一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同样从t值的表现看,公司经营业绩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系数方向虽然呈现一个相同的方向,也就是说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公司经营业绩的回归系数在p<0.05时并不高度显著,所以假设2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验证,即公司经营业绩的高低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对于公司所属地是否是沿海地区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并没有像我们所假设的那样,沿海地区的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会更高,从t值的情况看,沿海地区的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还不如其他地区,所以假设4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验证。
  从表2共线性诊断来看,容差都大于0.1,膨胀因子(VIF)都远远小于10,所以可以认为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较弱。
  另外,为了验证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水平是否有显著的影响,我们对2007年和2008年度(亦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发布的前后两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披露水平进行描述性统计对比分析,其对比结果如表3。
  从表3的数据来看,2007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的最小值与最大值和2008年的没有区别,从均值来看,2008年的甚至低于2007年,至此我们认为虽然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但是由于该指引只是一个指导性质的文件,并不具有强制作用,所以很多上市公司虽然在表面上都单独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但实质内容并没有多大的改观。
  从本研究所搜集的年报披露的数据分析来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还很低,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处于尝试和摸索阶段,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增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包括社会责任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一方面会增强企业的公众形象,另一方面也会形成众多利益相关者监管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外界监管机制,有利于社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相关部门应该多颁布类似“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的规范性文件,毕竟这样的指引会给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一定的可操作性指导和可借鉴的范例。三是随着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需求的增加,上市公司现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已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以鼓励自愿披露为目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在某些方面来说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强制性的约束作用,所以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06(8).
  [2] R.M.Haniffa,T.E.Cooke.The impact of culture and governance on corporate social report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5.
  [3] 沈洪涛.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会计研究,2007(3).
  [4] 马连福,赵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7(3).
  [5] 张萍,马忠.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影响因素[J].中国国情国力,2008(9).
  [6] 童声.谈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
  [7] 杨春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经济学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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