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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企业碳信息披露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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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文章从披露定位、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披露质量四个方面详细对比了我国企业与英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分析了中英企业碳信息披露存在的差距及原因。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完善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碳减排激励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企业碳信息;信息披露;中英比较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4-0066-04
  一、引言
  黨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碳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支撑。碳信息不仅可以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节能减排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也是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的重要依据。
  英国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行者,环境污染问题曾深深困扰着英国,其首都伦敦一度被称为雾都。早在上世纪80年代,英国就开始了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探索,并于2000年颁布《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成为最早将气候变化纳入国家战略的国家之一,后又出台了大量的政策与措施,更是于2008年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明确写入正式的法律,成为世界上首个针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多年的实践为英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英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我国在碳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起步较晚,2007年才出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碳信息披露至今尚处于探索阶段。通过对比中英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差距,找出产生差距的具体原因,并借鉴英国经验采取相应措施,对提升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中英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差距
  (一)碳信息披露的定位:英国企业已上升至战略层面
  绝大多数英国企业都将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视为企业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并将应对气候变化上升至企业战略层面。从英国石油公司(BP)披露的2017年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看出,报告共88页,其中能源转型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密切结合,作为整个报告的重中之重,被放在第一个部分,篇幅长达32页,向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详细地论述了公司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问题。英国石油公司通过预计未来碳价格的增长速度,设想了三种能源转型的情形,并从中总结出公司应对能源转型的战略。报告中还指出,为确保战略的执行,公司将长期股权回报的20%作为激励,董事会和执行团队每年都要对该战略进行审查。
  目前,我国企业很少将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上升至战略层面,仅仅停留在表面,缺乏将气候变化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的长远规划。中石油在其2017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将“持续有效的能源供应”与“应对气候变化”分为两个独立的项目,在报告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予以披露,其中“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第三部分“安全清洁的生产运营”项目的子项目进行披露。这一方面说明中石油对气候变化这一议题不够重视,同时分散的披露很难使信息使用者理解气候变化对公司的能源供应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对公司战略的影响。相比于2016年,中石油2017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增加了“低碳发展路线图”,明确了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但是该目标还不够具体,如提到的“天然气产能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显得较为模糊,会给后期的考评带来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碳信息披露的形式:渠道、频率、量化信息
  1.渠道:英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渠道多样,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渠道相对单一。
  英国石油公司在其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CDP报告、IPIECA气候变化表、联合国全球契约报告等报告中均披露了企业碳信息。不仅有附加披露信息,还有专门针对气候变化披露的报告信息。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渠道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企业选择附加披露碳信息,很少编制专门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报告,而且附加披露信息多位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以披露环境责任为主,碳信息较少,年报中也很难看到碳信息。中石油在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公司官网披露了碳信息,但并未为碳信息披露出具专门的报告。其2017年年报只在“董事会报告”中的风险因素方面识别了“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碳信息。
  2.频率:英国企业一年多次,我国企业一年一次。
  英国企业不仅每年发布一次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企业的碳信息,而且还会发布中期报告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更新碳信息,信息披露频率较高。
  我国企业基本只在年终发布一次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碳信息,中期报告不涉及碳信息,即使有少量企业在官网披露碳信息,该信息的更新也是比较缓慢,难以及时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3.量化信息:英国企业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相结合,我国企业定性信息多定量信息少。
  英国企业披露的碳信息不仅有文字性的定性信息,还有具体的定量数据,信息含量较高。如英国石油公司2017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不仅有大量的定性信息,定量信息也十分丰富。以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例,报告专门列表披露了三类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其中上游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30.4,石油精炼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923,石油化工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304。另外还分别提供了2015年和2016年的对比数据,并将定量数据制成条形图以反映总体变化趋势。
  我国企业往往多以定性的文字描述,缺乏定量信息。由于文字性描述具有模糊、不精确等特点,信息使用者很难直观地了解企业碳信息的具体情况。中石油由于未披露碳排放核算等信息,在定量信息的披露方面明显不足,文字性的描述信息居多。
  (三)碳信息披露的内容:英国企业披露较为充分具体   英国石油公司披露的碳排放管理信息丰富多样。其2017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碳中和、低碳认证计划;第二部分涉及限制排放、应对甲烷排放、评估设施的风险;第三部分涉及扩大可再生能源业务、生产更多天然气、投资低碳企业和初创企业;第四部分涉及电动汽车的未来,先进的燃料、润滑剂和石油化学产品,碳抵消志愿计划;第五部分涉及碳定价,碳捕获、利用与储存。每一项披露的最后都附有相应的链接,通过链接可以看到更为详细的披露信息。英国石油公司披露的碳核算信息详细具体,不仅包括公司自身经营控制的碳排放数据信息,还统计了控股公司的碳排放数据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量进一步细分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单独披露了信息使用者所关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甲烷排放量。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内容无论是从范围上还是从充分性上都存在差距,显得较为简略。中石油2017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气候变化议题涉及“碳捕获与储存”“节约能源”“碳排放管理”和“甲烷排放”等内容。其中“碳排放管理”内容分布较为零散,根据报告索引,第5页、第39页和第59页均涉及相关内容。其中第5页“董事长致辞”部分概要地说明了公司碳排放管理的总体情况,第39页在“气候变化”专题中披露了碳排放管理的一些具体措施,但篇幅不长,缺乏对这些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成效的评估,信息使用者也很难了解碳排放管理活动的全貌,第59页是“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的案例介绍。中石油碳排放管理信息的披露总体来说较为单薄,另外未见披露信息使用者较为关注的碳排放核算信息。
  (四)碳信息披露的質量:客观性与第三方鉴证
  1.客观性:英国企业披露负面信息,客观性较强,我国企业较少披露负面信息,客观性较差。
  英国企业在披露碳信息时,不仅披露正面信息,也披露负面信息,显得更为客观。如英国石油公司在碳排放核算业绩成果部分提到,虽然2017年总体的直接碳排放相比2016年有少量的减少,但是上游碳排放却增加了,并解释了原因:主要是由于位于阿曼的Khazzan天然气项目的启动导致的。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在披露碳信息时,会选择性地披露正面信息,对负面信息则不予披露,带有明显的宣传目的。
  2.第三方鉴证:英国企业大多数有第三方鉴证,我国企业很少有第三方鉴证。
  英国企业披露的碳信息一般都会进行独立的第三方鉴证,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英国石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不仅明确列示了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第三方鉴证报告,而且还列示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低碳认证计划中开展的活动进行鉴证的信息。
  我国企业很少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所披露的碳信息进行第三方鉴证,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三、中英企业碳信息披露产生差距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缺少完善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是世界上最先提出低碳经济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把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入法律的国家。早在2002年,英国政府就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义务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电力部门生产的电力中必须有一部分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2003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能源白皮书》,明确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准,到2020年,预计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20%,到2050年降低60%,建立低碳社会。2008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碳减排的长期目标:以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准,到2020年,预计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26%,到2050年降低80%,以及为实现目标而制定的碳排放配额计划。与此同时,英国还出台了《英国气候变化战略框架》,对实现低碳经济进行了展望。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英国政府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英国低碳转型计划》《英国低碳工业战略》《英国能效战略》《可再生能源战略》等,形成了以《气候变化法案》为核心的综合战略框架,构架了英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总体战略布局。2010年推出的《碳减排承诺与能效制度》,强制要求企业向英国环境局披露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碳排放数据以及购买碳排放配额。2013年实施的公司法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和战略报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专门立法,相关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时主要还是参照环境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缺少完善的碳减排激励机制
  英国政府为确保减排目标按期顺利实现,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减排激励措施,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税(CCL)、气候变化协议(CCA)、碳基金(CF)、英国排放贸易机制(UK-ETS)等。各种激励措施不仅各具特色,而且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CCL本质上是一种“能源使用税”,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能效,促进节能投资,而非为了增加财政收入。CCL秉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收入最终通过转移支付以贷款贴息、补贴等形式返还给企业,总体上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征税范围主要是商业领域,对家庭能源消耗则豁免征税。对不同的能源品种制定的税率也有所差别,促进了能源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根据每年温室气体实际的排放情况,英国政府还会对税率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CCA是对气候变化税的补充,鼓励企业主动与政府签订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并能够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达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享受80%的税收减免。CCA条款的设计较为宽松,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如企业可通过交易配额达到减排目标,减排基准年可由企业自行决定等。CCA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气候变化税给能源密集型企业带来的冲击,保护了英国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CCA也为碳交易市场创造了供给与需求。碳基金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碳基金公司成立于2001年,其主要资金来源是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用途是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碳排放量,促进商业性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加速向低碳经济的转型。   UK-ETS是世界上首个碳排放交易机制,于2006年底结束,并入欧盟交易体系(EU-ETS)。企业可通过三种途径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直接参与、通过气候变化协议参与、通过项目参与。参与主体涵盖英国国内所有经济部门。UK-ETS的特点在于将配额交易与自愿交易有机结合,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有机结合。
  可以看到,英国政府制定的各项激励措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构成了完善的碳减排激励措施体系,共同推动英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些碳减排激励措施,但各个措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仍不成熟。我国虽建设了7个区域性的碳交易试点,但是还未建成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各试点市场存在碳交易标准不一、交易产品单一、交易方式落后、市场化程度低、尚未形成良好的价格机制等各种问题。此外,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气候变化税,现有的能源税散见于流转税、资源税、行为税等税种之中,名目繁多,标准不一且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对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不明显。
  (三)缺少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制
  聘请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构对企业披露的碳信息进行评价,出具鉴证报告,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公允,对于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来说至关重要。与英国企业相比,我国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很少进行第三方鉴证。《随势而为——毕马威2015年社会责任报告调查》研究了全球规模最大的250家企业的年度报表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碳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显示,250家企业中所有的英国企业都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构对碳排放数据进行鉴证,而中国企业进行鉴证的比例仅为9%。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只是鼓励企业自愿进行碳信息披露和鉴证,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很多企业即使披露了碳信息,也不会对碳信息进行鉴证。另外我国碳审计框架尚未形成,开展第三方审计缺少相应的指引,也给碳审计工作的推广带来了困难。
  (四)缺少足够的社会推动力量
  碳减排责任的自觉履行与碳信息披露离不开全社会的推动。英国大量的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碳减排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首先,英国有大量的行业协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充当桥梁作用,促成政府与企业在具体的碳减排目标的设定与分解方面达成共识。另外,许多行业協会都建有由来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企业合理地进行节能减排提供咨询意见,对企业节能减排活动的正常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次,社会公众也在推动企业使用更清洁的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在英国,低碳环保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着企业节能减排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也会积极主动披露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碳信息,以树立起正面的社会形象。
  我国虽然也有为数不少的行业协会,但是这些行业协会容易受到政府或行业内少数大企业的影响,难以保持客观、中立,而且行业协会往往很难在科研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调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支持作用有限。此外,社会公众对企业碳排放信息不够敏感,对企业所起的监督作用有限。
  四、对英国碳信息披露经验的借鉴
  (一)建立完善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使得企业在披露碳信息时随意性较大,缺乏可参照的标准。自愿性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企业往往为了美化自身形象,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正面信息,对企业不利的负面信息则选择性地不予披露,导致披露的信息有失客观、公允,信息使用者难以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并作出真正有价值的判断。因此完善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规范企业碳信息披露至关重要。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碳信息披露准则。参照英国经验,碳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气候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机遇信息;碳排放信息,包括直接碳排放信息、间接碳排放信息、碳排放强度、可持续的碳减排量等;碳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制定的碳减排目标、碳减排行动和碳减排考核方式以及激励机制等内容。
  (二)建立完善的碳减排激励机制
  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统一碳交易标准,以解决标准不一致带来的市场活跃程度不高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早日实现碳交易配额的跨平台、跨区域交易,同时注意与国际市场接轨,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强场外市场的发展,促进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联动发展,推动我国多层次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加强碳金融产品创新,不断开发新的碳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多样的投融资需求。如可在现有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开发更多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以促进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应规范我国现有与能源有关的税费,推出专门的碳税政策。英国的气候变化税采取先向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后通过奖励等方式将税款返还给节能减排成效好的企业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使节能减排变成了企业的自觉行动,同时又为其他激励措施提供了资金来源。我国可以按照“减税制、宽税基”的原则,统筹、整合现有能源税并研究专门的碳税,体现碳税征收的外部成本,同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对表现良好的企业给予减税激励政策,并确保税收收入用于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企业绿色转型等方面。
  此外,还应注重碳交易市场与碳税政策的相互协调,避免各政策之间相互孤立甚至相互抵消。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制
  碳信息披露第三方鉴证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高质量的碳信息,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碳排放和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我国应借鉴英国经验,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制。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环保部门等相关机构应尽快联合出台碳审计规范准则,指导碳审计鉴证工作的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应积极做出响应,参照出台的碳审计规范准则尽快推出碳审计业务,确保碳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能够胜任碳审计鉴证工作,同时注重碳审计人员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应保持独立性,与被鉴证单位之间无利益关系。另外,积极培育碳排放鉴证机构,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碳排放鉴证机构应有专门的资质,并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督。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
  英国的行业协会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指导能力,在政府与企业沟通与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制定更具有可行性的减排目标,而且可以利用专业能力,协助企业找到低碳节能的潜力,以支持企业顺利完成低碳目标。我国应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在适度引导和充分监督的基础上,给予行业协会更大的发展空间,壮大行业协会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完善,促进企业的绿色转型和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另外,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推动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节能减排意识,逐步培养社会公众对碳信息的现实需求,从而促进企业对自身碳信息的披露。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众在低碳事业中的参与度,促使公众关注碳信息,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公众参与事务的水平。同时,大众媒体应充分发挥宣传和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方式传达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全社会营造节能减排的风尚,普及环保、低碳知识,引导民众准确、及时地了解科学的低碳知识,推动企业树立低碳形象,最终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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