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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民“贷款难”之谜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双红

  近年来,农村金融服务短缺,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突出。据银监会的统计,在我国近2.3亿农户中,有贷款需求的1.2亿户,大概有1亿户符合贷款条件。从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情况看,发放了7 000多万个贷款证、贷款卡。在一年中贷款的高峰时期,农信社为大约6 000万户农民提供了贷款。也就是说,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中只有一半能够得到贷款。资金严重短缺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贷款难”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金融支农主体缺位
  目前我国基本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为辅,多层次、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由于各金融主体的价值取向不同,再加上农业生产的弱势地位,使得金融支农表现为严重的主体缺位。首先,表现为政策性银行业务狭窄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等原因,融资成本高,市场化筹资能力差,很难为农业农村经济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低成本、大金额、长期性资金。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邮政储蓄部门是存款机构,并没有贷款业务。作为支农主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政策性歧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吸收存款难,资金紧张等原因,再加上自身管理松懈,难以承担支农重任。
  (二)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由于农村信用社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在政策、网络、人力、汇兑等诸多方面缺乏优势,农业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能力较强,而对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却较少,特别是邮政储蓄根本不办理贷款业务,在农村吸收存款后,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直接导致农村资金流向了城市。据估计,每年被抽离农村的资金约6 000亿元。其次,由于农村金融产品单调,服务手段落后,资本市场的触角没有延伸到农村,农民基本上没有条件参与证券投资,农村中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要进入资本市场筹资也只能是一种奢望。很多资金在农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于是转移到城市,在缺乏城市向农村回流资金的机制的现实下,更加剧了城乡二元金融局面。
  (三)农村金融信息传递不充分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居住分散,许多金融主体都不会主动去进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现有条件较落后,普遍存在人员少,素质较低,面对偏远山区涉及千家万户,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服务意识不强,怕麻烦,认为小额农贷金额小,涉及面广,效益也不高,因此不愿下大力推广。而大多数农民的知识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低,仍然是以传统的种植、养殖业为主,在观念上大多数农民也认识不到负债经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害怕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再加上缺乏对金融等相关知识的了解的渠道,甚至贷款的办理手续和程序都不了解,这样必定造成信贷双方信息传递不充分,而且也使得信贷发放失去了一条非常重要的监督渠道,导致很多支农资金游离于“三农”之外。
  (四)缺少风险规避机制
  一方面,农业固有的风险缺乏转移的途径。中国农业目前仍然主要靠两种传统的风险保障途径: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这两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二是商业保险规模小、方式单一,所以根本满足不了农村需求。另一方面,现行贷款制度和担保制度严重制约了涉农贷款的发放。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但是农民收入水平低,所拥有的财富和抵押品严重不足,抵押评估手续繁杂、环节多、费用高、时间长、有限期短和缺乏有效的处置抵押物的市场机制,也影响了贷款的正常发放。
  (五)鼓励金融支农的财政政策不力
  在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金融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财政政策问题。因为中国农业经济基本上仍是“靠天吃饭”的脆弱经济,市场对农业的支持必定存在失灵,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义不容辞。对此,政府除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外,更能动的是利用财政和货币手段。在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财政直接支农的资金投入也是十分有限的,不可能满足农业的广泛资金需求。同时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到位等原因,金融支农的作用也受到了许多限制,因此利用财政政策去鼓励金融支农便是最好的选择了。但是我国财政政策对鼓励金融支农的措施不力,目前,我国每年用于财政贴息的资金规模很小,财政贴息方式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包括对承担着服务“三农”、发展农村经济的信用社,得到财政、税收的“反哺”的地方也非常不足。
  
  二、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办法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支农金融机构体系
  必须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要严格划分各金融主体的供款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充分竞争,那就各负其责,有时还必须是强制性的。在充分论证农民贷款的动机的基础上,来明确各金融主体的贷款提供范围和规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在政策性金融支农领域,应增加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扩大农发行对农业、农村的服务、支持范围,逐步改变其目前单一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对涉及支农的农信社、商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应主要从事经营性、具有盈利性质、风险与收益基本对称的企业或项目资金需求,解决助学贷款、购买生产资料贷款等本息收回有保障的农民生产、生活性资金需求。完善邮政储蓄的支农金融功能,对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建立合理的回流机制,以阻止或减少农村资金外流。而适度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则是对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在金融支农领域的一个非常有必要的补充。
  (二)建立健全支农信贷的风险规避机制
  首先要千方百计预防和化解农业自身的风险。政府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增强各金融主体对农业贷款的信心。其次是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应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
  (三)完善金融支农的财政政策
  农业是弱质产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农业贷款比一般的工商业贷款风险大、收益低。这决定了要保持适度规模的农村贷款,不能过分强调市场化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政策激励支持,要通过降低或免除税收、贴息、向农村金融机构增资、制定相关政策改变金融机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和呆账核销办法、帮助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手段,对农村金融过多的政策义务和过高的金融风险进行合理补偿。为了减少与城市金融风险和收益的市场落差,创造一个合理的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环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应同时利用存贷款利率手段和其他各种手段,把补贴性利率和受到财政保护而增加的信贷资金量配置给需要财政补贴的弱质产业和部门,引导金融企业进入“不情愿”的信贷领域,解决农村信贷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
  (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除了设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外,还必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金融服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农民沟通,通过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和网络,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源,建立起有效信息机制,以实现资源共享和相互补充。在为农民提供信贷资金服务的同时,还相应提供农产品良种、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市场、科技等信息服务以及为农民提供家庭理财服务。要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培育农户和其他承贷主体增强信用观念,真正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当中,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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