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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解析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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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观点各异,分歧较大。本文在评述目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应建立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其不再游离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
  关键词:侵权责任;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免责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3-0112-04
  
  目前,我国正着手制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对于未来的侵权责任立法选择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建立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其不再游离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
  
  一、关于目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认识及其评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它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目前我国学界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识并不统一,分歧较大。有的学者提出,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两者的内涵是一致的,且研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研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中最为严重的责任方式,将最严重的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搞清楚了。其他较轻的侵权责任方式就基本没有问题了。也有学者从侵权归责原则出发,认为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责任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可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就一般侵权行为即过错侵权行为而言的;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适用于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多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即便关于一般构成要件,学界也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等几种观点。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对比,不难发现这些观点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对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却不加区分,认为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
  二是这些观点在分析研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尽管在语言表达上有“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或“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等种种不同,但都是在归责原则指导下的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的。
  三是学者们普遍认同加害人的行为虽然符合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但是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时,加害人就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笔者以为恰恰是这些共同的特点反映出我国侵权行为法学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已有研究存在着某些不足。
  首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发生了侵权行为,才有必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以判断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侵权行为的判断不能等同于对侵权责任的判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就有逻辑上混乱之嫌。
  其次。在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研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还停留于把过错侵权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把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视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水准上,没有能够建立起包括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各种侵权责任构成都有适用价值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
  再次,从归责原则出发分析研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做法,是一种由主观到客观的分析研究方法,这有违于人的认识规律。就人类的认识规律而言,需要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认识思路。因为“客观”是事实问题。“主观”是价值问题,主观的价值判断总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针对一定的客观事实做出的,没有客观事实的存在,也就没有主观的价值判断。任何侵权责任的承担,都要以侵权行为成立的事实存在为基础,没有这个事实基础,就没有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可言。
  最后,学者们认同的某种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但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等免责事由时即可不承扣民事侵权责任的看法,显然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因为没有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中给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很好的理论定位,而让它们游离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体系之外。
  
  二、建构新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的设想
  
  由于目前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存在如上所述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一些民法学者建议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民事侵权理论进行修正,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得以完善。如有的学者认为,“就责任而言,即使有了这些构成要件,还要考虑抗辩因素、责任因素等。”台湾地区的学者更明确地提出了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三个层次,直接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系按照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梳理,将台湾的六要件说归纳为三个要件:构成要件、违法、故意或过失三个层次,并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源于刑法理论。可是。民事责任毕竟在本质上不同于刑事责任,将刑法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引入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难免会有不妥之处。值得肯定的是,这些学者的见解为重新建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侵权行为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突破从侵权归责原则出发讨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思路,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束缚,建立起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费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成为确定义务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最终依据,从而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得以完善。
  
  三、对新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具体组成要素的分析
  
  (一)行为要件符合性
  行为要件符合性是指现实的加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不论根据什么,首先行为必须符合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两个概念是不加区分的,他们关注的是在过错责任范围内讨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在受不同归责原则指导的案件中责任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应当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建立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的责任构成要件;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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