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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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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林权纠纷进行有效解决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对林权纠纷的含义及其特点进行了概述,并以此作为基础,对解决林权纠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纠纷;存在问题;解决方式
  我国整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极大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人们对于林木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林地资源尽管给予了比较高的重视力度,但是林权纠纷问题仍然存在。在有关部门中,科学、有效的解决林权纠纷,成为其非常值得深究的一个问题。
  一、林权纠纷的含义及其特点概述
  所谓林权纠纷,我们一般也称之为林权争议,该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因林地、林木的所有权而发生的纠纷。通常来说,林权纠纷具有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中性。现阶段,在我国,森林资源实行的制度是公有制,其所有权大多归属于集体成员、集体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所以,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问题,假如对其处理的不合理,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两个方面的矛盾,进而为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多样性。林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其具体包括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等。所以,在发生林权纠纷的时候,其一般会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举例来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的林木属权方面、林地属权方面、承包经营方面或者是收益分配等的纠纷,这些都是多样性特点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个特点的存在使得林权纠纷更加的复杂。第三,复杂性。由于受到历史等其他问题的影响,在林地属地方面有的时候会与行政属地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林地纠纷的复杂性更加明显。另外,由于林地人工登记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在对林权纠纷进行处理与解决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大困难。
  二、对林权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现阶段,尽管我国已经对林权纠纷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人们往往在对纠纷的认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具体主要能够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对于林权纠纷问题无法做到辩证的去看待。在对林权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通常在纠纷所产生的损失方面的问题较为重视,对于林权纠纷所带来的法律效应上没有进行辩证的看待,所以,在部分地区对纠纷问题进行处理与解决的过程中,往往只对社会的暂时稳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考虑,对于矛盾双方的事实依据却有所忽略,最后使得纠纷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造成矛盾严重程度加深,造成长期不良的影响。第二,对于林权纠纷问题,不能从专业的角度去看待。由于林权纠纷兼具复杂性与多样性,所以在对问题进行解决的时候往往对于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利用专业知识与技能来对纠纷进行解决,才能够使矛盾双方的冲突有效减少。然而,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林权的界定上专业性比较缺乏,在对问题进行解决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专业程度也不高,还有其他各方原因的制约,所以,在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存在较大问题。
  2.相关制度不完善。对林权纠纷进行处理与解决的过程中,健全、完善的制度能够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然而,从目前来说,在我国与林权纠纷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重点表现在制度相对分散、立法保障集中等等。举例来说,我国的《森林法》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均对林权纠纷的解决程序有所涉及,但是,却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文件,并且这些条文的概述缺乏实质性的操作内容,所以,在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是十分不利的。
  3.解决的方式缺乏规范性。现阶段,我们在对林权争议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负责解决纠纷的相关人员往往缺乏较高的专业素质。举例来说,在部分地区,会有村委会协助对林权争议进行解决,未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积极地设立,在实际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难以做到真正的中立,再加上负责解决纠纷的人员缺乏较高的专业素质,所以,在实际解决林权纠纷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对林权纠纷进行解决的方式探析
  1.对多元化机制的建设进行加强。首先,在对林权纠纷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对多元化的机制进行建设。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应该对林权纠纷问题解决的主要责任进行承担,并对多元化的解决主体进行明确,对争议问题解决的指导工作进行加强,使政府部门自身所具有的协调职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从而使双方的矛盾得以有效的处理,实现林业发展的稳定性。第二,对民间调解的方式进行鼓励,对民间的调解组织进行建立,并使其专业性得以切实保证,进而使问题调解更加具有规范性,使矛盾双方的正当利益得以根本保证。第三,对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进行提升,将林权争议纳入到大众参与的整个过程中,从而使纠纷的解决更加的公平、公正。
  2.对与林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健全与完善。现阶段,在我国,与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所以,为了能够使林权纠纷得到更好的处理与解决,就需要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应该增强责任意识,与以前的实践经验相结合,不断总结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优秀制度的学习与借鉴,对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建立,从而切实有效的解决好林权纠纷问题,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规范性进行保证。为了能够使纠纷问题更加具有规范性与严谨性,有关部门必须要对内部负责问题解决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提升,促使纠纷调解更加具有专业化,对调节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工作进行加强,实现纠纷调解的科学化。另外,有关部门需要对一系列的监督保障机制进行建立与完善,在对林权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进行实时的监管,防止其他因素对其产生影响,并且也能够切实避免上层领导的干预,最大程度的保障纠纷调解的透明、公开。
  4.对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进行坚持。在林权纠纷中,矛盾双方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对自身的利益与权利进行争取,在对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应避免使矛盾产生激化,应该支持一些合理的诉求,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与说服。在对纠纷进行调节的时候,应该对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进行遵循,通过林权的界定来使林场与群众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进行提升,不能因调解存在问题而促使矛盾的激化甚至产生新的矛盾问题。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林权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使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保障。有关部门需要对多元化的机制进行建立,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从而使纠纷的解决更加的合理与科学,使林权纠纷得以更好的解决,切实促进我国林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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