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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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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这关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全国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走出了多条具有当地特色的路线,总结出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当下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距机制的建成和完善还有很大差距。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策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与发展的催化剂。国内大部分学者都从中央政策出发对多元化纠纷机制未来发展进行研究和预测。学者认为纠纷解决会进一步向精细化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实质性的保障和推动,对各种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实体法与程序结合的整体建构,进一步整合民间调解。在国外,学术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法学家们面对诉讼审判的僵化,希望通过非诉讼程序(Alternative Di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解决矛盾而展开了ADR运动,上世纪80年代后, 世界各国和地区通过发展ADR推动司法和社会治理体系改革,形成了世界性的ADR潮流。
  二、存在的问题
  (一)多元化力量整合不够到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是多方合作参与纠纷解决,形成解决纠纷的最佳合力,共同为化解矛盾做出贡献。然而,当下在探索和创建“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中,并未制定一些硬性的指标和要求,这导致很多部门对于该模式的认识不够彻底、运行机制懈怠、不够重视、部门间相互推诿等诸多问题的产生。导致“纠纷解决模式”处于一种单靠法院、司法局、多元化调处中心等几个单位和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同时民众对于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不信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往,很容易导致“纠纷解决模式”陷入一个瘫痪。从2015年至今的探索来看看,很多地方建立多元化调处中心进行统筹,意图将政府部门和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得进行整合,达到预期的多元参与、多元化解、多元发展的目标,但这个工程牵涉的部门众多,利益范围大,特别是对当下行政体制的冲击也是一个棘手问题,各个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人、财、物等资源依然由自己控制和领导,并未形成统一力量。因此在纠纷化解是实践中,多数依然靠综治办或司法局(所)等部门为主牵头,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配合。总的来说,当下纠纷解决模式力量整合不到位。
  (二)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
  很多模式建立的专家库中,新生代调解力量成分严重缺乏,如法学专业、社会学专业的大学生及有相关经验工作者、律师、公证员等具备调解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后备力量欠缺。雖然调解需要社会经验,但是也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我们要在发挥丰富实践经验的同时也要注重新生力量的培养和新鲜血液的注入,改变当下调解组织老龄化的境况,争取达到老中青完美结合、传承和发展好调解的精髓。同时由于经费存在问题,并未有相关具体细化的工资保障、保险保障等具体详细配套措施,调解人才迫于生活压力转行的不胜枚举。
  三、相应对策
  (一)整合力量制定权责清单
  总体而言,把多元化思维整个纠纷解决的工作当中。首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各个部门和组织的利益平衡,力争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格局。其次,多元化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模式多样的当下,我们鼓励多元解决机制的产生和运行,灵活运用各种机制化解纠纷,只要能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合法、高效、及时地处理掉矛盾纠纷,就是符合当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当然我们还是倡导依情、依理、依德结合的机制。最后,多元化解方式定纷止争。在当下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矛盾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复杂多样的,我们不仅要运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还要争取引入一些非制度化的手段和方式,来丰富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如民族习惯、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等。
  (二)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投入
  在之前的专家库中,补充新鲜力量,注入新鲜血液,来自各行各业优秀的、专业素质过硬的人才都可以纳入上述专家库。高水平的专业纠纷解决团队是长期构建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想发展必须打破传统的调解模式,升级为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高水平的专业纠纷解决团队是长期构建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首先,法院系统应重点关注培训专职调解员,以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强调审判和调解的相对分离,让法官和助理人员擅长中介专业,中介力量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实现有效转移纠纷立案之前,是否可以向省人事部申请设立具体机构来解决人员配备问题。其次,应该以促进教育和培训系统的建立为介质,实现纠纷解决的人才转换从经验型向专业型转换,探索建立专业课程,甚至设立纠纷解决专业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学校或学校,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培训的争端解决程序,并培训和储备专业争端解决人才。三是选拔优秀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成立专门调解机构,完善专门调解机构和专门调解员名册,建立多层次的专业调解队伍。第四,应该招募大学教师、专家、学者加入特殊介质的团队,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促进纠纷解决,雇佣退休法官和检察官作为专职调解员,利用他们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来解决争端,并吸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中介的资质和能力,包括在特殊介质的名单,以方便业主纠纷。机关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解决纠纷。经费方面,允许盈利性社会组织进行参与,同时将公益性调解组织的经费也纳入财政预算,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政府财政,市场化经费来源也值得考虑。
  参考文献:
  [1]胡仕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 [J].中国应用法学,2017(03).
  [2]范愉.当代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启示[J].中国应用法学,2017(03).
  [3]王凯.网络化治理视角中的社会矛盾多元调处机制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徐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探[J].中国应用法学,2017(03).
  作者简介:
  金智(1995.4-),贵州毕节威宁,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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