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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府主导到市场调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肖加元 席鹏辉

  摘 要: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指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某一流经多省级行政区的水资源采取的一系列恢复、保护、治理等活动的总称。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社会公平论、水资源生态价值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从水资源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与途径等方面构建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基本构架,可得出水资源生态补偿中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的特点,并可对今后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研究提供方向性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生态补偿;跨省流域;可持续发展;生态价值;环境税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2-0085-07;中图分类号:F810.4/X37;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人均水资源十分缺乏,而且水资源在时空上分布不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发展,我国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现象日益严重。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跨省流域资源生态补偿测度、实现途径和政策效应评价体系,加强水环境治理,有效实现水资源生态补偿,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是现代环境经济学的重要研究范畴之一。水资源不仅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进行社会生产的重要生产投入要素。水的流动性特征决定了其产权边界不易界定,同一跨省流域水资源的生态补偿往往涉及流域内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间的利益协调,本文拟对现有水资源生态补偿相关文献作系统梳理,以促进水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
  一、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与拓展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概念的提出最初出于生态环境治理目的。国外生态补偿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叫“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 services,PES),它强调生态补偿实质是服务性补偿费用,而受益的公众则应为这种服务付费。《环境科学大辞典》从生态学角度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对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1]周大杰,董文娟等认为,“补”就是给那些为整个社会发展带来正的经济外部性的个体、单位、部门、地区的活动应得利益的补贴;“偿”就是对那些产生负的经济外部性的个体、单位、部门、地区的活动带给其他区域或社会成员的消极影响的赔偿。因此,补偿实质是一种保障社会公平的机制,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手段。[2]吕忠梅将生态补偿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生态补偿就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破坏进行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组合,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包括对辖区内居民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赔偿。[3]
  20世纪中期以后,生态环境的恶化对社会经济影响日益显现,生态补偿研究重点逐渐由单纯的生态环境治理向社会经济领域扩展。生态补偿除了被作为一种生态环境保护的手段以外,还被当作为对生态资源提供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CCICED)将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4]基于此定义,国内很多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5]吴晓青则认为,生态补偿不仅是对环境负效应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环境正效应的支付,生态补偿需要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共同作用,构建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日益普及,生态补偿又被赋予了可持续发展内涵。除了对生态环境治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补偿以外,生态补偿还应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被引入到生态补偿中。毛峰等认为,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6]王金南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的制度安排。[7]
  从以上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界定上不难看出,生态补偿概念经历了“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经济补偿-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渐近发展,生态补偿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是基础,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目的,必须采用包括经济刺激、法律法规在内的综合性政策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现有行政管理框架内,跨省流域水资源的补偿是一个整体性、关联度很高的系统工程,流域上下游地区之间在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需要密切配合。因此,笔者将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界定为:“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某一流经多省级行政区的水资源采取的一系列恢复、保护、治理等活动的总称。”
  二、水资源生态补偿基础理论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研究在一定价值判断基础上经济活动应该如何运行,或者一种状态是否好于另一种状态。经济活动中企业和居民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一致性会产生外部性问题(Sidgwick,1887)。[8]水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品很早就被西方学者研究。[9]Marshall(1890)最早将有赖于某一产业一般发达的经济称为外部经济。近代以后,以庇古为代表的西方福利经济学家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0]在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单纯依赖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如征收庇古税)以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Pigou,1920)。
  传统福利经济学基于基数效用论提出了“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Hicks-Kaldor compensation principle),依据该原则,如果资源配置能使福利受益者补偿福利受损者后,受益者的福利水平仍可以提高,那么整个社会的福利也相应提高,这一配置就是最优配置。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补偿原则强调了补偿的货币化因素,同时补偿政策能否实行还取决于经济中的其他因素,其福利标准仅仅是一种假想的补偿。由于其理论过度强调效率而忽略公平,给阿马蒂亚· 森(Amartya Sen )为代表的后福利经济学留出了发展空间。后福利经济学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能力理论”(theory of function-capability) 与“部分序数理论”(theory of patial orderings)。这些理论的创立, 对于重建福利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客观合理地评价环境经济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11]   (二)产权经济学理论
  除了征收庇古税以外,外部性内在化的手段还包括清晰的产权界定和产权安排(Coase, 1960)、创造附加市场(J.E.Meade,1977;Arrow,1969)等等。[12]现代产权经济学以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为代表,他们在对新古典主义继承和发展的同时,也对新古典主义基本假设提出了批判乃至否定。在研究资源配置问题上,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内生变量,清晰的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具有重要影响。同传统经济学“单一经济人”的假设不同,产权经济学认为人的复杂意识形态和人与人关系对资源配置也产生重要影响,主张把“制度”这一界定人与人和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变量纳入到资源配置分析范式中去。同时,产权经济学认为“意识形态”是影响制度建立、维系和变革,从而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从而揭示了资源配置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13]
  基于上述理论,国内学者近年纷纷从产权角度对水资源生态补偿进行解读。袁义才从交易成本角度对公共品属性进行了不同于萨缪尔森的分析,他认为产品之所以成为公共品与后天制度有关,而不是由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所决定的,进一步,他提出了一个判断制度绩效函数模型,可以用于公共产品的判别。[14]这一思路为研究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国部分地区的河流、湖泊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滞后,只有清晰界定水资源的产权,才能赋予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水资源的公共品属性特征才能充分体现,相关的水资源生态补偿措施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王万山,廖卫东对我国2000年开始实施的退耕还林政策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进行了思考,认为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 林管部门和中央政府、 农民之间的产权冲突。我国退耕还林产权制度优化既不能采取纯公共产权形式,也不可能采取纯私人产权形式,而是两种产权相结合的混合产权制度。[15]马晓强利用产权经济学理论对水资源利用中涉及的水权及其边界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没有排他性的水权确立、让渡和交易制度,水资源市场的形成和有效运行就无法实现。基于产权经济理论,他分析了水权的清晰界定与水资源市场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水资源利用中的各种水权关系。[16]傅晨对2000年发生的浙江义乌与东阳典型水权交易个案进行了产权经济学分析。他认为,东阳和义乌转让的水权是水产权“权利束”中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水产权交易今后需要进一步明确水产权交易的使用目的,水产权交易的合约签订、执行需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他还建议国家对水资源丰富地区征收级差地租。该个案研究对我国建立水资源的附加市场具有一定启示意义。[17]
  (三)水资源生态价值论
  生态价值主要是指自然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进行物质与能量循环过程中,再生产生态环境能够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功能和能力所需要的一般社会劳动。[18]西方传统经济学认为生态环境是个静态生产对象,生产过程实际上就是以最少投入换取最大产出的过程,其直接目的是追求的效益最大化。因此,在传统经济学中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往往被忽略了。生态价值理论认为,劳动与生产要素相结合就会产生价值。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价值来自于商品中存在的一般人类劳动,在生态资源的勘探、开采、保护、更新等活动中,凝结了大量一般人类劳动,生态资源自然具有价值。生态价值具有历史性、二元性和整体性特征,因此其价值测度有别于普通商品。[19]围绕生态价值的形成、理论基础、表现形式,国内学者何孰煌、李万古等进行了较多理论探讨,这些理论成果为水资源生态补偿理论提供了价值依据。[20][21]
  程金香和刘玉龙等学者立足于生态价值理论对水资源生态价值的概念、表现形式、生态价值量和生态价值的实现形式进行了研究;[22]何锦峰,陈国阶等探讨了水资源生态价值的评价方法和配置的几种途径;[23]姜文来基于模糊数学理论,提出了一个对水资源生态价值测度的理论模型,把水资源价值分为综合评价部分(Ⅰ)和水资源价值(Ⅱ),并以北京市水价构成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该研究为探讨水资源的合理补偿提供了参考。[24]
  (四)社会公平说
  公平和效率是经济学中的基本范畴,传统意义上的公平一般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在传统经济学范畴中,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经济术语,还包括社会伦理和道德意义。追求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基本目标。可持续发展公平观提倡资源共享,环境共有和公平分配,反映了基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基础上的人与人的一种新型公平关系。[25]赋予可持续发展公平观不仅包括代内公平,还包括代际公平。水资源的代内公平强调流域内居民具有平等享受水资源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一旦受损应该受到某种补偿,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资源治理“谁投资,谁收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代际公平则强调了水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既要保护当代人的水资源利用权利,也保护后代水资源的权利。
  冯彦、何大明基于国际水资源利用上的公平原则,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趋势、流域国用水矛盾以及现有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现有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进行全流域水资源全局分配是较为合理和切合实际的分配模式。[26]潘岳分析了我国资源环境领域存在的几种不公平现象。一是城乡不公平。在清洁水源、固体废弃物、土壤污染治理以及环保投入方面,城乡间存在严重不公平现象。二是区域不公平。环境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多年来为我国经济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生态代价,近年来又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要求,但环境保护的成果却大部分被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占有,广大西部地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生态补偿。三是国际间不公平。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基于此,他呼吁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国家绩效考核体系,以实现环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27]卢洪友从公共品提供角度分析了造成“三农”问题的制度原因,即公共品提供方面的“一品两制”,即城镇公共品大部分由政府供给以及农村公共品大部分由村民自己负担,由此导致城乡资源配置上的严重不公平。[28]   (五)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理论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在经济发展,人力资本不断提升前提下,对主流企业理论的发展。广义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那些“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 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的人”[29],还包括各类对企业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30]
  水资源是生产生活中最基本的要素,几乎所有企业生产行为都离不开水资源的投入。跨省流域内企业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各级政府、社区、媒介和当地居民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参与。有效协调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构建完整利益补偿框架和机制是实现跨流域水资源生态有效补偿的重要条件。杜立钊、骆进仁、钱晓东等人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引洮供水工程为例,严格界定了跨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中的各利益相关者主体边界。他们从产权角度分析了洮河水资源的用水权分配问题,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基于两区域的局部均衡模型对跨区域(流域)调水工程中利益补偿问题的产生给出了福利经济学解释。[31]汪国平认为我国农业水价改革关系到多个利益相关者,其中供水单位和用水农户是首要利益相关者。他进一步从博弈角度分析了农业水价改革中两个首要利益相关者的策略选择,并提出了农业水价改革要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32]利用博弈理论分析各利益参与者的决策,也成为近年来国内水资源生态补偿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代表性学者有戈银庆[33],韩凌芬和胡熠[34],徐大伟和涂少云[35]等等。
  三、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基本框架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水资源生态补偿既具有经济补偿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要求,这一特征决定了水资源生态补偿是一项社会多部门参与协调的系统工程。水资源生态补偿涉及生态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法规体系等诸多要素。
  (一)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主体
  实现水资源的生态补偿,必须先明确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即生态建设和生态恢复的实施者。陈兆开、施国庆等将水资源补偿主体界定为三类对象:社会补偿主体、自我补偿主体和国家补偿主体。社会补偿主体是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微观主体,包括流域水资源的受益者和破坏者;自我补偿主体是指水资源的生态建设区;国家补偿主体则是指中央、省、市及社区四级国家补偿主体,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使其环境保护职能。[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既有国家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又包括与水资源循环有关的一切单位与个人。跨省流域水资源往往涉及流域内诸多层级的政府、企业、居民等,其补偿主体的确立需要根据各对象在水资源保护、采集、供应、使用和排放中的相关位置和责权利关系来进行确定。
  (二)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客体
  生态补偿客体是指生态补偿活动所指的对象。王金南、庄国泰指出,生态补偿的客体包括两类对象:一是作为资产状态的自然资源客体;二是作为有机状态存在的生态环境系统。[37]谷国峰认为,生态补偿的客体有两类,一是生态服务的投入成本,受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制约,这部分成本中有部分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实现,需要通过某种机制得以补偿;二是土地利用方式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38]马莹认为经济学角度界定的流域生态应该包括流域生态服务和流域生态破坏行为两类客体,通过对客体的补偿达到保护、修复、改善流域生态状况的目的,正是流域生态补偿的目标所在。[39]跨省流域水资源保护内容非常复杂,各地区水资源利用情况也千差万别。据此,跨省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客体可以界定为水资源生态补偿所指的具体标的,它主要由水资源建设保护和水资源生态恢复两类生态服务构成。
  (三)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
  水资源的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关键点。国外学者对环境生态补偿的量化标准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一是参照环境资源标准量化计算上游增加生态服务的价值。二是从环境支付意愿标准考察补偿量。三是从经济学综合考虑生态投入的经济成本、经济损失和机会损失,通过征收环境税实现生态补偿。目前对环境税的最适税率还存争议,Sandmo,Lee 和Misiolek认为次优状态下的环境税率通常与庇古税是偏离的。Weisbach 和David A.认为,在充分信息假设前提下,环境税税率至少要能补偿排污造成的边际损失。[40]
  国内学者们对补偿标准的研究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成本法。李岚、肖金成认为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可以采用成本法,按照上下游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核算上游地区因转让水资源而遭受的损失或支付的成本,并以此作为京冀双方协商确定水资源转让补偿价格标准的依据。[41]但这一标准未考虑水源输出地区的机会成本损失,实践中不能充分反映资源公平;二是直接成本加机会成本法。闫彦认为确定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该考虑以下指标:源头保护工程总计需要的补偿数额与补偿主体应分摊支付的补偿金额;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计算补偿金在各功能区的分配方式;补偿金在补偿期限内的分配方式;源头保护效益-费用分析等。[42]周大杰等利用影子工程发、市场价值法等测算手段,通过计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中包括的农业面源污染、林地的建设与维护费、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并计算了上游地区的生态价值,在此基础上估算了流域下游北京市应承担的生态补偿费用。[43]此外,在微观补偿标准方面,陈兆开、施国庆(2008)认为水资源的生态补偿应该包括生态增益和生态损益两方面补偿。刘晓红(2007),刘玉龙(2006),李国平(2008),耿勇、戚瑞(2009)等分别从水生态“恢复成本”、水资源修正系数、意愿价值评估、水足迹理论和方法,提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计量流程及测算模型。从单一测算角度看虽然这些方法已经日臻完善,但还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生态补偿测算体系。目前在实际操作层面,在确立补偿标准确时多在考察水资源直接成本(市场价值)基础上,结合水资源保护(或恢复)的机会成本损失,目前在包括长江上游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以及一些区域性中小工程中,该补偿方法已经被大量采用。   (四)水资源生态补偿的途径
  水资源生态补偿资金按照从补偿主体到补偿客体的输送途径分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补偿途径,二是间接补偿。直接补偿是补偿主体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补偿客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开发,从而改善水环境的一种方式,直接补偿目前在国内采用的还不多(比如浙江义乌对东阳的水资源购买、北京市对冀北地区的水价支付等),这一途径具有补偿直接、效率高的特征,应该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试点推广。
  间接补偿是指水资源保护的受益者(主要是下游地区)将费用支付给政府某一部门,由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向水土保持补偿客体转移支付或按照区域或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资金规划划拨资金。[44]间接补偿的方式具体有: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项目援助、水资源配额交易和捐赠等多种方式。
  四、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
  迄今为止,政府和市场是对经济活动干预的两种主要手段。尽管世界各国对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手段迥异,但大致可以划分为政府调控和市场补偿两种补偿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欧美国家,后者在水资源生态补偿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
  (一)基于政府主导的水资源生态补偿
  水资源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公共品属性,跨省流域的水资源生态保护更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干预调控。美国1985年开始实施“土地休耕计划”(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CRP),次年又开始实施湿地保护政策。[45]Perrot调查发现,根据美国环保局(EPA)要求,如果对纽约所有地表水进行过滤处理,每年环保投入高达60-80亿美元,但如果通过购买上游Catskills流域地区的生态服务,在未来10年只需累计投入10-15亿美元资金,后者明显减少了政府支出。[46]在德国,政府通过法律规定,耕地,特别是饮用水保护地区的耕地严格限制氮肥的使用量。如果当地农民严格遵守了氮管理计划,土地收获后的土壤含氮量低于政府规定的某一阀值,将得到一定补偿。欧洲提供的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包括区域转移支付、产业规定以及生态补偿税。[42]
  面对水环境日益恶化,国内学者周大杰、董文娟,梁丽娟等从宏观体制方面提出应该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水资源补偿机制和监督机制。诸多水资源生态补偿措施中,大多数学者赞成推动水排污的“费”改“税”。水排污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存在排污行为和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方面,部分学者主张以水污染的实际排放量计征(谭光荣,李廷;邢丽等);部分认为应该以排污品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综合测定(曾贤刚、付伯颖等)。而水排污税税率的讨论目前还停留在指导原则层面,缺乏有说服力的经验分析数据。在资源税扩大试点改革中,水资源税也被列入了改革的范围,但总体而言,我国现有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
  (二)基于市场调控的水资源生态补偿
  市场支付的水资源生态补偿主要适用于水资源建设保护边界清晰,受益群体明确,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水资源市场化补偿主要有直接购买或补偿、水费附加和兴建替代工程三种方式,其中,直接购买方式使用最广。Chen et al.研究发现,市场化补偿中,基于“成本-效益”目标的补偿方式能极大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47]De Groot, Roland B.A和Hermans leon M.探讨了荷兰水支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研究了如何通过协商实现水资源各利益方的利益最大化;[48]在意大利,同水价关系最密切的有三个行业,即水力发电、公共自来水行业和矿泉水行业,Pettenella, Davidel, Vidale E.et al. 在采用PES合并定义分析基础上,结合水的监管框架,对这三个行业在环境服务补偿方面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比较。[49]总体上看,国外水资源生态补偿无论是在市场实践还是学术研究方面都比较成熟。
  在国内,谭秋成认为由于政府补偿的局限性,有必要在生态补偿中引入市场机制。他定义生态补偿中的市场交易是指,通过市场调节促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性内部化。[50]由于跨流域水资源产权模糊性,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协商博弈也是近年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王俊能、许振成等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流域上下游实现纳什均衡的条件,并从技术和制度层面提出了实现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路径。[51]采用类似方面进行研究的还有闫中月、韩凌芳、接玉梅等。在市场实践方面,水资源市场补偿方式在我国也已经有了一些实例,例如北京密云水库补偿(1996年)、甘肃张掖可交易水票(2002年)、浙江绍兴-慈澳水权交易(2003年)、山西省流域治理——“四荒”拍卖(2004年)、浙江金东县水权补偿(2004年)、浙江义乌-东阳水权交易(2005年)以及山东济南2012年开始的水票试点等典型案例,这些形式各异的水资源市场化补偿方式为今后我国水生态治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52]
  五、启示与研究展望
  国内外学者对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主客体、补偿途径和量化标准等均进行了广泛探讨,从相关研究文献看,水资源生态补偿经历了由“单一政府主导型”补偿机制向以“政府主导补偿为主,市场调控为辅”的补偿机制转变。今后的水资源生态补偿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值得重点关注与思考:
  一是基于中国区域间水资源分布时空分布不平衡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跨区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途径的综合测量方法体系。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水资源自然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环保意识存在很大的差别。事实也证明并没有适合于国内所有地区的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安排。各地区、流域可以根据具体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胆尝试,实现制度创新。
  二是如何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系统的评价体系,以准确衡量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高低;理论研究方面要探讨多种水资源生态补偿方法和手段、科学测算各地的生态补偿负担水平。尤其应该重视通过市场方式对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方法。   三是补偿体制创新建设。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方面既要考虑行政手段,也要考虑经济、法律手段,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在税制改革大背景下,尤要重视对水资源费和水排污费的“费”改“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环境税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组合政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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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compensation of Transprovincial Basin Water Resource: Form
  Government Leadership to Market Readjustment
  XIAO Jiayuan,XI Penghui
  (Research Institute of Fiscal Science, Ministry of Finance ,Beijing, 100142, China)
  Abstract:Ecocompensation of transprovincial basin water resource is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regain, preserve and recovery of water resource flowing over several provinces, in which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can be achieved. The theory basis of ecocompensation of transprovincial basin water resource includes welfare economics, property rights economics, social fair theory, ecological value theory and stakeholders’ theory. The paper builds a theory foundation of ecocompensation of transprovincial basin water resource upon subject and object of ecocompensation, criterion designing and actualization of ecocompensation. The paper also distinguish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overnment leadership and market readjustment approaches. At last,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study of ecocompensation of transprovincial basin water resource.
  Key words:Water Resource; Ecocompensation; Transprovincial Bas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cological Value; Environmental Tax
  责任编辑:萧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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