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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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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访听证是新形势下解决信访问题的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使群众广泛参与、充分表达并给予尽可能的救济。全国各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信访听证制度,在《信访条例》的基础上颁布自己的暂行办法并在做法上共性与个性共存,其成效十分显著,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在新时代下将更加成熟。
  关键词:信访听证 共同做法 各地亮点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2-0066-02
  我国首次引入听证制度是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创新性地将听证程序应用于信访领域。目前,信访听证制度已经颁行十余年,大多数省份纷纷以《信访条例》为核心,结合自身情况颁布了适合本省的暂行办法,全国涌现出大量经典案例。听证制度对沟通干群关系、息访息诉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国率先实行信访案件现场听证制度的是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后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浙江、河北、江苏、贵州、湖南等省的一些地区也陆续开始探索利用信访听证会的形式处理疑难基层信访问题。本文通过对贵州省黔西县、湖南省湘潭市、山西省大同县、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衢州市、内蒙古通辽市、陕西省纪委监察厅七个具有代表性的将听证程序较好地运用到信访中的城市和相关部门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各省都以《信访条例》为蓝本有着共同的做法,但同时也会因为地区差异而亮点不同。
  一、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实施中的共同做法
  1.界定信访听证的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信访听证的受理范围规定得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山西省大同县和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将“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具体化。山西省大同县采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到六大类:涉及面较广且问题较为复杂,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多次处理仍未见效且信访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老信访户;涉及几个行政部门、互相之间职责纠缠不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不满意信访调查结果继续上访的;信访人在调查组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要求举行听证的。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则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法规范信访听证的受理范围,使行政机关及信访当事人都清楚哪些案件应该举行听证会。
  2.严格规范信访听证程序
  各个单位在信访听证程序上均有严格要求,概括起来为发布听证会公告,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在正式听证会开始之前,首先组织信访人召开座谈会,会上工作人员会详细了解信访事项的焦点、信访人的真实诉求,调查研究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继而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分析案情并研究具体措施。一系列的预处理工作完成之后,将开始正式的听证程序,此程序与一般的听证程序没有太大差别。
  3.落实听证会结论,加强跟踪督办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包括大同县、三门县、衢州市在内的多数地区相关部门意识到信访听证会的决定是否落到实处是极其重要的。从案例中发现各地均会采取各种方式以期在听证会上达成的合议或信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结果得到落实,比如安排专门工作组进行督促,做好及时反馈工作,还要不时地疏导信访人的思想矛盾,尽量使信访人激动的情绪稳定下来。
  二、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实施中的亮点做法
  1.将“公开辩论”引入信访听证
  湘潭市的第一例信访听证案件是湘钢原职工于永军就自己被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湘潭市纪委信访室申请信访听证。据湘潭市纪委委托信访室介绍,本次信访听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允许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就争议的事项在会上公开辩论与质证,也即沿用了法院公开审理模式,其当场形成听证结论的思想得到强化。
  2.扩大信访听证参与面
  内蒙古通辽市在信访听证制度上有自己独特的“通辽模式”,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通辽市在召开信访听证会时,除了一般广为人知的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组织单位参加外,还创新性地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具有同类诉求的群眾旁听。这样的创新自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但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还可以解答有同类疑问者的困惑。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群众代表等各种职业身份的人也被广泛邀请作为第三方听证人员参与听证。
  3.极力推行“三制一室”便民措施
  贵州省黔西县在落实信访听证制度中最大的亮点是建立四项便民措施。即一是推行信访首问责任制。黔西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负责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只要相关部门限期内未答复或未报结的,都将追究首要人员责任。二是推行信访双向承诺制。黔西县规定信访部门必须将如何受理、办理时长、信访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信访人,接受信访事项的部门会承诺上访人答复期限,并要求信访人承诺在解决期限内不得上访。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与信访当事人的联络,使信访人了解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以便于信访问题的顺利解决。三是推行信访回访制。黔西县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信访当事人,加强信访当事人和办理部门的沟通,避免一个信访问题再次上访。四是在各村里建立信访接待室。为解决农村群众上访难的问题,黔西县在全县28个乡镇382个村都建立村级信访接待室,不但使干部下访形成制度,又使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做到尽职于本土,实现信访工作部门及人员各司其职,使各种疑难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建立信访听证终结制度
  2010年,陕西省纪委、监察厅为深入解决信访当事人针对一件信访事项重复上访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极力推行信访终结制度。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业务范围内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纠纷问题,以事实调查为基础,使用听证会的方法,借助公众舆论,讲清道理,依法处理,以期当事人终结信访行为的一种工作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以及虽经过多次处理仍存在集体访、越级访或重复访现象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宗旨,组织信访当事人双方、公众评议大会 以及各相关行政部门召开信访听证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作出终结处理。
  通过对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适合自己的亮点做法。但既然地域有异,为何又有共性?结合实践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归结为三点原因,一是信访听证范围界定不清,二是信访听证程序不规范,三是信访听证结论得不到落实。所以各个城市在落实信访听证制度时都会明确具体的信访听证范围,规范信访听证程序,说明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并注重加强落实听证结论,明确经过听证的信访处理意见的终结性效力。通过综合分析还可以发现,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取得的效果普遍是可喜的。首先,各地均表示信访人数明显减少,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大量减少;其次,听证会由于各方全程参与,既容易弄清问题,得到群众认同和识别,又能拉近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信访干部素质;最后,信访听证的落实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降低行政成本以及长久的信访积案的化解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制度,从2005年的《信访条例》开创性地将听证程序应用于信访领域至今,全国各地区积极探索并有效地将听证程序与信访制度结合,使信访听证制度在解决信访纠纷,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等方面发挥着其独特的功能。但是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也是一项很年轻的制度,在将听证与信访高效结合的路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全国各地区还应继续尝试探索,形成示范效应,为解决信访问题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应关注其他省份的亮点做法,结合自己的地区现状,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在新时代下才会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吴晓林,陈潭.信访听证的治理逻辑[J].决策,2012(7).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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