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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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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律优惠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调控我国市场宏观环境的利器,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维持中小企业长期稳健的发展至关重要。从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9.070
  1 引言
  纵观当前的社会形式,无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中小企业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研究是各个国家政府工作中的焦点。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佳,所以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落实效果尚存在明顯不足,并且税收优惠的法律政策多为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和实施细则,没有系统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小企业仍面临着税负压力大的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结合现实情况,总结出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不足之处,剖析问题的根本成因,摸索出一条科学合理的完善道路是当务之急。
  2 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现状
  我国政府积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20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充分强调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重要性。这两个公告首先针对小微企业实施了普惠性税收减免,此次减税明确规定“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并且附加减征可与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其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如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其次,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认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首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放宽,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人数在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可称为小微企业。该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另外,针对企业的限额扣除事项进行了调整。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上升,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等。然后,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进行了明确,税收优惠额度进一步扩大。最后,对企业享受的各类优惠项目改为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资产损失以报待备、亏损弥补期延长等一系列强有力的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便捷的政策环境。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存在的问题
  3.1 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很大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扶持力度形势大好,但未来“减税”“降费”仍然还有进一步优化提升的空间。目前为止,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而言,税负水平依然较重。就增值税而言,2019年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在此基础上仍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缴纳的税率,并且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其次,我国中小企业除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有其他的税收负担,比如土地使用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土地使用税为例,我国的土地使用税税率采取的是定额税率,按城市和地区的不同规定企业缴纳不同的税额。相较于小城市的0.9至18元每平方米,大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5元至30元每平方米,几乎是小城市的两倍。大城市的企业不仅要面临巨大的人力物力开支,还要承受巨大的税务负担。过重的税负导致企业经营风险加大,降低其生产积极性,削弱了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各种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减少政府各项不合理收费、完善清理政府性基金、减轻行政事业收费等现象也十分重要。由“减税”向“降费”的过渡,应成为下一步给企业减负的重要着力点。因此,相关的监管制度也有待完善。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中小企业的良好稳定发展,在面对各种混乱的企业问题时,也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3.2 中小企业税收制度仍需健全
  首先,缺少对中小企业所在市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这就使得中小产业过于松散,不能得到统一化和标准化,很多政策难以进一步实施。原因在于我国税收立法的主体不统一,无法制定出统一的立法标准,相关法律迟迟得不到改进和完善。其次,现行的税收征管规定也需改进。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于不设置账目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纳税人有权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往往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论是否财务核算健全,甚至有无利润,均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
  3.3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仍存风险
  由于税法本身的模糊性、税收政策及法律的动态性、中小企业对会计记账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及部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表现得不专业性,在解读法条的过程中,容易带入个人主观价值,出现纳税者与税务机构的解读不一致情况。比如,中小企业在处理企业内部账务的时候,有多种不同的会计记账方式选择,面对不同的市场行情,可以选择不同的记账方式。但是在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却规定中小企业一旦确定会计记账准则,就不能变更,两者之间的冲突干扰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的过度的主观性、不准确性,也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风险。
  4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建议
  4.1 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
  税负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要想进行有效的税制改革,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负问题无法回避。由于国外产品价格偏低,我国国民在出国后经常出现“一窝蜂”购物的浪潮,尤其是在机场的免税店。这其中不仅有市场结构的原因,还有税收调节不到位的原因。因此,企业增值税仍需进一步降低。其次,可以开征一些新的税种,来平衡降低税率带来的税收损失,例如金融交易税,来稳定金融市场交易或者加大一些税种,例如环境税的征税额度,来促进环保型企业的发展。基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减税的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纳税负担,同时减少不合理收费、完善清理政府性基金、减轻行政事业收费等,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的税负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4.2 简化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组织机构
  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原因不在税制本身,而是征管出了问题。因此,税收制度必须要与相应的征管制度协调配合,才能实现税制设立的初衷,向着信息化、专业化发展,简化征收管理程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外,完善的税收程序,完备的组织机构对于税收的征管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程度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流程重叠导致资源消耗大、流程混乱职责不清导致税收风险大等等,需要政府成立专门专家小组进行解决。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期实践经验,制定税收程度的优化制度规范,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库技术,降低税收流程的繁琐性,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程序。
  4.3 培育中小企业税收代理市场
  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变化,行业竞争风险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对中小企业税收代理市场的培育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税务代理实际上就是各类社会中介结构的总称。对此,首先,要建立起健全的代理管理准则,同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完善。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问题后,相互推脱。其次,要鼓励发展代理机构的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内部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税务代理的成本,进而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最后,还需要通过降低税收,给予补助等方式促使代理机构积极的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筹划服务。
  4.4 提高执法素质,加强监管机制
  规范税收优惠的执行,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首先,不允许“关系税”,“人情税”的存在。其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从立法的本质出发,揣摩法条。最后,要注意与企业培养良好的关系,对中小企业合理认识税务筹划进行引导。此外,各个税务监督机关也要积极优化内部监督机制,细化各项税务监督的流程,确保各个部门都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任务,制定出高效率、高质量的内部监督机制。另外,通过组织专业监督队伍的形式,从根本上保障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实施中各项监管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当然,舆论媒介和社会公众也应当发挥应应有的监管作用,通过政务网站或“百姓信箱”反馈不合理的现象给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迅速整改。
  5 结束语
  当今社会,中小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税收以及维持社会稳定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因为自身资源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目前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有利于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是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很大,税收制度仍需健全,税收筹划仍存风险。对此,我国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不断完善现有的政策,完备组织架构,培育中小企业税收代理市场,提高执法素质,加强监管机制来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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