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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潘江断案改作碑》看清代地方民事案件审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昭

  摘 要:在内乡县衙仪门后陈展着一块《潘江断案改作碑》,记载了知县潘江断案的故事,由此引述清代地方民事案件审判制度。
  关键词:潘江;断案;清代;民事审判
  在内乡县衙仪门后陈展着一块《潘江断案改作碑》,碑高1.70米,宽0.61米,光绪十二年(1886)张寅亮立,王瑞玑撰文,袁瑞堂书,字体为楷书,额书“政简义明”四字(图1)。这块碑原立于马山口镇关帝庙碑林中,后由内乡县衙博物馆收藏。
  碑文记载了潘江在内乡任知县期间的一个小故事,故事讲述一位王老先生云游到马山口,在张寅亮家的药铺门口以算卦为生。老先生已经一把年纪,整日没有什么多余的话,所以别人称他为“不语先生”。他与张寅亮性情契合,就寄宿在药铺中。在谈话中,张寅亮得知老先生是光州(今河南潢川县)人,问到家世时,他只是含泪不语,经常感慨叹息,经常为世道人心不古、风气江河日下而担忧。王老先生所说的风水学说与河图洛书一致,又精通医术,经常施方救人,空闲时还手著一本名为《五乐三合》的书,授梓劝世。张寅亮对先生非常敬重,“中心悦服,先友而后师之”。
  无奈王老先生年纪大了,身体渐渐衰弱,于是移居到张寅亮家中修养。张寅亮对老先生细心照顾,经年毫无怨言。王老先生感动于张寅亮的照顾,就在临终时将自己的所有资产交给了他,并嘱托在他死后用这些钱来置办丧事,多余部分留着每年祭祀之用。老先生去世后,张寅亮遵守遗命,安葬老人,并用余下的钱购买数亩土地,以便用每年收成供后世祭扫之用。
  就在这个时候,夏馆有个叫王子义的人,见财起意,冒充王老先生的侄子,将张寅亮告到县衙。一堂官司打下来,张寅亮败诉了。后幸得潘江大老爷再次升堂,把案由问清,还了张寅亮清白,并泽及“不语先生”枯骨,断令张寅亮合法拥有所购田产,其子孙可以在购得的田土上耕种,以奉先生祭祀,不许私自出卖,外人不得觊觎竞争,否则当地乡绅、商人有权将违令者呈官究治。潘江又下令购买石碑,立在马山口的关帝庙里,供后人为证。
  潘江,直隶天津府盐山县人,光绪二年(1876)丙子恩科,二甲第一百零二名,官至广西府知府。清光绪十二年(1886)在内乡任知县,捐加同知衔。经资料查证,王子义将张寅亮告于县衙内,张寅亮原本是败诉了的。后来知县潘江在进一步的走访中,始知王子义家在夏馆之地,与“不语先生”所说光州有天壤之别,于是潘江才断定是王子义见财起意,包藏祸心。他多方查证,知错能改,才纠正了这场冤案,这就是碑铭中“改作”二字的由来。“改作”就是我们常说的“更改为”“改正为”的意思。
  这个案件起初涉及的主要是张寅亮用王老先生遗产所购买的土地,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清代民事案件常称为“户婚田土案件”,或称为“户婚田土钱债案件”,可分为牵涉刑事的民事案件和纯粹民事案件两类,这两类案件均属州县自理案件。据《清通典》记载,清代知县执掌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励风治,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俗称知县的六大职能,即征税纳粮、听讼断狱、教化百姓、劝民农桑、灾荒赈济、兴学科举。
  在知县的六大职能中,以征税纳粮和听讼断狱最为重要。我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自秦行郡县以来,县令(长)有听讼断狱的职责,唐代有县丞、县尉、司户佐等佐职,帮助县令审理诉讼。到了宋代,司法佐、司户佐逐渐被废除,县丞、县尉也因各有职责,不再帮助县令完成这一职责。到清代形成了“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的原则,州县官负责全权审判,但也对审判结果负全责。知县不仅是一县的行政長官,也是司法长官,他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大小案件,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要由知县本人亲自审理。对于民事案件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知县可以全权处理,处以笞杖等刑法以调解息讼,做出终审判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知县要查明案情,进行初步的审理,然后逐级上报,经四级终审后,做出判决,由知县具体实施判决,如斩首、发配边疆等。过去不允许越级上诉,老百姓有冤屈必须先到县衙告状,知县也不能拒绝审理案件。但在农忙及封印期间,知县只受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另外,还规定每个月有三天的“放告日”,在“放告日”期间,老百姓不用击鼓鸣冤,直接递交状纸,知县就可以审理案件。过去也有官代书,就是专门替人代写状子的人。凡新官到任,他们要照例通过一次考试,缴纳一定的规费,才会发给戳记准其开业,只有带有官代书戳记的状子,衙门才会予以受理。
  清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现以此案为例,简述清代州县衙门的审判制度。
  按照清律规定,清代设“放告日”,但王子义将张寅亮告于县衙,必须是在非农忙期间。清律第334条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间,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明题参。”在非农忙期间,民人控告此类案件时,州县衙门必须受理,并定限二十日完结。
  州县官在其辖区内负责审理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不仅是负责审理、判决的法官,还负责调查、侦讯、发现犯罪,同时还是典狱长。可以说州县官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审判与检查合一”。这件案件状况百出,不易审讯,州县官必须搜查证据,仔细斟酌,详细推理,才能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州县官堂断权限很大,律例未规定时,得斟酌道德、情理、风俗断案。经过调查审理,堂断之后,即可结案。如果州县官审判不公,人民可以上控。上控时,上级须查明案件最初是否是在县衙控告,如果不是,就要追究告状者的越诉之责。如已在县衙控告,上级会要求县衙送卷查阅,发现不公,进行提审。
  潘江处理的这起案件无传记载,因此他是在初审还是复审中发现冤情,已不得而知。但潘江下令将张寅亮所刻石碑立在关帝庙,无避错误,将此案情形详尽描述,并称“改作碑”,已是典范。
  众所周知,一座关帝圣殿,就是一方水土的民俗民风展示;一尊关公圣像,就是千万民众的道德楷模和精神寄托;一块青石古碑,就是一个感天动地的忠义教案。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对张寅亮的莫大宽慰,也是对一方百姓的忠诚负责,更是潘江恪守工作职责、宣扬民间教化的真实写照!
  参考文献
  [1]刘鹏九.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
  [2]王铎纂修.内乡县志[M].民国二十一年(1933)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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