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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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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对中国和欧亚联盟的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研究准体系进行阐述,重点介绍了中国和欧亚联盟的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监管部门、主要内容及区别,以期为监管部门和企业开展食品添加剂法规標准研究和促进中国-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贸易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国;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
  中图分类号    TS20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06-0223-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Comparative  Study  of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Between  China  and  Eurasia  Union
  XI Jing 1,2    LI Guan-si 3    GUAN Li-jun 1,2    LI Zhi-young 1,2 *
  (1 Technology Center of Guangdong Customs,Guangzhou Guangdong 501623; 2 Guangdong Key Laboratory of Animal,Plant and Food Testing;
  3 Shantou Customs)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d on comparative research system of China and Eurasia Union′s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introduce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main contents and differences of China and Eurasia Union′s food addi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so as to provide basis and reference for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the research on food additive laws and standard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Eurasia Union′s food additive trade.
  Key words    China;Eurasian Union;food additive;regulations & standards;comparison
  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成品的保质保鲜、食品营养提高、新产品开发、加工工艺要求满足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最活跃的一个创新领域,它对食品工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欧亚联盟各国政府及组织非常重视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限量要求,已经制订食品添加剂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并不断修订。研究比较中国与欧亚联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限量规定,总结其在食品添加剂类别及限量方面的特点,对中国制修订食品添加剂限量法规和标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促进食品出口欧亚联盟,保障欧亚联盟进口食品安全,有效应对食品添加剂限量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制度和法规标准
  1.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范围
  中国《食品安全法》[1]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2]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明确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包括食品用酶)也按食品添加剂管理。按照GB 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营养强化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及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执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执行。
  1.2    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及适用范围
  中国食品添加剂编号系统(Chinese number system,简称CNS)[3]: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Vol X IV(1983)文件,采用5位数字表示法,按其功能特征分类,功能分类按英文名称的首字母顺序列出,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则按其所属主要功能类别任意安排,功能类别编号和其在该功能类别中的编号由两部分组成,前2位数字码代表添加剂分类,小数点后的3位数字码代表该类目中的添加剂品种,中间以黑点分隔。中国添加剂编号系统虽然容量大,但是与INS与E-number编号不同,只对食品添加剂的某一种功能赋码,未反映食品添加剂的多种功能,而且在国际上不通用,不便于与别国交流进行比较研究。   除了《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部门规章强制管理食品添加剂外,GB 2760—2014(含6个增补公告)、GB 14880—2012(含9个增补公告)、GB 29987—2014都属于强制性的通用标準,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使用。由于GB 2760—2014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标准,中国的其他食品产品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必须以该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制定。
  1.3    管理机构及法规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各部门职责分工为:①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以及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监管。
  《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均有明确规定。该法中有22条直接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中有5条直接涉及食品添加剂。此外,还有一些政府监管部门所发表的部门规章,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3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年5月29日发布并施行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添加剂品种必须申报审批,以及如何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原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3月10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从生产源头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提高生产准入门槛,细化生产许可证制度;2011年4月18日公布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范了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因此,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配合相应标准来保障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安全。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含增补公告)》(GB 2760—2014)是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基础标准。具体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是每种食品添加剂作为一个产品具有自己独立的产品标准,有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对应检测方法。截至2019年11月中国已制定近500余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GB 1886.299—2018),标准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化学名称、技术要求(感官、理化指标)含量、折光率、比旋光度、重金属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1.4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注明: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生产许可证标号;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写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4]于2013年11月29日发布,并且于2015年6月1日实施。要求强制性标注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净含量和规格,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识,辐照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
  2    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制度和法规要求
  2.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范围
  欧亚联盟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主要是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联邦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关于技术调节统一原则和规定的协议》,由欧亚经济委员会会议于2012年7月20日第58号决议通过的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要求》(TP TC 029/2012)(以下简称“技术法规”)[5],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该法规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定义:具有或不具有其自身营养价值的物质或混合物,通常不被人类直接消费的食物,其在生产制造、运输储存过程中有意添加到用于技术目的(功能)的食品中,导致或可能导致该物质或其转化产物成为食品成分。其适用对象是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即将上市的和下列流通产品:①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②香料;③加工助剂;④包含食品添加剂、香料中的生物活性物质、加工助剂残留物的食品;⑤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和回收的过程。
  不适用于公民在家庭条件和(或)私有副业中进行、只用于个人使用,不适用于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上市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和回收的过程。
  目前欧亚联盟主要的食品添加剂类别有食用香料(香精)、烟熏香料、热工艺香料、抗氧化剂、抗结剂、合成香料、天然香料、面粉处理剂、保湿剂、被膜剂、凝固剂、增稠剂、催化剂、酸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复配食品添加剂、赋形剂、吸附剂、消泡剂、起泡剂、甜味剂、增味剂、推进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甜味剂、加工助剂、包装气体、增味剂(增香剂)、增稠剂、固色剂、发酵剂、絮凝剂(澄清剂、吸附剂)、乳化剂、乳化盐等,但不包括营养强化剂。   2.2    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及适用范围
  欧亚联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管理采用的是欧盟食品添加剂编号系统(E-number)。其方式是在食品添加剂编号前加“E”,如E967木糖醇。有E-number的食品添加剂表示已由欧盟批准使用。此编号系统已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采用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号系统(INS),2个编号系统的绝大多数食品添加剂编号相同,只是有没有“E”区别。
  2.3    管理机构及法规标准
  欧亚经济委员会(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负责发布关于欧亚联盟的食品安全的技术规定和法规标准。制定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对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及食品中的含量确立统一的、强制使用的执行要求,保证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上市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的流通。技术法规规定:只有当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同等效力的关税同盟其他技术法规时,才可以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上市;未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不得加贴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流通统一标记且不允许上市;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应提供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资料、保证其溯源性(随货文件)的资料以及相关产品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等信息。
  该技术法规规定了以下内容:①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和种类;②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要求;③食品添加剂的鉴别规定;④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水平;⑤是否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合格评估(确认)形式和程序。
  此外,欧亚联盟于2011年12月9日通过《食品安全技术法规》(TP TC 021/2011),在该法规第二章第7条“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中提出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明确要求:如果引起食品感官指标的恶化、对人体和动物健康构成危害的食品不得进入流通环节。在第8条对特定食品的安全要求中规定某些禁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如生产儿童食品时,禁止使用山梨酸、苯甲酸及苯甲酸和山梨酸盐;或是在某些特殊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限制要求,如在生产幼儿食品时,只允许使用该技术法规之第9号附件中规定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2.4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
  关于标签的要求主要见于《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要求》(TP TC 029/2012)技术法规的第9条:①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以及含有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的食品标签应含有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信息,并包括以下信息:名称应包含“食品添加剂”(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一词,及(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等级、该法规附件二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以及(或)国际数字系统(INS)或欧洲数字系统(E-number)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代号;香料名称应包含“香料”(“调味增香物质”或“调味增香制剂”或“烟熏香料”或“热工艺香料”或“香料来源”)一词;如果香料只采用天然原材料配制的调味增香剂和(或)天然的调味增香物质,则香料名称中还可附加“天然”一词;如果某种天然香料只包含采用该种食品制取的调味增香剂和(或)天然的调味增香物质时,其命名中允许指明香料包含的食品名称,以及其具有的味道和香气。②加工助剂名称中应包含“加工助剂”一词和该法规附件二十一和二十七规定的加工助剂的名称;③酶制剂标签中应补充酶活性类别、微生物-激活体种类、来源;④对于含有酶制剂的食品,允许不指明此类制剂的活性类别、微生物-激活体种类;⑤不用于零售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其标签中应包含 “非零售”一词;⑥对于餐用甜味剂,其标签中应标明每日安全用量;⑦对于包含调味增香制剂的食品,其标签中应指明制剂类别(萃取物、浸液、精油、树脂油等)或“天然香料”一词;⑧对于含香料的食品,允许不标明香料成分中包含的调味增香物质和(或)调味增香制剂;⑨如果食品中所含的二氧化硫防腐剂在换算为二氧化硫形式时,含量低于10 mg/kg,則标签中允许不予标注。⑩非零售用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的标记方式应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中关于采用运输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此外,符合该技术法规要求、且按照该技术法规第10条通过合格评估(确认)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应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市前加贴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产品流通统一标识(EAC标识),并保证在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使用有效期内标识图案清晰,不易脱落,易于辨认。
  3    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标准法规的差异比较
  3.1    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标准法规差异对比
  中国和欧亚联盟对食品添加剂定义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且不能单独作为食品使用。但中国是将营养强化剂与食品添加剂分别制订法规标准进行管理,而欧亚联盟是将营养强化剂纳入食品添加剂范畴进行管理。在编码系统方面,中国采用中国食品添加剂编号系统(Chinese number system,简称CNS)。中国添加剂编号系统虽然容量大,但是与INS与E-number编号不同,只对食品添加剂的某一种功能赋码,没有反映食品添加剂的多种功能,而且在国际上不通用,不便于国际交流并进行比较研究。而欧亚联盟主要采用欧盟编号系统(E-number),该编号系统已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采用,在国际更为通行。
  在标准法规方面,中国除了制定《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部门规章来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进行强制管理外,也将GB 2760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用于中国大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相应的中国其他食品产品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需要以该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制定。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作为补充,以满足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安全需要。   欧亚联盟关于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要求基本来源于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通过的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要求》(TP TC 029/2012),以及于2011年12月9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TP TC 021/2011)[5]。该2部法规均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安全技术要求,但内容相对简单,未对具体的食品添加剂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也未在法规中规定相应的检测方法。
  3.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安全要求的差异对比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差别是影响贸易国之间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就是对同一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国与欧亚联盟在使用范围及安全要求方面也有一定差别。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在理解中国与欧亚联盟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客观系统地分析比对中国与欧亚联盟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异同,现以着色剂及香料为例,作一简单说明。
  3.2.1    着色剂的使用品种差别。在GB 2760—2014中,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共分为23类。将中国和欧亚联盟所使用的着色剂作比较,中国列入的着色剂共78种,欧亚联盟列入的著色剂共41种。中国与欧亚联盟均批准使用的着色剂品种见表1。
  3.2.2    香精香料使用安全要求的差别。中国与欧亚联盟在香精香料的安全要求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别(表2):都对微生物限量要求予以规定,在重金属及污染物方面中国要求项目较欧亚联盟则较少,但中国标准中均给出具体项目的检测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而欧亚联盟只是在技术法规中予以规定限量要求,没有指定具体的检测方法。
  4    结语
  中国和欧亚联盟在食品添加剂如批准品种以及安全要求方面有较大差异。中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某些品种在欧亚联盟是未批准使用的。反之亦然,欧亚联盟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也有一些品种在中国是未批准使用的。同时,欧亚联盟所实行的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也与我国的法规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这必然会给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欧亚联盟的法规标准要求,及时调整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框架。在今后的标准制定中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体系框架应涵盖基础(通用)标准、产品标准和过程控制规范等主要方面。此外,针对部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残留量缺乏检测方法标准,很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难以判定其是否符合标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使用安全的问题,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及检测机构应在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残留量检测技术方面加大研究力度,加快相应检测方法标准的制订进度。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应认真研读欧亚联盟各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技术法规要求,针对其对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含量及使用安全等与我国标准法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选择性地开展产品出口贸易。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A].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4] 邹志飞.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指南[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3:66-70.
  [5] 关税同盟.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技术法规:TP TC 029/2012[A/OL].[2019-11-01].https://www.eac.int/customs-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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