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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字偏旁“土”透视中国古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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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汉字研究中,我们发现由同一偏旁所构成的汉字往往存在某种深层的内在联系。综合分析这些同旁字,会获得一些规律性的认识。本文择要分析几个以“土”为表意偏旁的字“灶”“社”,从中挖掘其与古代建筑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汉字;表意体系;偏旁;土;古代建筑
   中图分类号:TU-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06-0085-03
   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构成汉字的偏旁大多表示一定的意义。会意字中的义符(构成会意字的偏旁都是义符)和形声字中的形符自不待说,即使是形声字的声符,也有一些兼表意义的,如“堂”之“尚”“室”之“至”等。通过深入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由同一偏旁所构成的字,往往存在某种深层的内在联系。综合分析这些同旁字,会获得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下面择要分析几个以“土”为表意偏旁的字,从中挖掘其与古代建筑之间的关系。
   一、灶
   《五音集韵·号韵》:“灶,俗竈。”“灶”是个后起俗体字,今为“竈”的简化字。古“竈”从穴,是个形声字,今“灶”从火从土,是个会意字,偏旁虽不相同,但其表意作用是一致的,而且着眼于“灶”的产生和它的功能,从火从土则更为真实准确。
   人类发明火并进而发明了熟食,已经有上万年的历史,但“灶”的出现时间却不很长,这是因为古人早期主要是用火堆进行烧烤。即使人们发明了早期的炊具如鼎、鬲等,因为它们都有高足支撑,其下面可以直接燃火加热,所以也无需用灶。据考古发掘得知,在新石器时代,先民们居住半地穴式房屋,在其门口处,即挖有灶,但那还仅仅是火塘式,其作用一是用来取暖,二是夜晚用来照明。《韩非子·内储说上》:“夫灶,一人炀焉,则后人无从见矣。”这是因为炀者挡住了火亮。《列子·黄帝》:“其往也,舍迎将家,公执席,妻执巾栉,舍者避席,炀者避灶。其反也,舍者与之争灶、席矣。”“避灶”是因为有新客人到来需要光亮,也需要取暖。后来,当人们大量使用无足炊具时,真正意义的“灶”才应运而生。《说文》:“灶,炊灶也。”段玉裁注:“炊爨之处也。”《管子·轻重己》:“教民樵室、钻燧、墐灶、池井,所以寿民也。”从形制来看,古代的灶与现代的灶大不相同,考古挖掘出的汉代陶灶,倒像一个炉子,但其功能是古今一致的。
   因为“灶”在人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备设施,所以古人十分重视“灶”,甚至尊为灶神。《论语·八佾》:“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淮南子·泛论训》:“故炎帝于火而死为灶。”高诱注:“炎帝神农,以火德天下,死托祀于灶神。”并进而形成了祭灶的习俗。《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祭灶在初夏进行,这是因为灶是热源。《礼记·月令》:“孟夏之月,其祀灶。”孔颖达疏:“夏祀灶,从热类也。”祭灶的主祭人是老年妇女,这是因为妇女的主要家务之一是用灶烧火做饭。汉应劭《风俗通义·祀典》:“灶者,老妇之祭也。”而早期的灶神也是女性,《庄子·达生》:“灶有髻。”郭象注:“髻,灶神,著赤衣,状如美女。”张奎《经说》:“道言,昔登昆仑之山,有一老母独处其中,莫知其由。……天尊曰:‘唯此老母,是名种火之母,能上通天界,下统五行,达于神明,观乎二气,在天则为天帝,在人间乃为司命,又为北斗之七元使者,又为五帝之灶君,管人住宅,十二时辰善知人间之事,每月朔旦,記人造诸善恶及其功德,录其轻重,夜半奏上天曹,定其簿书,悉是此母也。’”后经演变,美女灶神变成了老汉灶王爷了,祭灶的时间也改到了农历腊月。汉代以后,灶神的主管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只主炊事而兼掌家人的寿夭祸福,甚至充当上天派驻百姓家中的监察员。东汉郑玄说灶神是“小神之居人间,司祭小过,作遣告者。”(《礼记·祭法》郑玄注)西晋葛洪说:“月晦之夜,灶神上天白人罪状,大者夺纪,纪者三百日也;小者夺算,算者三日也。”(《抱朴子·微旨》)因而灶神成了重要的家宅之神,常供奉于灶后小木龛内,或纸绘,或木雕。关于祭灶日期,历来说法不一,据《礼记·月令》记载:“孟夏之月,……其祀灶。”这是我国有关祭灶日子的最早记载。但后来的传统习俗,每年腊月二十三或二十四,灶王爷上天前夕,有送灶之仪式,或把酒糟抹在灶门上,谓之醉灶;或将粘糖封住灶王爷的嘴,目的都是使他不能在上帝面前说这家人的坏话。还有的在灶神像两侧贴上两句话:“上天言好事,下界保平安。”宋代诗人范成大有《送灶词》,对当时的祭灶风俗进行了生动的描绘;“古传腊月二十四,灶君朝天欲言事。云车风马小留连,家有杯盘丰典祀。猪头烂熟双鱼鲜,豆沙甘松粉饵团。男儿酌献女儿避,酹酒烧钱灶君喜。婢子斗争君莫闻,猫犬触秽君莫嗔。送君醉饱归天门,勺长勺短勿复云,乞取利市归来分。”送灶之后七日,即除夕之夜,人们还要举行迎灶仪式,把灶王爷迎回家。
   二、社
   《说文》:“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木。’”《白虎通·会稷》:“社,土地之神也。”甲骨文“社”本作“土”,直到春秋时期,为了区别字义,才加“示”为“社”。所以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中指出:甲骨文“土为古社字。”“社”的本义是土地之神。《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周礼·春官·大祝》:“建邦国,先告后土,用牲币。”郑玄注:“后土,社神也。”《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何休注:“土谓社也。诸侯所祭,莫重于社。”用为动词,祭祀土神亦曰“社”,《诗经·小雅·甫田》:“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
   从甲骨文看,最早的“社”并不是什么复杂、高大的建筑,只是在大地上堆起的土堆。“社”的出现,是远古人类对大地崇拜的表现。这是因为,在远古时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人们尚不能正确认识土地生长万物、养育人类这一客观现象,便以为土地具有神奇的、不可思议的力量。为了表示对大地的崇拜,也为了祈求粮食丰收,便堆土为坛,供人祭祀。《淮南子·齐俗训》:“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高诱注:“封土为社。”《吕氏春秋·仲春》:“命人社”注:“祭后土以为祈谷也。”由此可见祭祀土地之神由来已久。    如果僅仅把祭祀土地之神理解为崇拜土地、祈求粮食丰收的话,那么还没有全面把握“社”的文化内涵。古人之所以崇拜土地,奉之为神灵,一是因为土地能生产粮食,以供养人类;二是因为土地的这一特点与人类的生殖繁衍具有相同的性质,在生殖崇拜的远古时期,人们自然会崇拜土地之神。关于这一点,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亦可为佐证。
   首先,从“社”的异名来看。“社”是“高禖”之祭的异名,《墨子·明鬼下》:“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这里所谓“祖”“社祭”“桑林”“云梦”,据郭沫若先生考证,皆与祭祀高禖有关。闻一多先生则进一步阐述:“《春秋》庄公三十三年‘公如齐观社’,三传皆以为非礼,而《谷梁》解释非礼之故曰‘是以为尸女也’。郭先生据《说文》‘尸,陈也,象卧之形’,说尸女即通淫之意,这也极是。社稷尸女,与祠高禖时天子御后妃九嫔的情事相合,故知社祭即齐的高禖。”由此可知,高禖之祭,当在社前进行,抑或同时祭社。“高禖”本先民社会中主婚配生育之神,故“高禖”之祭的目的,不外乎祈求人口的繁衍。“社”又是“母”的异名。《说文》:“姐,蜀谓母曰姐,淮南谓之社。”《淮南子·说山训》:“社何爱速死?”高诱注:“江淮谓母为社。”称“社”为“母”,亦可显示出“社”与生殖之事的特殊关系。
   其次,从“社”的职能来看。《周礼·地官·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于胜国之社。”因男女之事而起争讼,就要到“社”前去论断,亦可见“社”与男女之事有关。
   正是由于人们对土地之神的崇拜和尊重,所以要为它立一个木制的牌位,即神主,并认为这一木主,就是神灵之所凭依。如果国家有对外战争,还必须载着这一神主而行。《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传:“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论语·八佾》:“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何晏注引孔安国曰:“凡建邦立社,各以其土所宜之木。”邢昺疏:“谓用其木以为社主。”
   对土地之神的祭祀,最初只适用于君主,后来扩大到整个社会。还是由于人们对土地之神的崇拜和尊重,又为神主修建一个可供祭祀的场所,也叫“社”。《礼记·郊特牲》:“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孔颖达疏:“《白虎通》云:天子之社坛方五丈,诸侯半之。说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为之。若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与之。”《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玄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民间的里社,按自然村的位置,不论户数多少,都可以立社,即土地庙。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广大农村仍有“社”的遗存。
   为了使“社”的环境清幽、肃穆,同时也作为标志,古人常常在“社”的周围种植各种树木。《吕氏春秋·顺民》:“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艺文类聚》卷十二引作“祷于桑林之社。”《庄子·人间世》:“匠石之齐,至乎曲辕,见栎社树,其大蔽数千牛,絜之百围,其高临山十仞而后有枝,其可以为舟者旁十数。”
   正是由于每个村落都可以立“社”,所以“社”便是居民点的标志,成为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说文》“社”下引《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孔颖达疏:“《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到了后代,由于村落的大小、户数的多少不尽相同,所以“社”也并非必须由二十五家组成。《隋书·礼仪志二》:“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元史·食货志一·农桑》:“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的初始义逐渐淡化,由“社”的基层行政单位义引申指某些集体组织、团体。《正字通·示部》:“社,团结共事者亦曰社。”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二:“二十五家为社,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苏轼《次韵刘景文送钱蒙仲三首》之二:“寄语竹林社友,同书桂籍天伦。”把若干基层行政单位汇合起来,便组成了“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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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晁福林.先秦民俗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收稿日期:2019-04-05
  收稿日期:2019-04-05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characters, we find that Chinese characters with the same radicals often have some deep internal relation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se similar Chinese characters will lead to some regular understanding. This paper chooses the Chinese characters "Zao" and "She" with "Tu" as the radicals to analyze and excav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nd ancient architecture.
  Keywords: Chinese Characters; Ideographic System; Radicals; Ancient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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