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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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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就著名心理学家罗杰斯所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的概念作深入的探讨,指出这一原则在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内在意蕴,即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应坚持个人情感的不介入、个人价值观的不评价和咨询师价值引导的不指导。这既是要求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完全的价值中立,也是对咨询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力求做到助人自助。
  关键词:价值中立;心理咨询;内在意蕴
  价值中立原则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于1938年在他所提出的“来访者中心疗法”中所倡导的咨询原则。何谓价值中立原则?诚如他本人所言:“我是跟着他(来访者)的思路而不是我的思路走。我仅仅在听,而不是诱导他去接受我的先入之见。”简言之,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应坚持不介入、不评价和不指导。在罗杰斯看来,每个人都有自我修复、无限成长、不断向上的内在潜力。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的任务是引导来访者挖掘和发现自己内在的能量,并将其运用到生活实践当中,进而达到自我救赎的目的。为此,罗杰斯的来访者中心疗法对咨询师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今这一原则被不少西方心理咨询学派和团体当作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其心理咨询的理论和操作过程的指标,甚至于心理咨询师在接受专业训练时必须无条件接受它。
  近年来,随着我国心理咨询事业迅速发展,关于心理咨询师能否真正做到价值中立也存在着不少争论。本文无意于加入这场争论大军之中,而是更倾向于从这一原则本身来探究其内在的意蕴。
  一、 不介入:咨询师个人情感的中立
  心理咨询是人与人之间的心灵交流,咨询师首先是作为一个人而存在,然后才是一名心理咨询人员的身份。人本身是一种社会性、情感性动物,其情绪和情感易相互感染和相互影响,甚至于相互冲突和互相抵触。自来访者进入咨询室那一刻,咨访双方便依据其非语言的信息,如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眼神等,从情绪的表现和情感的表达两个方面对彼此形成了影响,再反映到整个心理咨询过程中彼此的态度、言语的交流,以及良好咨访关系的形成。随着咨询过程的开展,最初的情感或情绪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渗透到咨询中,并对咨访双方发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这影响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因而,所谓的“不介入”,就是要求在咨詢过程中,咨询人员既不能将个人情感和情绪带入到咨询过程中,一味地认同或否定来访者,更不能受来访者的情绪情感所影响,受其引导和牵制。整个的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应时刻保持自身情绪情感的稳定,力求做到同理心,又保持情绪的中立性,这也是心理咨询能否顺利进行的基本所在。
  二、 不评价:咨询师个人价值观的中立
  在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看来,人性规定了价值,人性指导价值,个人能自我发现价值。价值观实质上属于个人个性倾向性的内容,正如每个人对食物、颜色、穿着有所偏好一样,我们所要探究的是影响这些个人偏好形成的主要因素,而非追究对与错。可见,心理咨询过程所注重的是个性的结构、功能和地位,而非价值本身的内容。当咨询过程中涉及价值问题时,即便咨询师和来访者双方存在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咨询师也应无条件地接纳来访者的价值观,对其价值观进行本体上的分析,不对来访者的价值观作是非好坏的评判,甚至于强迫或灌输来访者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这便是“不评价”。
  这意味着,即便来访者的价值观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严重偏离,咨询人员所关注的应是其所持的价值选择是否会给社会、他人和来访者自身利益带来危重危害,而非急着评判其内容的对与错,同时,给予来访者极大限度的自由空间和宽容气氛,使其自由地按照自身情感和感觉来行动。在此原则之下,咨询人员既要在咨询前对自身价值观有正确清晰的认识,意识到与来访者价值冲突的可能性,又要在咨询中对自我价值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对来访者价值观的高度敏感性。
  三、 不指导:咨询师价值引导的中立
  在罗杰斯看来,人拥有自我实现的潜力和自我修复的力量,咨询师的责任不在于指导来访者如何达到自我完善,而是帮助来访者树立独立、自主的意识,不轻易做出价值选择,而是引导其充分运用自身的力量,不断获得心理上的调节,最终得以独立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看来,咨询师表面上看,似乎完全的置身事外,将价值的自我实现交由来访者自身。实际上,咨询师自始至终都与来访者站在同一中心位置上,其引导者的身份决定了咨询师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更高更宽的眼界、视角。同时,咨询师对来访者的引导不应是强制性的,更是依据来访者的心理和情绪发展变化,使其自我实现水到渠成。
  “价值中立”原则是罗杰斯所提出的咨询原则之一,它并非是确定无一的准则。而今不少咨询人员将这一原则与价值参与视为相互对立的关系,笔者认为,罗杰斯所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并非要求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完全的价值中立,而是对咨询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力求做到助人自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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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桑志芹,丁立平,韩辉.关于价值干预与价值中立的讨论(Ⅰ)[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18(4):283-286.
  [3]杨广学译,(美)罗杰斯著.个人形成论——我的心理治疗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李孟潮,李迎潮译,(美)罗杰斯著.当事人中心疗法:实践、运用和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李惠红,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市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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