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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班自考女大学生的就业困境与出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曦 徐任中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作为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重要形式之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在就业市场上理应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但是,在当今大学生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助学班的女大学生在就业道路上面临着比一般统招大学生更多的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她们要走出就业困境,需要依靠自身、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助学班自考女大学生;就业;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G72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5―086―03
  
  一、助学班女大学生的就业困境
  
  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作为自我成才的一个重要平台,自1983年推广以来,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种自考助学班在大学中也应运而生。自考助学班是为自考考生开设的考前辅导班,一般由主考院校开设。助学班一个完整周期为两年,学费总额仅为一年专科学费的2/3,学生自由选择专业空间较大。助学班不设入学门槛,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潜力、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选择切合实际的专业。其相对较低的学费吸引了广大工薪阶层和城乡中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就读。同时,由于助学班毕业的自考生的学历是国家承认的,它盖有自考办和所在学校的公章,因此也吸引了许多高考落榜生和其他有志青年。近年来,除了个别理工类专业,在助学班中女生占了近一半。她们要在大学的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不同层次的大纲要求进行脱产学习,然后参加(省市级)统一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文凭。她们与高校统招女生一样,要面临就业问题。虽然每年国家教育部门统计在校女大学生就业率时,往往会忽视这一群体,把她们等同于社会自考生,不考虑她们的就业,但现实却是,大批的自考女生要与统招女大学生“抢饭碗”。占自考大学生近一半的女大学生,其就业形势更不容乐观,她们在就业市场上遇到比统招女大学生更多的就业歧视。
  
  (一)学历歧视
  自考女大学生求职时由于学历问题被企事业单位屡屡拒绝,产生了学历歧视现象。2003年,中国教育在线对自考生就业展开的调查显示,66.64%的被调查者认为用人单位对自考女大学生存有偏见。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高等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该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我国教育法也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然而,除了学历问题,户口问题、档案问题也制约着自考女大学生顺利就业。这些问题与一个偏见有关。自考女大学生往往被视为“杂牌军”、“次等品”,很多人根本不把她们与统招大学生平等看待,即使她们考上研究生,就业时用人单位也会以其本科不是统招的而歧视她们。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还无视国家法律,公开歧视自考大学生,在考核录用公务员时,不允许自考大学生报考,进一步缩小了自考女大学生的就业范围。她们报考教师招聘考试时,即使已经获得相关的证书,也被挡在“门外”,因为“自考”剥夺了她们报名的资格。在就业市场上,自考女大学生只是有着大学学历和专业知识的“农民工”,她们在就业的道路上处处碰壁,很难找到自己的位置。
  
  (二)年龄歧视
  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都有年龄限制,如本科25周岁以下,硕士28周岁以下等。年龄限制对自考女生来说,又是一道难以迈过的坎。
  助学班自考女生来源较广,包括高考落榜生、三校生(技校生、中专生、高职生)、社会待业青年等。她们的基础知识比较薄弱,没有通过高考这一关,所以,要拿到最后的学历,她们必须参加每年一月、四月、十月(国家省级)统一的自学考试。每年的一月、四月、十月的自学考试只有一次报考机会,如果考生这次没有通过,必须在第二年的一月、四月、十月重考。这也就意味着毕业证要晚一年才能拿到。无形中年龄又增加了一岁。而且自考女大学生中有一部分人在参加助学班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历,当她们面临再就业时,年龄又因超过了用人单位的标准而被拒之门外。
  
  (三)性骚扰
  自考女生毕业后,所在学校通常不会推荐工作,也不提供就业信息。有些用人单位会直接到学校招聘,但其招聘对象都限于统招女生。统招女生也可以登录校方的网站,寻找比较可靠的就业信息,而自考女生则不能享受这些待遇,她们只能频繁出入各种人才市场,比统招女大学生更容易遭到性骚扰。根据笔者对她们的访谈,不少自考女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遭遇过性骚扰。
  关于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性骚扰问题,不少人大代表、学者对其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与关注,甚至将其作为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然而,真正能解决性骚扰的有效的、实际的、可以普遍适用的方法却迟迟没有找到。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大胆妄为,猖狂地把魔爪伸向了在人才市场应聘的自考女大学生。一位河南自考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就遭遇到某男士四次亲密身体接触,该男子当场被保安抓获。
  
  二、助学班女大学生就业困境原因分析
  
  自考女大学生在就业的道路上屡屡受阻,有其自身、助学单位、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一)助学女生自身的认知问题
  不少自考女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基础知识薄弱,对自己没有信心,不愿意刻苦学习,结果专业知识学得一点也不扎实。她们与统招大学生虽然有同样的学习环境与资源,但她们总认为自己是学校的“二等公民”,很少甚至根本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组织能力与管理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锻炼。在应聘过程中,她们往往不能正确地看待和评价自己,表现出自卑心理。就业时,一味追求稳定的工作,没有勇气和信心迎接未来的冲击和挑战。有的自考女生则抱着“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想法,在学校里忙于打扮自己,把时间花在了谈恋爱、如何钓“金龟婿”上面,忽视了自我价值的发展。
  
  (二)教育部门与学校的管理问题
  自学考试教育实行的是“教考分离”。教育主管部门基本上就是管理教学计划、考试、发放文凭等工作。由于自考教育没有国家计划,毕业生根本就没有派遣资格,因而其就业工作在社会上一直没有相应的就业工程相配合,根本就无法管理毕业生的就业。
  学校也往往“只招不管”。学校的工作是招生、排课和组织考试。有的学校在组织自学考试时,监管不严,字条满天飞。有的学生花了很长时间复习,成绩却与不花时间复习的考生成绩一样,甚至还不如她们。这大大挫伤了她们的学习积极性,败坏了学习风气。自考生面临就业时更是放任自流、无人管理。自考女毕业生因此得不到就业指导,不能调整心态,也不能及时了解就业动态,错过了本来就不

多的就业机会。她们因为“无缘”学校里的现场招聘会,只能来往于人才交流中心、职介所,增加了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三)相关法规保护的缺乏问题
  我国《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1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22条也都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的标准。”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均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真正落实并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注重投入和产出的成本核算。由于自考女生自身的生理特征和怀孕、生育等情况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必然会考虑招收女性带来的一系列负效应而“重男轻女”。对于自考女大学生的就业,除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作了学历与统招大学生同样看待的规定,国家同样没有出台相关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三、突破助学班女大学生就业困境的策略
  
  (一)转变就业观念,准确定位,培养独立性
  北京教育网站的就业调查表明,多数自考女毕业生就业观念陈旧,还要求专业对口、留京工作以及片面看重高薪高待遇,一次就业满意率很低。自考女生要顺利就业,必须消除依赖心理和一味求稳的心理。首先,要准确地给自己定位,是报考事业单位,还是选择企业。要抱有“一颗红心,两手准备”的想法,不要只看准稳定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选择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只有方向明确了,提前准备,才能在人才竞争中取胜。其次,选择先就业,后结婚,培养独立性。有的自考女生认为就业难,就先结婚,后就业。等生完孩子,年龄也大了,又不符合就业标准了。最后,要努力学习,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业余时间应该多充实自己,发挥吃苦精神,终身学习。秉承“先就业,再择业,后创业”的精神,只要有发展空间,自己勤奋,就一定能成才。
  
  (二)学校要注重对自考女生的就业管理,提高她们的自信心
  针对自考女生容易受到消极心理暗示和缺乏自信的特点,学校可以在她们的学习、生活与就业中加强管理,培养自信和健康的求职心理。首先,要强化监督与服务功能,严格监管、严肃考风。要创造条件,鼓励自考女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她们的合作协调能力,增强她们的社会适应力和求职择业的信心。其次,学校要根据社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观念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在自考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作用,使她们熟悉就业形势与政策、择业方法与技巧,转变自考女生的就业观念,正确对待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务实择业。最后,要健全服务体系,规范就业信息网络,为求职的自考女生提供一个平等的就业平台。
  
  (三)自考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女生的信息体系
  信息缺失是当前自考女毕业生就业的突出问题。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自考毕业生信息库,更没有自考女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库。因此,自考主管部门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规划、全国联网共享的信息库,实现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模式下与不同区域就业信息网顺利对接。各级自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己的专用网络平台或依托当地的教育网络平台为自考女毕业生电子注册,注册的数据既可以顺利汇总形成全国性的数据库,也可以分头进入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和人才供给与需求信息库,从而打通供求双方信息交流的渠道。其次,自考主管部门应抓住机会,探索与女生更有优势的行业联合进行职业教育,开办新自考专业,鼓励自考女生报考这一专业,最终促进她们的就业。
  
  (四)用人单位放宽进人渠道,规范用人行为
  用人单位应该全面、综合看待自考女毕业生,她们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她们虽然缺乏校园文化的熏陶,知识面尚显不足。但是,她们励志苦学,有着高校毕业生所缺失的坚强毅力、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尤其是那些半工半读的自考女生,更多了几分社会实践能力。用人单位应该消除学历、年龄歧视,平等地给予自考女生公平竞争的机会,对于有工作经历的自考女生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放宽进人渠道。
  
  (五)健全就业政策与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要解决自考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建立完善的符合社会实际的就业法规,为自考女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与求职、招聘、社会保险、辞职等就业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消除对自考生的歧视,建立公平、合理的就业机制。江苏省于2005年推出首场自考毕业生招聘会,受到自考生的欢迎。浙江省和江西省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自考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其次,要建立反歧视专门机构,用公共权力扫除歧视,推进平等就业。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当一视同仁,给自考女生与高校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机会,鼓励充分竞争,把甄选、识别人才的权利下放给社会和用人单位,使不同类型、不同性别的人才能尽其用。再次,应尽快出台《反性骚扰法》,以确保自考女生的就业安全。
  
  参考文献:
  [1]王锦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5):43―44.
  [3]刘新民,卫雪,从“公用地悲剧”看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制度缺失[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6):47―48.
  [4]黄娟,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思考――从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谈起[J],理论学刊,2006,(4):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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