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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与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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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如何预防及妥善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极高的现实价值。本文拟对近些年发生的典型性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梳理,剖析其成因及演化机制之共性,以此为突破点,探索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治理机制。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演化机制;治理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环境问题多发,另一方面公众的环保意识愈加提高,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鉴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往往引致公众去抵制会对其生活环境产生污染或是威胁的项目,若不能正确引导及处置易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近几年,爆发了一些典型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如厦门PX项目事件、四川什邡钼铜项目事件、云南安宁石化项目事件、浙江余杭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及湖北仙桃垃圾焚烧厂事件,这些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各个阶层的关注。
  二、文献综述
  环境群体性事件事关社会稳定、民众身体健康,社会各阶层均对其较为关注,其中不乏学者对其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和探索。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献1946篇,其中硕博士学位论文1066篇,报纸等相关报道41篇,期刊类文献839篇。经文献梳理发现上述文献的研究侧重点可以分为如下五类:一是研究综述类文献,此类文献主要侧重于分析国内外学者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成果,以期为分析和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提供理论依据;二是侧重于剖析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动因并据此提出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建议;三是侧重于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阶段特征并据此提出建议;四是侧重于政府、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角色定位及关系梳理;此外,還有不少学者从法学、传播学等视角来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
  众多学者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从多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环境群体性事件由于其成因复杂,各有特点,且不断呈现出新特征,故笼统的提出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往往难以取得预期之效果。因此本文仅探讨其共性,以此为基础来做一些有益思考。
  三、典型性环境群体性事件梳理
  为探索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及演化机制之共性,本部分拟对近些年发生的5起典型性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简要梳理。见下表。
  四、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机制及成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5起典型性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梳理及分析,从隐患发展致群体性事件会经历较为复杂的动态演化过程,且在演化过程中存在较为复杂的诱因。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机制分析
  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所遵循的原理和内在规律即其演化机理,它不仅包含了事件发生、发展、衍生及其影响扩散的自身规律,还包括救助主体自身的运作规律。从环境风险隐患到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矛盾累积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掺杂着相关利益方的博弈。
  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可以分为事前酝酿阶段、事件触发阶段、事件爆发阶段、平息阶段。
  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中会涉及到项目建设方、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等直接利益相关者,环保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组织,此外还会涉及地方政府、媒体等主体。正是由于上述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矛盾的累积,而这些博弈将伴随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的整个过程。
  项目建设方、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之间一般最初是对立的矛盾双方,而其后的博弈过程则决定了二者最终是共赢、双输亦或是一方赢一方输。假设项目建设方的策略包括:合作(与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之间充分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问题)与不合作(拒绝与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沟通且不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问题),在两种策略下,其利得分别为a和b,因与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之间充分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问题会增加项目建设方的成本,因此a<b;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亦有两个策略:合作(信任项目建设方并与之沟通)与不合作(不信任项目建设方且坚决抵制项目建设),其利得(若仅有损失则为负)分别为c和d。
  在项目建设方采取合作策略时,因项目建设方会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环境问题,且可能会促进就业并带动当地经济,此时c>d。在此种情况下,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的最优选择是合作。
  在项目建设方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因拒绝与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沟通且不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问题,此时c<d。在此种情况下,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合作。
  环保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组织及地方政府、媒体等主体的作为方式会对上述博弈的结果走向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政府的作为方式有时甚至会成为影响上述博弈结果走向的关键因素。
  在上述博弈过程中,环保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组织和媒体既可能是矛盾的催化剂也可能是舒缓剂,若社会组织和媒体以其相对中立的性质作为双方沟通的渠道并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科学的建议,则能舒缓甚至化解双方的矛盾;反之则会激化双方之矛盾,推动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
  地方政府在上述博弈过程中同样既可能是矛盾的催化剂也可能是舒缓剂。若政府积极促进双方沟通,并及时回应双方诉求,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则能化解上述矛盾;反之,若政府以其强制力量压制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的诉求,则会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并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若政府在项目建设方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应审批流程并切实执行的情况下,强制压制项目建设方的诉求,则会导致地方投资环境恶化,企业等主体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成因较为复杂,基本可以概括为沟通渠道不畅通、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邻避心理”,公众缺乏理性、公众法制意识淡薄、社会组织行为失当等。
   1.沟通渠道不畅通。通过梳理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现均存在沟通渠道不畅通之弊病。一方面,项目建设方与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之间缺乏畅通的沟通渠道,这是该类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正是由于双方难以进行恰当的沟通,由于信息不对称,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往往会采取更为保守和对立的态度,也导致其诉求难以准确的传达至项目建设方的责任人。另一方面,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与地方政府间亦缺乏畅通的沟通渠道,特别是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缺乏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在其提出诉求后,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不理会等回避性的处理方式,这将加剧环境问题(隐患)的影响者的不安,成为推动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2.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公众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特别是在一些会产生环境问题或是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审批及规划中,受影响的公众往往被忽视,甚至很多项目不经过必要的事前听证和征询环节就匆忙决策,此类缺乏科学论证的方案和规划必然与公众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引起冲突和矛盾。
   3“.邻避心理”,公众缺乏理性。几乎所有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都属于邻避冲突,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几乎都是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居民或是相关利益方。由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得知自己周边的环境可能会受到污染,对项目缺乏了解,对环境问题缺乏科学的认知,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居民或是相关利益方往往趋向于采取抵制行为,因缺乏理性,甚至往往导致激进行为。
   4.公众法制意识淡薄。一方面,公众法制意识淡薄,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倾向于采取简单粗暴的利益表达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公众法制意识淡薄,很多人抱着“法不责众”之心理,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采取打砸等暴力方式。
   5.社会组织行为失当。专家学者、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及媒体在环境冲突中行为方式会对环境冲突问题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广义的社会组织行为失当包含社会组织参与不足和狭义的社会组织行为失当。由于社会组织在某些专业领域的优势,若能在政府政策制定或聽证会中提出其专业建议,将有利于所制定政策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于所制定政策的接受度。此外,如前文所述,社会组织在环境冲突中既可能是矛盾的催化剂也可能是舒缓剂,若社会组织和媒体以其相对中立的性质作为双方沟通的渠道并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科学的建议,则能舒缓甚至化解双方的矛盾;反之则会激化双方之矛盾,推动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
  五、环境群体性事件预警及治理机制分析
  构建高效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及治理机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基于典型性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及演化机制之共性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亦具有极高的现实价值。
   (一)构建环境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中存在着事前酝酿阶段和触发事件阶段,政府在这两个阶段能否适当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制止事件的爆发有关键意义。
  一是政府要“以史为镜”,搜集以往环境群体性事件数据,并不断总结此类事件的特征、类型、矛盾焦点、处置方式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数据库;其次是要提高信号侦查能力,各级政府部门形成分级预警机制,形成畅通的相关方利益诉求及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各级政府能及时获取辖区内环境冲突或潜在冲突的信号;再次是在侦查到环境冲突或潜在冲突的信号后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疏导,以中立的态度引导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发挥其释疑及宣传的功能,发挥其舒缓作用。
  此外,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爆发,政府还需加强对媒体、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与监督,促使其以公正公平的态度来对待环境冲突或潜在冲突,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立高效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
  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后,政府的工作重心集中在防范事件的扩大化及平息上,这也是此类事件爆发后,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是建立矛盾双方高效的沟通渠道。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即双方间缺乏沟通渠道或沟通渠道不畅,特别是公众缺乏对所涉及事件的科学知识及利益诉求难以传递。政府基于其中立地位及双方对政府的信任度来引导双方进行高效的沟通是平息此类事件的关键。
  二是加强对媒体、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与监督,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正确的参与其中。在此类事件爆发后,舆论引导尤为关键,因此时缺乏权威的官方信息或公众不信任官方信息,公众在担忧和焦虑中往往会陷入无序的非理性状态,此时媒体、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声音会被放大。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坚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基于正确的事实和科学的论证去报道或阐述,则能发挥其舒缓剂作用,反之,则会使得公众情绪失控,导致事件扩大化、严重化。
  三是宣传法制,坚持依法行政。在此类事件中,部分公众抱着“法不责众”的思想,不采取正确合法的途径去表达其诉求,甚至采取违法的暴力手段。政府一方面要宣传法制理念,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对于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四是在平息事件时,不仅要协调好双方现实的利益冲突,也要注重对公众精神层面的抚慰,要跟踪事件平息后后续的安排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了解善后工作的进展状况,关注相关方遇到的现实困难并尽可能解决其困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此外,为了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相关项目开展前一定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履行严谨的环评手续,在此过程中即要主动及时的与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及时且以公众便于获取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阮友群.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国内外研究综述[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2]张金俊.国外环境抗争研究评述[J].学术界,2011(9).
   [3]刘细良,刘秀秀.基于政府公信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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