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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文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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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收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原因主要在于该制度体现出的司法文明因素。作者通过揭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精神文明和司法制度文明内涵,论证了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司法精神文明;司法制度文明;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源自欧美国家。“在美国,1899年就建立了伊利諾伊州未成年人法院,并且有丰富的项目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包括缓刑、释放后的安置、居中制裁(主要包括转换项目、电子监控等)其中转换项目具体包括矫正教育家庭、小组家庭、社区毒品的治疗、离家出走的项目、生存的项目、持续的治疗项目等几十种社区矫正项目。”①二战后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犯的处罚改以教育为主,“推行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和执行上的“非监禁化”②美国的明尼苏达州采用专门型法律模式,在1973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
  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受到世界各国的采用,主要因为制度设置集中体现了司法文明的因素。司法文明是司法所达致的文明状态,由于司法作为国家在政治理念下设置司法制度及管理方法以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所以司法文明也属于政治文明的一部分。司法文明是文明在人类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精神文明
  在司法精神文明中,理念是抽象的精神存在,是人们在对事物了解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所以需要着重研究哪些司法理念具有文明的因素。由于司法活动最终是落实到每个个体的行为,司法活动中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都受到其司法价值观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若没有司法精神文明化的司法群体,就不可能实现司法文明。因此司法精神文明在司法文明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1)司法公正、平等
  司法公正、平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使用公权力对法律纠纷做出最终具有强制性的裁决。公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公平侧重于利益均衡,正义侧重于利益对等;正义有利于鼓励竞争,扬善抑恶,公平则有利于缩小差距,保持平衡;针对个人利益分配应注重正义,而社会宏观调控应注重公平。“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③一旦司法中出现了不公正的情况,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基础便会崩塌。现代司法文明要摒弃专制社会中司法专制与司法擅断,将司法公正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中,避免民众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这就必须要求司法工作者注重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充实和重视司法程序的过程来保证判决结果能尽可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两者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关系。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正是体现了司法公正、平等的要求,适用法律上按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因此判决结果上也体现差异性,执行上也体现差异性,从而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2)尊重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人权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是司法文明的价值依据与评判标准。人权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尽管在学理上对人权的解说不尽一致,但在权利本位范式结构中,人权被作为权利的一般形式,大凡与人的尊严、生存、社会活动有关的权利,均可纳入人权的范畴,人权概念也因而被广泛使用。④
  人权是指作为人就应享有的权利,而每个人都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所以人权兼具普适性和道义性,并且内容在不断扩展。司法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很容易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司法中要平等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即使是违法犯罪者,也需将宪法、法律法规中的各项人权付诸实现。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人权保障在我国已经入宪,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作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的八个重要方面之一,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人权的特殊保护。在司法活动中,执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未成年犯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制度文明
  司法制度包括司法权的配置和行使、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司法理念属于司法文明中的软件部分,司法制度则属于司法文明中的硬件部分,也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
  (1)司法效益
  效益是经济学上的词汇和概念。将效益一词引入司法领域是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科斯的贡献。科斯认为“效益是法律的宗旨”,所有的法律制度说到底都是“以有益的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益”,主张用微观经济学来分析和改革法律制度。
  萨缪尔森认为:“给定投入与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作了能带来最大可能的满足程度的利用。也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的一个简化表述。”⑤司法效率并非完全按照一般人理解的投入产出比进行计算,单纯结案率高,判决案件数量多并不意味司法效率。因为当事人起诉的成本,法院审判的成本,执行的成本都应纳入到司法资源的考量之中。
  高效并不完全代表效益,而是对高效益的一种追求。通过良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当时司法效率及司法资源的配置的共同作用下,进行良好的运作,更好地实现司法制度的根本功能,从整体上增加社会效益,以期达到文明的状态。“司法资源如何分配于所有需要依赖此司法资源者,乃是司法政策之重大问题。”⑥如果将未成年犯关押在监狱中,一方面造成未成年犯脱离社会,在三观塑造的关键时期不能得到好的引导。一方面在监狱中的互相影响和司法资源的占用使得司法效益无法得到体现。因此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能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身心发展的特点,提供了更适宜的改造环境,有效避免了监禁类刑罚造成未成年犯脱离社会及交叉感染的弊端,更加体现了司法效益。   (2)司法仪式
  中国号称礼仪之邦,仪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符号表达。贺卫方教授认为:“仪式是超越实际行为,功用的形式化的行为,是符号化的表达。”司法仪式的要素包括动态的司法行为,法官审判程度,也包括静态的司法器物。
  司法行为文明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及其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都符合先进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实现司法制度,体现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并非虚无缥缈的概念和想象,而是通过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得以彰显。由于司法实践最终落实到个人身上。制度设计得再好,如果實际经办的司法人员不能以文明行为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也无法让民众感觉满意。中国于2010年12月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印象和评价,往往来自于对司法人员的印象和评价。因此,司法行为文明首先需要提升司法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以司法文明要求在潜移默化中起到教育、熏陶、引导、规范、激励的作用。其次需要规范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在执法的方式和方法上注重人性化和人文关怀,在司法行为中体现文明的意识。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司法局的执法人员会对未成年犯开展正式的入矫宣告,让未成年犯在庄严的氛围下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关怀,同时要对其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入矫宣告令,要求其发表承诺书,并与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而在矫正的整个过程中,心理咨询师也会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而这些仪式的设计,其目的都是以贯彻司法文明的程序及规范,对未成年犯进行重塑和改造。
  三、结语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未成年犯群体将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在身心健康方面尚不成熟,三观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但反之也可以通过教育来矫正。世界各国执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趋势,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的司法文明因素。在我国历史中实际上也具有司法文明的一些因素,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倡导人之性可用教化而改变,就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的人本思想。中国古代法律讲究的“中庸”就是要做到不偏不倚,无过不及,按照罪犯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中国古代对未成年犯也有不逮捕或者放免的制度规定。因此在中国,司法文明的精神因素和制度因素具有相当的基础,我们需要关注密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司法理论研究并进行实践,促使司法精神在司法制度的实践运作中得到贯彻和检验。司法活动的外在形式借助司法文明的内在精神而有意义,这样对我国法治社会中贯彻司法文明因素助益莫大,也将使得我国的法治文明更加繁荣昌盛。
  注释:
  ①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26-307。
  ②杨文龙.对未成年犯罪人扩大缓刑适用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64。
  ③陈卫东: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司法改革[J],中国律师2000.8
  ④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9页。
  ⑤[美]萨缪尔森、德诺豪斯:《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词汇表”第8页
  ⑥林俊益:《程序正义与诉讼经济》,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7
  课题*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广东省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从“需求侧”发力,实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项目编号:2016WQNCX154)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犀(1985—),男,汉族,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单位:广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比较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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