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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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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城市化水平飞速提高的今天,传统村落与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发生了激烈碰撞,许多地区一味追求“现代化”而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文脉传承,对我国的传统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打击。基于此现状,本文希望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村落的发展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愁”越来越成为人们的精神寄托。传统村落作为传承地域文化、寄托乡愁思绪的物质载体,保护与发展工作备受各界关注,是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本文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传统村落当前面临的保護重任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1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现状
  传统村落,又称古村落,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2012年9月,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以突出其文明价值及传承的意义。传统村落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中国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最大遗产,是繁荣发展中华民族多元化灿烂文化的根基,具有极高的文化研究价值和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在过去几十年的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传统村落大量消失,2013年存世数量仅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9%;据专家估计,有较高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现存不到5000个。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我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面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晚,保护制度也不够成熟,立法保护较为滞后、法规缺失、理论层面研究不够,保护工作尚未探索出成熟的模式与方法,指导、监管和培训工作亟待加强。因此导致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支持措施不足,现存传统村落数量少、发展滞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破坏性建设现象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应该主要是由于我国仍处在发展中国家的阶段,快速城市化的要求与传统村镇的保护产生了较大的冲突,所以保护力度远远滞后于保护需求。
  值得欣喜的是最近十几年来,由于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精神需求的满足也更加关注,能够“留住乡愁”的传统村落引起了政府机构和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视。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建设部等国家机关下达《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建村〔2014〕135号)等一系列文件,大力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已公布4批传统村落名录,4153个村被纳入保护范畴。第5批2018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单拟入选2646个村落。秉承着以保护为前提、以开发促进保护的理念,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事业蓬勃发展起来。
  2 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以村庄文化为生存土壤的村落的延续造成了极大冲击,能够保存下较为完整的古建筑群落及民风民俗的传统村落多在城市化进程的夹缝中艰难生存,其保护和利用具有特殊的困难。主要体现在:
  2.1 传统村落保护出发点出现偏差
  传统村落是我国、甚至世界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和资源,其延续与发展、开发与利用都必须以保护为一切的前提。但我国传统村落的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严重的急于求成的错误。
  (1)“建设性破坏”。保护改造重在保护,但是许多地区城市建设的指导者认识不到位,错误理解城市建设政策,以“城市更新”“旧城改造”之名,本末倒置,把“拆旧村建新城” 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追逐经济利益,毁坏了许多本应受到大力保护的传统建筑、传统村落。
  在此过程中,由于保护制度尚不健全,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与负责切实的全面监督,许多地区将保护改造工作变成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公然招标,这些举措严重破坏了传统建筑的原始韵味,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古村落变成了毫无特色的新城市。
  (2)“开发性破坏”。有的地区为了迎合上级指示,急于改善村镇经济状况,错误理解村镇保护性开发的内涵,“求新求洋”,恨不得拆村后大兴土木,好在遗址上建起宫殿来发展旅游,却没有考虑传统村落乡土文化传承问题,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丢失严重。为了满足经济诉求,有的甚至将珍贵且脆弱的传统村落当作单纯的经济资源转让给旅游公司,新建“仿古街”“仿古建筑”,与大量现代化的商业休闲、旅游娱乐等建筑,真正的传统建筑、村落遗存成了被破坏的陪衬。改造手段的单一和创新意识的匮乏导致原本极具文化特色和历史记忆的传统村落变成千篇一律的旅游商品购物街,保护和开发的效果不甚理想。
  2.2 当前历史村镇的法律保护实力较弱
  国际社会上1964年就提出了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之后又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华盛顿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国际文化旅游宪章》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对历史村镇这类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直到2002年修改文物保护法后才明确“历史文化城镇”的法律保护地位,但未对相应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立法滞后使得漏洞百出的制度、模棱两可的执法、含糊其词的解释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蒙上了阴影。相关法律难以即时配套,现行法律也不够完善,缺乏可执行性,这样一来就让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和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并且也导致负责监督和管理的政府机关和组织互踢皮球,问题出现没人解决、发展优势无人问津。
  3 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痛定思痛,基于对问题的反思,我们需要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始终坚持“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加强监督”,增强立法与执法力量,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强有力支撑。   3.1 正思想、立制度、促双赢
  首先要从管理层的角度出发,端正自身思想态度,改变原有以经济成绩为最高追求的思想。坚持对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重视实际的保护效益,杜绝以文化遗产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树立将传统村鎮文化的保护作为考核的重点的终身“追责”的强力制度,同时鼓励以保护为前提的合理利用,促进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双赢”。
  3.2 修订法律,加强文物保护和监督
  对于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在其中完善对于传统村落、历史村镇的保护项目,建立传统村落警告和濒危警示制度,明确监督和处罚措施,实现保护行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意义在于,将传统村落以法律的权威保护起来,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建议开通传统村落门户网站,建立公众交流平台。发起摄影、公益广告等竞赛活动,动员公众广泛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工作。
  3.3 建立长效的保护管理机制
  继续深入开展村落调查,摸清全部的传统村落家底,按“一村一档”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在档案中写明历史建筑、特有民俗、文保单位等情况,方便日后制定全国性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思路、工作目标,确定保护发展的优先任务,划定保护重点区域,提出保护发展措施。
  还应鼓励各地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以规划控制各类无序建设行为,使传统村落可以合理依托其历史文化资源,在传承其历史内涵、信息记忆的同时科学合理的创新文化创意、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多种发展模式,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
  另外,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明确权责,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加高效。
  4 结语
  我国当前的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仍处在攻坚阶段,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喜人的成功,但是众多的失误和发展难题也无一不在挑战着我们。赋予传统文化遗产新的时代内涵,妥善解决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文化遗产矛盾,才能促进我国的传统文化传承事业高歌猛进,不断取得突破。
  参考文献:
  [1] 孙晓璐,吕俐.莫让传统村落消失殆尽——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赵晖谈传统村落保护[J].中国勘察设计,2013.
  [2] 周建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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