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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程序正义视域下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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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程序正义是广受关注的一个命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经久不衰;相比在新闻界中,新闻报道作为新闻活动“采、写、编、评、摄”中重要的程序,业界和学界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与关注却寥寥无几。中国的法律审判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这样的思维模式在新闻报道中也极为常见。新闻界中,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程序正义的作用与价值理应值得到更多关注。本文从法理学的程序正义作入口,着重讨论程序正义在新闻报道中的现状与价值,以期能提高新闻界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关键词:程序正义;新闻报道;实体正义
  0 引言
  相比法学界对程序正义的津津乐道,在新闻界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可谓极为有限。截止2019年1 月,在CNKI上以“程序正义”与“新闻”为关键词的论文却只有79篇论文,发文量最高的年份在2017年,该年也仅6篇文章;据统计,新闻传播界中,有关“程序正义”的研究,其主题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法律层面,主要是新闻法的立法与新闻侵权抗辩的研究,其二是对个别新闻报道方式的研究,如隐性报道;第三类是关于新闻正义论的研究。本文以程序正义作为切入点,以新闻报道作为研究的中心展开讨论。
  1 程序正义的认识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程序正义在西方法学界得到广泛关注与讨论,其标志性事件的是美国当代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制度分为三类,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最理想的情形是纯粹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若人们恰当遵守这种程序,无论是什么结果,这个结果是正确或公平的[1]。
  何为程序正义?在法学中的程序正义,也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其重点是强调的是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要正确、公平、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2]。简而言之,就是程序正义是保证审判结果公平、公正的手段。而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相对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加强调司法体系制定原则和具体操作实践的公正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结果和目的,即实体的正义是以程序正义为前提的,如果做到了程序的正义,也就必然会实现实体的正义;如果实体正义缺失,即使结果是好的也不能视为达到了实体公正。由此,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2 中国司法界程序正义的现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理念指导下酿成的冤假错案,最为代表的有“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以及“孙志刚事件”等等。这些冤假错案无疑用血淋淋的教训揭示忽视和轻蔑程序正义的后果和代价——刑事司法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更应坚持和坚守程序正义。
  在中国百姓普遍的观念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两者矛盾的特殊情况下,更倾向于舍弃程序正义而维护实体正义。究其原因,首先是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对法律的敬畏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外,其次就是相比西方国家悠久的法治历史,中国的法治时间和历史很短,法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当的差距,其他还有司法成本与效率等等原因。
  其实,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最终目标均是指向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对立统一的,不能偏废任何一方。没有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刑讯逼供就会变成办案中的“家常便饭”,人权、人格将会被践踏,司法将会被蒙上“黑纱”;单独强调程序正义,很有可能促使审判僵化、低效化,不利实体正义的实现,这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与诉讼的根本目的违背。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在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下,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
  3 中国新闻界的正义失守
  在中国新闻界,新闻实践“采、写、编、评、摄”作为新闻生产与传播的程序,强调程序正义应是新闻业健康发展题中之意,然而程序正义却没得到足够关注与重视。程序与法治相依,与伦理相连,无论在司法界、法学界还是新闻界,程序都至关重要。因为新闻实践中所重视的客观公正与司法程序中强调的中立与公正不谋而合,将程序正义引入新闻界,不仅是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也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命题。下文我们将从信息收集与新闻报道两个方面论述新闻界违背程序正义的表现。
  3.1 信息收集中的违规与违法
  信息收集中的违规,对新闻传播规制的违背。从传统媒体时代到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之间信息战的硝烟从未熄灭,抢新闻愈演愈烈,谁得到一手信息就站在了信息战的至高烽火点,在这其中,信源作为信息战的关键武器,是新闻媒体隐形资产的象征,所以很多媒体对自己的信源渠道是秘而不宣的。而渠道的隐秘性,从侧面助推了虚假新闻的滋生和谣言的传播。较为有名的是关于“茶水发炎”、“纸包子”以及“塑料紫菜”的报道,为了博得眼球赢得关注,有些记者违反新闻传播的相关规制,忽视信息真实性,传播甚至捏造虚假信息,这是对大众知情权的侵犯,对新闻资源与公众注意力资源的浪费,对社会公德与新闻职业道德的违背。例如,2018年11月24日,环球网关于“国民党候选人丁守中击败柯文哲,当选台北市长”的失实报道,环球网原本是想拔得头筹,在台北市长选举还没出全部结果时,根据当时的投票情况对台北市长两位候选人的胜负情况进行报道,但是却没想到最终投票结果发生反转。此类赛马式报道一味地追踪票数高低变化本无太大的意义,与其绞尽脑汁抢发选举结果,不如多花点精力挖掘一些深度信息出来,帮助人们理解选举格局变化的原因和后果。 信息收集中的违法,对司法的侵犯与践踏。在信息收集過程中,新闻媒体的违法现象可谓层出不穷,比如公开传播案件审理中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信息或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曝光……其中,隐形采访是个模糊的区域,怎样的报道程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如何做才能在信息采集与合法合规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至今也是学界和业界值得关心的话题。   3.2 新闻报道中的失职与失德
  作为新闻工作者,要先为人,后为记者,坚守道德底线是作人的基础,也是作为新闻工作者坚守职业操守与守护新闻专业主义的前提。对于大众来说,新闻是其在信息海洋中的一站“明灯”,告知大众何为真相,告诉大众什么才是应该坚守的道德与价值。但现实生活中,“有偿新闻”、“有偿不闻”、虚假新闻频频出现。很多报道中,媒体并没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坚守应有的职责。比如,震惊全国的“厦门记者蹲点暴雨拍摄人摔跤”事件、“重庆‘女司机’撞大巴坠江”事件、“记者乔装偷拍姚贝娜遗体”事件等等。
  传播学者詹姆斯·凯瑞认为,新闻工作者的使命是社会的守望者,代表着公众利益,在纷繁复杂的观点中搜寻专业知识告知普通公众。新闻专业主义,即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是内化为新闻从业者的良心,外化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媒体要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向公众提供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满足受众固然重要,但过于迎合受众口味,利用“刻板成见”强行给当事人贴“标签”,甚至捏造出无凭无据的“案情”这是对新闻人的职业道德与新闻主义主义的最大的诋毁与伤害。当今社会真正需要的是有新闻理想、职业道德操守、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的新闻工作者。
  新闻报道中坚持与维护程序公正是极其重要,在新闻报道工作中,要注重和强调具体操作实践的公正性与中立性。当新闻报道保障了程序公正,也从另一方面保障了新闻报道信息的真实性、传达思想与价值观的可信性与代表性。在确保新闻报道的品质的同时,也推动了新闻从业者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4 結语
  一定意义上,肩负舆论导向、社会监督的新闻媒体同法律一样同属社会规范体系。新闻媒体权力作为“第四种权力”,在互联网强大推动下越发呈现出强大的舆论引导力和情感聚合力,从消息传播、意见发表、到情感沟通,新闻媒体权力扮演着重要的信息传声筒、社会黏合剂与舆情晴雨表的角色。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四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面对如此庞大信息接收与消费群体,新闻报道下的程序正义更应获得广泛的重视,新闻媒体权力作用的发挥也应在受众知情权与新闻报道的程序公平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追求新闻报道的合理合法。面对当下新闻领域的种种乱象,如何维护媒体的公信力和记者的职业道德形象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1):23-53.
  [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J].中国法学,2005(06):15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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