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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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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本农田属于耕地中的精华部分,是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的“吃饭田”。要想彻底解决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增产,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则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对国内外高标准基本农田研究进行归纳总结,为基本农田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标准;基本农田;研究现状;LESA体系
  [中图分类号]S27 [文献标识码]A
  1 国内高标准基本农田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的土地整理主要是以农业用地整理为主,其整理包括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一是对土地进行平整,对土壤质量进行改良;二是对农用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零散地块进行归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对零散分布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归并;四是针对沟渠、林网以及道路进行综合规划整治;五是对废弃土地进行复垦利用;六是划定地界,确定土地权属;七是在确保耕地生态环境不破坏的前提下,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总体来讲我国可以将土地整理区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发育阶段、发展壮大阶段以及综合发展阶段。相关学者在借鉴国外土地整理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整理实施途径。近年来,耕地被非农业用途大量占用,导致耕地资源锐减,单一的农地整理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因此,土地整理的内容也转变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盘活闲置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同时,更加要保证耕地质量有所提高,农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过程中,会雇佣大量当地农民作为施工人员,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临时就业机会,缓解了当地的就业压力,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对本项目区内的部分其它草地、滩涂、裸地进行开发,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耕地,可以增加土地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项目区内已利用的耕地进行农业设施的完善,增加灌排设施,提高地力,改善生产条件,保证农作物高产稳产。项目的实施不仅可增加当地耕地数量,而且会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耕地数量紧张的问题。并且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了生态环境建设,对促进该地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会做出一定贡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创造了必要条件。
  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的建设,不仅保护了土地、提高了土壤质量,还能够通过灌溉与排水工程的配套,使原有因洪涝、干旱制约的农业生产得到抑制和改善,遏制水肥流失和土壤退化现象。同时使原来的未利用的土地、低洼易涝的弃耕地均变成稳产耕地,土地荒芜面积也减少;改变昔日水利工程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状。耕地将得到保护,耕地质量得到提高。另外,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可以完善水利设施,可抵御自然灾害。耕地农作物覆盖面积增加形成完整的防护设施。既可涵养水分、改善地区小气候,又可起到保护渠、沟、路的稳定性,生态环境将逐渐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对基本农田保护研究阈区域耕地的综合整治主要是以农用地的分等定级等成果为基础,依靠GIS和数学模型等手段,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以数量质量为目标的布局调整优化。相对于国外,我国的土地综合整治发展较晚。早期的研究以探索为主,然而,通过试点地区的成效来看,土地综合整治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对于土地整理潜力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分别是耕地整理潜力研究与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研究。对于耕地整理潜力的研究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已经较为成熟,而对于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的研究由于起步较晚,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对于其研究明显深入。
  2 国外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研究
  19世纪80年代,美国土壤保持局建立了土地评价与立地条件分析(Land Evaluation And Site Assessment,LESA)体系,LE反映了耕地的自然条件优劣,主要包括自然质量、自然禀赋、本底值;SA则反映了耕地对社会经济条件适宜性,主要包括影響耕地的土壤因素、公共价值、开敞空间。LE评价是指农用地自然禀赋,评价因子为地力等级、土壤生产力条件等级组成;SA评价体系是用于体现研究区社会经济条件,通常包括土地分布、地块大小、相邻地块的农业用途、位置、农业用途的税收因素,靠近城市区域的用途、以及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应性。
  近年来,美国已对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LESA评价系统,并对160英亩耕地进行了永久保护,LESA广泛应用在146个管辖区31个州。除耕地保护以外对购买发展权和农用地分类等其他应用有着重大影响。一些报告指出国会很需要这样的系统去执行项目和政策保护农田,反对城市的扩张和不必要的能源浪费。美国许多农地保护的专家学者对国家的重要农地的保护、监管、划定等进行了全方面的研究,如Jeffrey等人对美国耕地的永久保护措施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得出对耕地进行永久保护的主要问题是农民与政府对于耕地利益分配的问题。
  在20世纪初荷兰就开始了土地整理,由于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研究的不断深入,荷兰土地整理项目的重心逐步由单纯的农业用地调整转化为乡村地区土地更为有效的多重利用。《土地整理法》是荷兰在1924 年颁布的第一个土地管理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的发展、改善农业用地的利用状况;紧接着荷兰又在1938年颁布了第二个《土地整理法》,其目的与前者一致,只是使手续简单化了。荷兰在1947年颁布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标志着荷兰的土地整理由简单的农用地调整过渡到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荷兰在1954年颁布了第三部《土地整理法》, 将景观规划加入到土地整理规划中。在随后几十年的发展中,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问题,旧的法律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荷兰在1985年颁布了《土地开发法》,这个时期主要目标不再单单是农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法律中对于休闲用地和保护区用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1886年,德国最早出现了“土地整理”的概念,该项法律规定了土地整理的具体实施程序,并且专门设立了土地整理机构。1953年,联邦德国正式颁布了《土地整理法》,并于1976年对该项法律进行了重新修订。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整理的任务、要求、目的和方法。德国的土地整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世纪到19世纪末,土地整理内容主要是合并小块变大块,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第二阶段在20世纪初,由于德国工业迅速崛起,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不断开建,将原有规则的土地打乱,第二阶段主要将土地重新规则化。第三阶段为20世纪70年代,通过土地整理改善居民的经济居住条件,保护生态环境,此时提高产量已不再是土地整理的唯一目的(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2010)。   俄羅斯也是开展土地整理较早的国家,早在17 世纪沙皇俄国就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活动,自1765年开始,俄罗斯帝国用了20年的时间完成了国土调查与划界。前苏联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仍十分重视。前苏联时期的土地整理活动是在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下,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国家计委、土壤改良和水利部、农业部、全苏科学院等各部委通力协作,为保证土地整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苏共中央还制定了《土地基本法》《土地法典》等一系列法规、标准已明确土地整理的方法、内容与程序等。
  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对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研究,但是他们没有高标准基本农田这一概念,查阅相关文献可知,国外的精准农业与我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概念非常相近。国外的很多国家开展精准农业项目与我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内容也非常相似。作为世界上最早颁布关于土地整理法律的国家,德国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猎全面,他们不仅对地块调整、土壤改良、道路规划方面做了全面的研究,而且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研究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国外很多国家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就是对耕地的保护。在保护耕地上,他们执行了严格的保护政策,从国家和政府层面,设立了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职权对耕地进行严格的保护。同时,对农地设定限制其用于非农用途的他项权利,即把农地固有的开发权一次性转让给他人,使其永远失去用作城市建设的开发权;在查阅了大量文献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外对于农田建设方面的研究则较为稀少,而对政策性的土地保护力度较强。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外这种建立在完善的土地产权基础上成功保护耕地的方法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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