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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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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8年财政部、科技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提出了提高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以进一步激发各企业研究热情,进而加大在研究方面的投入,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分析了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讨论了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提出让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加合理地落实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实施效果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2-012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6.44;F812.42         文献标志码:A
  为了更好地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究活动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下简称3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1]。与此同时,3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2],该政策为当前全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了正确的评价指标,以便评价其申报流程和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
  1  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意义及适用范围
  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存在缺陷的企业外,该税务新政策可以作用于任何企业,不在此3种例外企业范围当中的所有企业,在研发活动中都可以享受到该新政策的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在实质上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享受到更多新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第一, 研究项目要具有创新性。研发成果要给当地的技术水平带来一定的推进作用。第二, 有较高的研发价值。在已有研发成果的基础上,更新当前技术领域带来的影响。第三, 遵循我国当前税法文件。依照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合理、积极的研发项目。
  2  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问题
  随着新政策的推出和落实,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新政策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具体有以下几点。
  2.1  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价值认定模糊
  当前,新政策实行的问题之一便是企业研发活动以及研发项目的社会价值难以准确预判,主要是因为当前税务机构和研发领域的相关专家较为匮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能为河南省的科技领域带来新的推动作用,研发成果能否为河南省科技进步带来新的发展,这些问题都难以得到正确认定,进而导致新政策难以有效实施。
  2.2  研发费用划分尚未合理化
  新政策的实施过程还存在着较为关键的一个影响因素,即研发费用核算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时,没有相关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尽管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未能进行详细划分,难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2.3  委托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存疑
  我国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委托研发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应该将研发项目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研发费用进行公开,以便落实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当前并未设置相应的审查机构对受托方出具的研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无法确保费用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2.4  其他消极因素的影响
  除了上述当前税前加计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外,还有一些消极因素也直接影响当前新政策的实施。例如研发费用纳税人无法严格纳税、自律意识薄弱、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把握不到位、不良活动频发等。都对政策的执行结果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
  3  企业落实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3.1  提高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优惠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当前,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升到了75%。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3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河南省内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在2019年12月31日优惠时限结束之前,国家也可能会重新制定优惠时间并且延长或者缩短活动[4-6]。
  3.2  追溯备案以及汇算清缴规定
  追溯享受是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的系列规定,在2016年1月1日后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却没有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备案,追溯享受该项政策,追溯期不超过3年。因为研究费用是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年度清缴的优惠项目,所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季度预缴申请工作时,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计算,强调其真实性。在年度清缴汇算活动中,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汇算清缴规定,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7-10]。
  3.3  加强管理研究支出
  第一,相關部门要确认研发活动的主要负责方。研发项目是由中小企业自主研究,还是由其他企业代为研究,要作好明确规定。如果其他委托企业代为研究,要对研究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并且出具相应的研究费用明细。委托方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2次扣除。若是两个企业共同研究项目,则需要两个企业分别对研究活动中自己所承担的研究费用进行核算,然后按照税法政策进行扣除。若是以集团集中开发研究项目的形式展开研究的,则可以根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分摊制度确定合理的分摊方法,在该项目收益人员中进行合理分摊,依据每人承担的部分进行加计扣除。   第二,建立健全辅助账目。在确定研究项目的同时,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辅助账目。整理并核算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研究费用,再对各种研究活动和非研究活动费用进行明细化处理,详细记录实际研究工时。精准核算本年度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以便企业在所得税清缴活动中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数据。
  3.4  完善后续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要依据当前实际的工作需要,及时检查河南省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河南省的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企业,要对其实行撤销编号、免除入库资格的处理。
  第一,企业内部发生重大变化、与当前加计扣除政策不相符。
  第二,在研究过程中没有据实进行研究、存在不实行为。
  第三,在研究项目中出现失信情况。
  第四,研究活動有着极大隐患容易产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出现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要严格查处。当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定要将后续维护工作做好。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处理,每年的3月31日之前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更新企业的最新信息。要进行自主测评,判断企业当前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如果企业存在与《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有矛盾或更名的活动,要将其变化情况填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更新信息。各企业要严格把控其行为,避免出现违规行为以及误踩红线的现象。
  4  结束语
  通过分析当前的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发现,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定要对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解读,并且依照相关文件精神,对研究费用进行合理、科学管控,这样才有利于在国家推出的相关政策中收获到更多益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Z].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赵泽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J].工业经济论坛,2018,5(2):68-73.
  [4]黄英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因素分析[J].财会学习,2019(16):156,158.
  [5]张廷升.海西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与应对分析[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8(3):19-22.
  [6]彭露,唐立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8):35-36.
  [7]赖春泉.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8]潘旭颖.制度环境、企业规模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J].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6.
  [9]肖培,谭鑫,张宝其,等.石家庄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及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9):109-110.
  [10]李佳.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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