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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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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建筑企业参建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因为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少,如何公平、高效、合理地解决是一个难题。本文分析了ADR模式的概念和特点,指出了其在解决工程合同经济纠纷时的实施程序.
  关键词:ADR模式;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纠纷
  1  引言
  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一带一路”外交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建筑企业开始走向海外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加上海外特殊的政治法律和施工环境,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产生建设合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处理这些经济合同纠纷,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传统上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依靠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开始应用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端解决)模式来解决国际工程争端。本文围绕ADR模式开展研究,在论述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ADR模式的实施程序,并举例说明了该模式如何应用,希望能为更多的工程项目经济纠纷提供借鉴。
  2  ADR模式的概念和特点
  ADR合同解决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是指除诉讼之外的各种争端解决方式或机制,包括协商、调停、调节、小型审理、工程师决定、争议评议等[1]。ADR模式中的这些方式和方法各有不同的操作程序,共同的特点是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督促,寻求当事人共同接受一种和解方案来解决争端。
  相比于依赖司法机关参与、实施一裁终局制、更多地通过公权力强制执行判决的仲裁模式,ADR模式具有下列特点:
  (1)耗时少、费用低,比较经济。
  (2)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密,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双方的声誉不会受损。
  (3)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强调判决的合理性,主张争端双方相互让步从而达成妥协。
  (4)不会旷日持久地消耗从而对争议双方都造成伤害,而是专注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5)做出争端解决方案参考依照的是争端双方都认可的专家学者该处的处理意见,双方都可以接受,可以快速达成一致的协议,从而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争端。
  3  ADR模式的实施程序
  根据国际工程咨询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系列合同文件中的規定,ADR模式的一般实施程序如下。
  (1)启动ADR程序。发生建设工程经济合同纠纷后,争端双方协商一致后启动ADR程序。
  (2)成立ADR专家委员会。根据纠纷的原因和事由,选择双方都信任的建筑技术、法律、经济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这些专家可以由争端双方分别聘请,也可以协商共同聘请。
  (3)现场ADR陈述。争端双方在专家委员会面前陈述各自的意见,由ADR专家委员会进行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进行分析判断。
  (4)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根据ADR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并征得争端双方同意后,如果争议问题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审计、律师等)介入的,可以由双方共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中立的咨询意见,提供给ADR专家委员会参考。
  (5)ADR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由ADR专家委员会的各位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出具争端解决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商讨一致后形成最终的专家意见。
  (6)争端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争端双方根据专家意见,签署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纠纷的和解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争端的解决办法。
  (7)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争端解决后,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变更的,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备案程序。
  4  ADR模式解决海外建筑工程合同争议举例
  4.1  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日,申请人我国A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非洲某国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A建筑公司承包被申请人B公司的办公楼建设,工期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工程进度达到70以前,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款,超过70%以后,每月付给当月工程量的一半款项;延期竣工时,每延期1天,由A公司按工程造价付给B公司万分之五罚金;被申请人B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延期组织竣工验收,从延期之日起,按照拖欠款项的0.05%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工程直到2019年5月1日才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6月1日,A公司编制了《工程结算书》,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1千万,B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确认,并当场支付给A公司100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B公司共支付给A公司工程款900万元,拖欠1百万元至今未支付。
  2019年12月1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百万元,B公司称短期之内无法偿还。为此,A公司提出申请;①要求B公司即时支付工程尾款1百万元,并按照每日0.05%的比例支付自2019年5月1日开始直至结清全部尾款日止的违约金;②被申请人B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4.2  争端焦点
  本案例中,争端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申请人A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合同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安规的规定执行。工程竣工日期是2019年5月1日,给一个月的工程款筹备及支付时间,超过这个日期就应该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从2019年6月1日期算。(2)被申请人B公司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工程尾款何时支付没有明确约定,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4.3  解决措施
  A公司和B公司在长期的施工过程中,觉得今后合作的机会还很多,没有必要因为这一件事情弄得双方都不愉快、影响后续的合作,双方协商约定不采用法律起诉的方式解决,而采用ADR模式解决。
  双方按照ADR模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一般程序,共同约请了专家,经过现场陈述,专家指出:由于非方国家建筑工程法律中不存在工程违约金的明确条目,而根据中国的建筑法律规定以及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参建双方对违约金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以建筑工程实际交付的日期为应付款时间,也可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同时应该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因此,申请人A公司申请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被申请人B公司应该支付给申请人A公司以1百万元为本金、从应付工程款即2019年6月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1日止、按照每日0.05%的标准的违约金。
  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专家提议合理,可以接受,于是支付了A公司相应的违约金。双方都对ADR模式解决方法表示满意。
  5  ADR模式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1)加强对ADR机制的学习。ADR模式是以专业知识为支撑的,只是更多了顾及了争端双方的利益和接受程度。
  (2)建立专家库。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该建立工程争端咨询专家库,鼓励争端双方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
  (3)拓宽律师的业务空间。应该积极探索律师在ADR模式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确保ADR模式提出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
  6  结束语
  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难免因为各种不可抗拒和不可预估因素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在较快并且比较完善地解决这些争端,对于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ADR模式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为我国建筑工程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我国应该在建筑工程领域积极推广ADR模式的应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建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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