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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汽车制造、锅炉排污许可申请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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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全面启动了汽车制造行业、锅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在申请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应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为此,在文中通过对相关文件的查阅与分析,对当前汽车制造行业、锅炉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的建议。为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提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汽车制造;锅炉;衔接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1-0-01
  Abstract:In 2019, the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for the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nd the boiler industry was fully launched.Many problems occurred dur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to achiev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and discharge permits effective convergence.Therefore, by consulting and analyzing the relevant documen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ion license in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nd boiler industry.On this basis,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or the connection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emission permit.It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onnection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emission permit.
  Key word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ewage permit;Automobile manufacturing;Boiler;Connection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污染源量大、面广且仍在高速增长,污染源管理是我国目前管理的重心[1]。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建成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污染源全过程管控[1]。2019年,全面启动了2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汽车制造行业、锅炉名列其中。
  1 汽车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1.1 净月区汽车制造行业简述
  净月区位于长春市东南部,经初步筛查,净月区现有汽车制造企业30余家,主要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生产产品涵盖座椅骨架、座椅套、密封条及机加件,生产工艺主要为焊接、机械加工、注塑、电泳和装配,以机械加工和装配为主。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水污染物主要为磷酸盐、SS、重金属。
  1.2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发布于2018年9月28日,適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1)电泳工艺填报标准不足。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包括阴极电泳。汽车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一览表均未包含电泳工序的排放口类型,在实际填报过程中只能参照喷涂工序,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并且技术规范中许可排放量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但该企业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环评批复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标准中无氨氮、磷酸盐排放限值,无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
  (2)工业炉窑无适用标准。部分企业烘干工艺使用工业炉窑,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该标准仅规定了烟尘和烟气黑度两项指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种类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导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无标准可依。
  2 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2.1 锅炉简述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文件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10t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锅炉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锅炉整改,由于燃料热值的限值,有些单位不得不提高锅炉吨位以满足原有的供热能力,整改项目属于降低污染负荷,未履行环评变更手续。
  2.2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发布于2018年7月31日,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1)环评变更手续未明确。“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环评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未予以明确,“煤改气”“煤改电”中吨位变大的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更未予以明确。(2)企业监测负担加重。按照规范要求,不论吨位大小,天然气锅炉有组织排气筒氮氧化物自行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二氧化硫、颗粒物、林格曼黑度监测频率为每年一次,部分企业锅炉吨位仅为0.1t,为企业增加了较大的监测负担。   3 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的探讨
  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源管理的核心载体,实施污染源“一证式”管理,使国、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监督执法形成合力;使环评、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形成合力[2]。但全面启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存在不足之处。
  3.1 评价方法无法完全兼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事前预防为主,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排放强度的环境影响,排污许可制度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更倾向于定量分析污染物排放对水体、大气的影响。
  要完善环评技术导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技术体系,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3]。
  3.2 填报内容存在脱节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对原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衔接没有明确要求,环评阶段项目生产设施并未完全确定,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评文件未载明的污染防治设施,均导致环评与排污许可信息存在脱节。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虽然涵盖了大部分排污许可填报的信息,但信息源提取难度较大,净月区汽车制造行业大部分为小型机加工企业,锅炉行业为洗浴中心、学校、村委会等,企业内部非专业人员填报困难。
  在实际申报过程中,严格审核环评与现状之间的差异,明确原环评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同时,还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汇总,与排污许可证中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信息一一对应,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能输出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
  3.3 排污许可污染物控制标准缺失
  部分污染物排放標准发布时间较早,污染物种类不全面,排污许可申请申报的一些污染物无排放标准,造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脱节。
  应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覆盖产生的污染因子,与排污许可申请技术规范做到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王红梅,砖瓦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技术建议(一)[J].质量与标准,2019(7):61-62.
  [2]李元实,杜蕴慧,等.污染源全面管理的思考——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为[J].环境保护,2015,43(12):49-52.
  [3]柴西龙,邹世龙,李元实,杜蕴慧,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J].环境影响评价,2016,38(6):25-27.
  收稿日期:2019-12-04
  作者简介:解冬雪(1989-),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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