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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努尔巴努

  摘要:民间借贷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中,尚无成文法约束民间借贷行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民间借贷合同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宣传力度,成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和高利贷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书面合同内容。
  关键词:民间借贷;主体;监管;《民间借贷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1-0063-0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也随之兴起。民间借贷能够为他人提供资金帮助,有效缓解银行压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民间借贷行为,确保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使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健康有序发展。
  一、民间借贷概述
  学界对于民間借贷的概念有多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的金融活动,它包含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违法金融、地下金融等,还包括那些正式金融主体中尚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以及暂时还未被认可的金融创新。①另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家庭和企业之间进行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也未取得合法地位,绕开官方正式金融体系直接进行交易的金融形式。②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如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相互之间自发的、相互约定而形成的一种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共同基金、地下银行、当铺、P2P平台、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实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二、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之中。《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2章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由此可见,对民间借贷在相关法律中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成文法约束民间借贷行为。
  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最早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案件问题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就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若干意见》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01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业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案件提出审理思路。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三、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未能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内容不够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够全面、详细,不法分子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且民间借贷种类繁多,借贷行为是个人私下的行为,监管、执法部门不能全程监督和跟进,故容易出现高利贷、“套路贷”等问题。由于我国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相关法律知晓率不高,对“套路贷”“裸条贷”等借贷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清,不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对民间借贷监管力度不足。因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程序简单、主体合法性不明确、灵活应变等特点,容易出现借贷纠纷,在监管上存在很大困难。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内容在法律上不明确,在借贷合同中容易出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随意确定利率,导致高利贷、“套路贷”及暴力催收等问题屡禁不止。银保监会、金融、工商、商务等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作用发挥不明显,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中介融资、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领域存在较多问题,加剧了金融风险。
  三是民间借贷合同不够规范。目前民间借贷合同是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制定的,存在未按照《合同法》制定借贷合同的问题,合同内容不够完善,随意性比较大,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等,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纠纷。
  四、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并加大宣传力度。建议出台完善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可制定和颁布《民间借贷法》,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并依据我国国情实行相对宽松的政策。③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做法,比如日本在1915年就制定了《无尽业法》,韩国也制定有《民间借贷登记与使用者保护法》④。建议《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行为中的禁止性规定,规定具体的利率、具体的行为限制,使之内容更加完善、详细,确保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行。在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时,应坚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一般原则。⑤   同时,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知晓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建议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对典型民间借贷案件进行通报,做好以案普法工作,为确保民间借贷健康运行,在手续上严谨、资金运用上合理,为防止出现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奠定基础。
  二是成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整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民间借贷的管理权限交由银监会,在银监会专门设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权力及其管辖范围,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对民间借贷行为全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明确民间借贷机构的成立条件、资质等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批准民间借贷机构,具有一定规模、资质的民间借贷主体经过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审核认可,才能确定其为民间借贷主体。严格对放贷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资金的多少作为唯一审查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放贷主体的性质、内控制度、信用等级、放贷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完善借贷市场准入机制。⑥
  加大对民间借贷内容的监管,从借贷形式、用途、利率、违约情况处理等多方面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预防“炒钱”“高利转贷”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发生。建议职能部门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合同必须在公证处公证,使其更加合法,更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和高利贷的法律责任。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将超过“四倍红线”标准的行为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议《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貸利率的最高限额,此最高限额要根据当前市场利率、各大银行利率为准适当进行调整,并规定最高利率。利率的高低可根据贷款用途、时间长短适当进行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具体利率,但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间借贷利率得到严格控制,防止出现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法》应明确“有高利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刑法》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高利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惩”。
  四是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书面合同内容。要重视合同内容,很多民间借贷机构的合同都过于简单,存在着很大的法律漏洞,导致别有用心的人员钻法律空子。严格依照《合同法》完善民间借贷合同,实现合同内容完善、平等,使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民间借贷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借贷双方姓名,借贷的用途、额度、利息,借款与还款的时间以及还款的方式、违约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等。借贷双方要严格按照 《合同法》制定合同,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当事人签字确认外,建议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的内容最后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监管部门存档一份。同时,建议对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
  注 释:
  ①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
  ②郑败,王龙锋,肖云.论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和谐发展[J].企业经济,2006(3).
  ③祁卫伟: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2017.
  ④董贺新.中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8(5).
  ⑤贺一梦.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及发展出路[J].现代商贸工业,2018(5).
  ⑥唐波.新编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1]吴庆.浅析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和规制原则[J].知识经济, 2011(1).
  [2]刘志伟.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以风险的类型化为视角[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3]徐茜,王清平.我国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及规制措施研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
  [4]李振华.民间借贷的制度缺失与法律规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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