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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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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关系数额巨大,波及广大民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由于不易把握其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差别,衍生出存在犯罪认定方面相应的问题。本文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进行区分,并认识到民间借贷存在演化成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最后为防止民间借贷发展成为非法集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区分;演化
  一、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的概念,在现行《刑法》中也不存在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而对非法集资这个概念加以描述的规范性文件都局限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的范围内。
  通过综合各个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违法性
  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制。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又具体包括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和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进行直接批准。一般说来,非法集资违法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公开性
  非法集资需要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公开性也是非法集资的一个显著特征,而公开宣传的内容多是虚假或者夸张的。非法集资活动通常是公开进行的,这也是导致非法集资涉案数额金额普遍较大,波及范围广的主要原因。
  3.诱骗性
  非法集资通过许诺还本付息,支付高额回报来诱骗相对人。诱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行为人通常利用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活动当中的漏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伴随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的形式表现为理财服务、投资高利润项目、传销或者直接利用互联网,许诺在限定时间段内给以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的高额利润回报。
  4.公众性
  非法集资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或是超过规定人数的社会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导致盲目投资的后果牵涉范围一般比较广,公众并不了解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不能有效进行监管,无法起到防控风险的作用,更难以承担投资无法返还的风险,进而严重影响社会金融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时代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进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非法集资的手段也是不断翻新,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不断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二、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1.合法性
  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资金融通行为,是用于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合法目的,是受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相关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具体条文涉及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2.民间借贷的主体特定
  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包括经有关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由此可见,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广泛,资金融通的领域也大。
  3.民间借贷的方式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方式也是多样,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民间借贷的标的不仅包括货币,还包括如债券、股票、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有价证券。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民间借贷也会出现更多方式。
  4.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非要式合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只要符合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就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由于民间借贷是产自民间自发形成的资金融通行为,利率的变化通常以市场为导向,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5.民间借贷或出于有偿或出于无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承认无偿借款的存在,出于人情而不追求利息的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民间借贷只要求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那么根据约定,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三、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一)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现实情况中非法集资的情况也十分复杂,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法律适用存在许多的疑难问题,所以有必要认真思考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差别,进行合理区分。
  1.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
  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可以看行为人是不是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就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转为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并排除权利人的一种主观意愿。而民间借贷大部分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采取的手段也与非法集资不一样。
  2.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造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而民间借贷在实际生活中通常是当事人向特定对象进行借款,在双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民间借贷存在免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息都比银行同期利率稍高,但非法集资总是伴随着高额利息。
  3.行为人针对的行为对象不同
  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众性,非法集资面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要求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而民间借贷往往是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面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也导致了借款人与贷款人实际并不认识的情况,而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社会关系密切的人群之间。   在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认定,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这一规定能有效弥补法律漏洞。而对于非法集资公众性的判断,也应当上升到抽象层面。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设定一个具体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去衡量显然是不科学的。行为人吸收资金的对象并不多,但这一小部分对象的社会关系网却非常发达,通过他们作为媒介,实现巨大规模的集资也是可能存在的情况。
  4.行为人产生的行为后果不同
  行为人是否造成了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后果,也是衡量其属于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因素。非法集资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市场有序运行。民间借贷往往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了这些企业的扩大和生产,提高了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资金自由流通,同时弥补金融服务中的缺陷,优势互补,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的演变
  1.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演变的可能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虽然有所区别,但民间借贷是有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
  民间借贷虽然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但也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发展成为非法集资之后,由民事领域扩展至刑事领域,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为解决困境企业可能直接开展非法集资。此时企业集资的对象既有可能是企业内部员工也有可能是企业业务往来的其他商业伙伴。如果出现无力偿还资金的情况,通常加速企业走向破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也让投资担保公司、P2P网络借贷等出现井喷式生长。在缺乏有力监管的情况下,这些“影子银行”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超越自己的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①为了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这些“影子银行”通过承诺越来越高的投资收益来吸引公众。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无论投资担保公司还是P2P网络借贷都会陷入危机。
  当代社会金融发展的形势较之以往更为复杂,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更为多样化,如果不对民间借贷加以规范控制,现实中也不乏民间借贷演化成为非法集资这样的案例。
  2.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演变的应对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非法集资都源自民间借贷,许多非法集资也都采取了民间借贷的方式作为掩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加以演化成为非法集资也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借由民间借贷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都会造成很大的冲击。非法集资由民间借贷演变而来,通常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给投资者个人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防止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演变,可以从以下几点采取強有力的措施。
  第一,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健全完善,以此来应对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演变。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而针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我国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法律规定存在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从立法层面上对非法集资加以规范。②
  第二,加强监管,杜绝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的出现。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金融市场,及时对相关不法活动进行整治。
  第三,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社会公众,特别是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人群进行宣传,提高公众防范风险的意识。
  注释:
  ①耿志民,朱亚辉,赵兴盼,乔恩红:“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演化困境及其破解研究”,载《福建论坛(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11期,第35-42页。
  ②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第125-130页。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8(4).
  [4]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J].人民司法,2012(9).
  [5]林越坚,黄通荣,李俊.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与刑民处分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
  作者简介:
  谭奥佳(1992~ )女,汉族,四川绵竹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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