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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壳公司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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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中国空壳公司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带来潜在影响。从空壳公司定义、产生环境、来源和设立目的等方面展开研究,挖掘空壳公司的形态特征和风险属性,建立了通过外部数据发现和识别空壳公司的数学模型。
  关键词:空壳公司;特征;风险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9-0003-07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9.2         文献标志码:A
  1  研究背景
   为响应“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自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及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开立的相关流程作出大幅简化,实行“宽准入,严监管”的政策。此项改革最突出的变化是将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大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及时间,为刺激市场活力与保障就业提供了坚实保障。
   与此同时,由于企业注册门槛大幅降低,社会上也出现了大量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2014—2019年,中国商事主体数量年均增加1 000万家,增长速度冠绝全球,大大超过同期中国经济整体增长速度。2013—2018年中国GDP增速与在营企业增速对比如图1所示。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2018年度國民生产总值数据显示,6年间中国GDP实现累计增长52.54%,中国在营企业数量从1 201万家猛增至3 589万家,累计增长298.83%,企业增速大幅超过经济增速。探壳实验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近年来中国空壳公司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3—2019年中国新增空壳公司数据统计,如图2所示。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大陆在营企业数量超过4 099万家,其中各类型疑似空壳公司超过500万家。这些空壳公司的存在不仅浪费公共资源,并且存在极大的社会隐患。探壳实验室分析了大量涉及空壳公司的司法案件,对空壳公司的成因、来源和目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中国空壳公司研究报告》。本报告是国内首份全面研究空壳公司问题的报告,希望可以为反洗钱KYC、信用风险判别、交易对手背景调查等场景相关从业者及空壳公司风险防范提供帮助。
  2  如何定义空壳公司
  2.1  什么是空壳公司
   在我国社会中,“空壳公司”属于一种“有共知、无共识”的概念。所谓“有共知”是指空壳公司是一个已经深入人心并被广泛传播的概念,所谓“无共识”是指空壳公司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的界定标准。
  2.1.1  空壳公司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存在一种称为“空壳公司”或“现成公司”的公司法律形式。这种“空壳公司”或“现成公司”是指由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预先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供客户在急需注册成立公司时购买。这类公司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
   在我国,空壳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空壳公司并没有定义,空壳公司与普通公司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空壳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开展业务活动。
  2.1.2  空壳公司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
   当前,我国对空壳公司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常有人以资本实缴情况作为空壳公司判定标准。但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2013修正案)》已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予以限制。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有无资本资产、有无实际经营活动、有无人员、有无实际经营场地、有无经营资质等方面,对空壳公司作出判断。
  2.1.3  空壳公司危害性取决于设立目的
   空壳公司是一个“中性”概念,按照正规流程设立的公司并不违法。空壳公司的危害性主要取决于设立人的目的,但空壳公司经常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2010—2018年空壳公司涉案数据统计,如图3所示。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空壳公司的案件达11 969件,其中2014年以来的案件超过90%,并有逐年递增趋势。
  2.1.4  空壳公司最大的风险是不确定性
   空壳公司最大的风险是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首先,是否有害不确定。实际上,在被利用实施不法行为之前,大部分空壳公司既没有合法活动也没有违法活动,其危害性难以评估,提高了风险防范难度。例如在银行业务中,如果对空壳公司采取“一刀切”策略,会影响正常业务拓展,但如果不予处理会埋下极大隐患。
   其次,危害程度不确定。探壳实验室通过研究案例发现,设立空壳公司目的繁多,既有自由职业者为签署合同、缴纳社保便利设立空壳公司,也有企业为避税、逃税目的设立空壳公司,更有为非法集资、传销、骗贷或洗钱等目的设立大规模空壳公司。个别案件的涉案金额甚至超百亿,空壳公司危害程度不确定且差异极大。
   再次,风险特征动态变化。研究发现,空壳公司风险属性会随着所有权变化而改变。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养壳”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用于转让获利。空壳公司的风险随着“买壳”目的不同而快速改变,特别是信贷、招投标等情况下尤其需要关注。
  2.2  空壳公司基本特征和认定标准
   探壳实验室分析大量案件,从设立空壳公司的目的出发,分析企业在资金(资产)、经营场地、企业人员、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等5方面的数据,以及出于不同目的设立的空壳公司应具备的形态特征。    在分析了10万余家空壳公司样本数据后发现,空壳公司在某些基本特征方面具有共性。空壳公司通常在资金(资产)、经营场地、企业人员、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等5方面的数据不真实或无法反映其真实存在,具体如下。
  2.2.1  资金(资产)
   空壳公司通常没有真实的资金或资产数据,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注册资金实缴记录或资产登记记录。需要指出的是,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金已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后很多正常经营企业也没有注册资金实缴记录。因此,没有资金实缴数据不能作为判断空壳公司的充分条件。
  2.2.2  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中心,是企业设立银行账户、汇兑款项、传递信件、联系业务的场所,是确定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据和司法管辖的标准。异地经营不利于工商和税务监督管理,容易引发各种违法行为。因此,《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经营场所真实性均有规定。
   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为鼓励创业和降低创业门槛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集中办公区、虚拟办公室或企业托管服务的出现,客观上促进了企业采用异地经营的方式办公。因此,除使用虚假地址注册登记外,经营场地不真实不能作为判断空壳公司的充分条件。
  2.2.3  企业人员
   近年来买卖身份证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2018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案件3.2万余起。不法分子通过借用、租用或网络购买等方式,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资料注册公司,是设立空壳公司常见的方式。该类空壳公司常被用于洗钱、非法集资、骗贷等刑事犯罪活动。2010—2018年买卖身份证相关案件数据统计,如图4所示。
   空壳公司在企业人员方面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数据不真实,存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可能。遗失、借用、出租身份证件等资料导致被冒名注册公司的案件屡见不鲜。
   其次,缺少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员工。正常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雇佣一定数量的员工,而空壳公司由于没有真实经营活动经常出现零员工现象。
  2.2.4  经营活动
   探壳实验室提取企业各维度数据并关联企业外部数据分析其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会有相应数据体现,而大部分空壳公司由于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各维度数据均无法发现活动痕迹。但需要承认的是,探壳实验室主要依赖企业外部公开数据构建空壳识别模型,大部分小微企业外部数据非常匮乏。因此,缺少经营活动数据并不能作为判断空壳公司的充分条件。
  2.2.5  经营资质
   经营资质是指企业的某项经营资格,是可以证明企业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的文件。资质一般有两种:一是经营资质,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能力资质,如企业获得的由各级政府、专业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本报告所指经营资质特指第二类,即代表企业相应能力的资质证明。经营资质是企业在特定行业开展特定业务时所需要的,但并不是企业所必须的。因此,经营资质并不能作为判断空壳公司的充分条件。
  2.2.6  小结
   综上所述,空壳公司通常在资金(资产)、经营场地、企业人员、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等5方面具有区别于正常企业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均不能作为判断空壳公司的充分条件。识别空壳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各维度数据并结合企业形态特征加以判断。
  2.3  空壳公司形态特征和潜在风险
  2.3.1  套牌公司和空壳团伙
   套牌公司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现象。使用同一套身份信息注册多家公司,同时这些公司在各维度的数据都呈现出空壳特征。空壳团伙是套牌公司的“升级版”,是由多个套牌公司组成的大规模空壳公司。
   (1)形成原因。
   场景1:空壳公司“批发商”。
   各种企业咨询服务公司、代办公司和注册服务公司会预先注册大量空壳公司,以便未来通过转让空壳公司获利。
   场景2:因洗钱、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非法目的而批量设立空壳公司。
   在这类案件中,不法分子为快速转移、分散资金或实现上下游业务关系,需要同时操纵一定数量的空壳公司。
   (2)社会危害。
   在洗钱案件中,利用空壳公司的掩护,不法分子可以快速藏匿、转移非法收入,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助长了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当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结合,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影响。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操控大量空壳公司虚构业务上下游关系,虚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送货单等一系列凭证资料,开设银行账户,虚构支付货款。在空壳公司掩护下,不法分子作案手法隐蔽多变,极尽所能逃避监管和稽核,使国家增值税款遭受损失。
  2.3.2  傀儡公司
   傀儡公司是指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用来实现非法目的的空壳公司。
   (1)形成原因。
   我國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经济落后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出借甚至出租身份资料,为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提供了便利。近年来,企业注册门槛逐步放低,虚拟办公地点和代办公司盛行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注册难度。这在客观上为傀儡公司大量出现创造了条件。
   (2)社会危害。
   傀儡公司类型的空壳公司风险很高。因为使用了他人身份资料,犯罪分子隐藏了真实身份,更加肆无忌惮。在各种案件中,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洗钱、非法集资,往往数额巨大,涉及企业众多,极大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3.3  空壳公司关联方
   空壳公司关联方是指该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对外控制了多家疑似空壳公司的企业。
   (1)形成原因。
   形成空壳公司关联方的原因比较复杂。部分空壳公司关联方是因骗贷或非法集资等非法目的而设立的。正常经营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因经营需要也常会设立一些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这些空壳公司关联方通常没有风险。
   (2)社会危害。
   部分空壳公司关联方可能是出于担保骗贷或非法集资等目的而设立的。
   场景1:担保骗贷。
   不法团伙利用银行对担保方审查的漏洞,操纵空壳公司为自己公司担保,实施骗贷行为。在这类案件中,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公司主体即为空壳公司关联方。这些公司本身可能有实际经营的公司,但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了其他空壳公司,并操纵这些空壳公司为自己的公司提供担保。
   场景2:非法集资案件中,用于包装投资项目。
   在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团伙首先设立一个资本雄厚、经营场所正规的集资平台,之后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具有“高额回报”诱惑的投资项目欺骗投资人。
  2.3.4  借壳经营
   借壳经营是指通过“买壳”方式获取空壳公司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这些企业近期曾发生过集中性重大变更,且于变更之前无实际经营活动。所谓集中性重大变更是指影响企业经营权和归属权的变更事件,例如企业出售等。正常的企业出售、并购或重组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借壳经营,借壳经营的前提是目标企业在重大变更发生前为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
   (1)形成原因。
   企业借壳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壳”所具有的资质和能力,例如进入某些已被限制注册的行业,避免较长的注册和认证周期,直接获得某种经营资质,获得比较长的存续时间,以便在经营中满足一些准入条件等。借壳经营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企业注册门槛降低、维护企业成本较低,在客观上鼓励了“养壳”行为。
   (2)社会危害。
   借壳经营帮助借壳人绕过必要流程直接获得了进入某些特定市场和参与某些特定业务的条件,必然违背了设立这些准入规则的初衷,使他们的交易对手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特别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通过借壳经营实施骗贷是一种常见作案手法,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  产生空壳公司问题的环境因素分析
   空壳公司是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环境和经营政策变化,空壳公司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分析相关案件数据可知,由空壳公司引发的社会问题逐渐增加。在分析了大量的空壳公司样本后,探壳实验室认为产生空壳公司问题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3.1  企业注册制度改革客观上降低了设立空壳公司的门槛
   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大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并简化了注册流程及时间,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活力与保障就业率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客观上也降低了设立和维护空壳公司的门槛。
  3.2  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客观上降低了设立和维护空壳公司的成本
   “双创”改革是国家基于战略转型发展和国内创新潜力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性改革。在“双创”改革推动下,各种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双创”在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趋凸显。国家和各级政府为推进“双创”改革出台了很多政策,例如简化注册流程、推行集中办公区、提供托管服务等。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创新创业环境,降低了创新创业的门槛和成本,但客观上也降低了设立和维护空壳公司的成本。
  3.3  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了利用空壳公司避税的行为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陆续推出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政策落地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产生了各种问题,其中利用空壳公司避税的问题尤为突出。
   以新疆霍尔果斯市为例,该市实行“五减五免”的优惠政策,一度被视为“避税天堂”。根据规定,2010—2020年在霍尔果斯新注册公司5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5年后地方留存的40%将以“以奖代免”方式返还给企业。此外,企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一定条件后可获得相应奖励。该政策推出后吸引了大批企业和个人前往霍尔果斯注册公司。
   数据显示,2015年霍尔果斯注册企业只有859户;2016年新增2 490户,达到3 349户;2017年新增企业剧增至13 349户。
   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霍尔果斯市各类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总量22 615户,注册资本3 021亿元,同比增长177.7%、202.5%。其中,影视文化类企业增长迅速。
   在表面繁荣的背后,税收优惠政策似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带来令人忧心忡忡的隐患。由于注册审查不严以及监管不规范,导致空壳公司比比皆是,一址多照、逃税、漏税等乱象丛生。部分公司只在当地注册一家分公司,转入巨额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并未在当地开展经营或生產活动,也从未招聘过一个员工。这不仅未能给霍尔果斯带来真实的经济增长,反而因转移盈利使税收流失严重。据当地税务部门统计,每年至少有200家企业各自向霍尔果斯注册的子公司转移2 000万元以上利润。这意味着霍尔果斯一年就有40亿税收流失。
  3.4  企业“注销难”产生的僵尸企业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化,企业准入门槛降低,但企业注销流程依旧烦琐。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无论企业是否有债权债务、是否经营过,注销都得按照程序经过清算组备案、报纸公告、正式注销等手续,程序烦琐复杂、周期长。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鼓励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创业热潮。部分企业在创业失败后由于丢失重要文件、账册,或股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这些企业凭借公司本身力量已无法提供注销所需要的法定材料,面临“注销难”的痛点。由于没有及时注销,这些企业渐渐变成僵尸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已不再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但由于尚未真正出清,不法分子仍可能利用企业营业执照等从事不法活动。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国家出台了简易注销政策,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试点。以上海为例,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其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登记机关会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10 d并提供3份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20 d左右就能完成注销。
  4  空壳公司的来源分析
  4.1  被动形成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随着市场经济环境改变,一些企业由于无法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而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部分缺乏市场自生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曾经的地方支柱企业,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勉强维持,逐渐沦为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成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
   这些僵尸企业实际上已成为空壳公司,不仅无法为社会贡献财富和就业岗位,还存在浪费社会资源、扰乱市场环境、制造金融风险等问题。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原则上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
  4.2  主动设立
   主动设立空壳公司是指空壳公司实际操控人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主动设立并维护的空壳公司。在鼓励创业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背景下,设立、维护公司的门槛和成本都大幅降低,这使得设立空壳公司更加容易且便宜。这类空壳公司的设立人通常是公司实际操控人。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借用、冒用、购买身份证信息和资料用于注册公司的现象,因此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并非实际设立或操控企业的人员。
  4.3  空壳批发商
   市场对空壳公司,尤其是有一定资质、存续时间较长、经营痕迹“清白”的空壳公司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存在专门从事“养壳”“卖壳”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服务或咨询公司。这类公司可以称之为“空壳批发商”。
   “空壳批发商”通常会使用相同的身份资料、代办或托管的注册地址,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通过互联网出售转让。这类空壳公司在养壳阶段通常没有特别的风险,但其风险会因为“买壳”目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5  设立空壳公司的非法目的
   因具有隐蔽性特点,空壳公司常被用于避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诈骗、洗钱,以及涉黑、涉毒、财务造假、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
  5.1  避税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分流销售收入,可以实现避税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对于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各地政府为鼓励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也出台了相应优惠政策。一些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分流销售收入的方式达到避税目的。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查处追缴活动。
  5.2  洗钱
   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是常见的洗钱手段。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通过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或通过中介机构批量注册、收购空壳公司,然后通过开立对公账户、开通网银、虚构交易等手段,实现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汇到境外、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
   案例:重庆“3·25”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
   重庆警方成功破获该市首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打掉一个利用空壳公司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567亿元。该团伙以广东潮汕籍陈氏三兄妹为核心,以亲戚、朋友、同乡关系为纽带,涉案人员30多名。该团伙利用在重庆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设立了20多个对公账户以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接到业务后,将“客户”对公账户资金转入该团伙在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账户中,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交易金额的1%~3%作为手续费。
  5.3  骗贷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银行通常会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时间有一定要求。因此,通过收购借壳其他公司名义掩盖真实经营状况,成为骗贷的常见手段。
   案例1:惠民县万寿源面粉有限公司及胡云磊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2013—2017年,胡云磊、胡同军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以其经营的惠民县万寿源面粉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山东省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700万元;以惠民县诺尧粮油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山东省惠民農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 950万元。
   案例2:钱先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2010年6月,钱先华以7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芜湖凯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资金,钱先华以购销钢材为由,采用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方式,与芜湖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先后于2010年10月、2011年5月、2011年11月在交通银行芜湖分行湾沚支行办理金额为3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除提交给芜湖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万元保证金外,其他款项均挪作他用。   5.4  虚开发票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不法分子操控大量空壳公司虚构业务上下游关系,虚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送货单等一系列憑证资料,开设银行账户,虚构支付货款。在空壳公司的掩护下,不法分子作案手法隐蔽多变,极尽所能逃避监管和稽核,使国家增值税款遭受损失。
   案例:聂某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8)粤2071刑初121号〕。
   2016年8月起,聂某军以中间介绍人身份寻找下线简某、黄某等人,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介绍中山市三乡镇骏*鞋厂、中山市三乡镇三*塑胶制品厂、中山市三乡镇博*鞋材厂、中山市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受票企业通过丁某实际控制的珠海众*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深*化工有限公司、珠海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正*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此案所涉空壳公司均呈现“套牌公司”特征,这些空壳公司系犯罪团伙雇用代办公司使用非法取得的身份证件虚假注册。其中经聂某军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 901 800.1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63 306.02元。
  5.5  诈骗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空壳公司虚构投资机会、商务合作或公司招聘,对企业或个人实施欺诈行为。
   案例:假融资真诈骗,男子雇人“粉饰”空壳公司诈骗330万余元。
   2016年7—8月,张某在福清、三明等地分别设立三明三合投资有限公司、福清市尚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张某以公司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大资金投入为由,聘请温某、周某、黄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特别是中老年人发放传单、劝说推销等,以月利率2%的高息返利、赠送礼品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投资。
   为使被害人更加相信公司有雄厚经济实力并进行投资,张某于2016年9月在泉州设立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为总公司,雇请社会人员冒充公司员工,制造该公司正在生产经营的假象,还组织被害人前往参观,使诸多被害人对其宣传的投资项目深信不疑。张某通过关联公司银行账户、定期到公司取现等方式,将被害人“投资款”控制在自己手中。
   截至案发,张某共诈骗14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约人民币330万余元。除部分用于前期支付被害人利息、组织人员参观等,余下钱款均被张某挥霍一空。
   2016年12月27日,张某在福州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由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6  结束语
   近年来,空壳公司问题日益凸显,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产生影响。空壳公司不是新生事物,但中国空壳公司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探壳实验室专注于研究中国空壳公司问题,分析空壳公司设立目的,挖掘空壳公司形态特征和风险属性,建立通过外部数据发现和识别空壳公司的数学模型,以期为社会构建起一座风险拦截的“堤坝”。
   (编辑: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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