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流动人口生育保障状况调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秋石 孙淑敏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已成为我国流动人口主要流入地之一。维护广大女性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使其享有必要的生育保障待遇,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对上海流动人口生育保障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从而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障。
  【关键词】流动人口 生育保障 社会保障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上海市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上海流动人口达642万人,超过常住人口的1/3。①近年来,流动人口已从过去的个体流动转变为家庭迁移,流动人口中女性的比例随之增加,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已达到130多万人。当前这种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女性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使其享有必要的生育保障待遇,已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流动人口是中国现代社会的特殊群体,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突出,流动人口妇女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被排斥在社会边缘,他们对于不能同等享受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以及平等的社会福利也往往存在只能被动接受的心态。他们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社会保障状况还不尽完善,尤其是生育保险的缺失,一方面使孕产妇及婴儿的生命健康面临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流动人口女性就业,而且还会由此对他们的家庭造成影响。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妇女健康目标中提到,“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两纲”提出的关于流动妇女、儿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保健服务的理念是符合世界潮流和具有前瞻性的。虽然该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和努力,却营造了关心尊重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社会环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正确的政策导向。
  
  上海市流动人口现状及其生育状况分析
  
  本文调查了流动人口较密集的上海市闵行区外来人员孕产定点医院,以及松江、浦东新区的流动人员进行随机调查。通过向流动人口发放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并随机选取调查对象进行深度访问,然后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并结合文献研究进行分析。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有效回收185份,问卷有效率为92.5%,并对其中37位调查对象进行了深度访问。
  流动人口及育龄妇女基本情况。本次问卷调查共185人,其中女性105人,占56.76%。女性中年龄18~29岁的为96人(91.4%),30~50岁的为9人(8.6%),已生育者40人(21.62%)。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85人,45.9%)和高中(65人,35.1%),其次为本科(25人,13.5%)和专科(10人,5.4%)。调查对象来沪时长以0.5~3年为主,占62.1%,其他为4~6年。调查对象在民营和私营企业工作居多,占78.4%,个人收入以1000~1500元为主(55.8%),其次为1500~2000元(33.6%)。参加综合保险的有95人,占51.4%。调查对象从业的行业分布主要是从事于生产制造及加工业,其次是服务业。这表明流动人口主要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工作,就业层次偏低。这就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增加了难度。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状况分析。近年来,流动人口已从过去的个体流动转变为家庭迁移,流动人口中女性的比例随之增加,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具有以下特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规模大,增长速度快,在沪分娩人数增加;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近半数处于生育旺盛期,且绝大多数为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文化程度低,家庭收入低,自我保健意识缺乏。
  流动人口生育状况分析。国内外许多调查和研究表明,人口的迁移有利于妇女生育观的转变和生育率的降低,流动人口的生育状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生育状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多育问题依然存在。目前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显著缺失,调查显示有60.8%的人不能享受任何保险,仅有11.7%的人享有养老保险,2.1%的人享有失业保险。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差距,将其置于城市的边缘,使其缺乏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效支撑。现阶段,流动人口生育意愿仍深受传统的生育观念影响,这将导致他们极可能成为政策外生育人群。
  第二,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较高。关于2000~2007年上海孕产妇死亡情况研究表明,尽管上海市本地户籍孕产妇活产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是历年来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明显高于本市户口,2006年外地孕产妇死亡率是本地户口的4倍,2007年为2.3倍。上海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逐年下降,从2000年的57.85/10万到2007年的17.01/10万,有显著下降,特别是在2002年之后呈现十分明显的下降态势。外地户口的孕产妇死亡率虽有大幅下降,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减小,但仍远高于本地户口。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保障状况。2000年起上海市进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2004年作为政府重大实事,在外来人口密集的市郊区县建立10个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医院。为了促进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展开,还积极探索融“免、奖、补、扶、保”为一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这些政策加强了妇幼保健工作,提高本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育龄妇女所花费的生育费用调查对象所花费的生育费用主要在1000~2500之间。对于生育保险基本内容(包括三方面:生育津贴、生育假期和医疗保健)的知晓情况如下:
  由表1可看出,过半数调查对象对生育保险的内容不明了,1/3的受访者甚至完全不知晓。这说明流动人口自身的生育保障意识较弱,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生育保险知晓率之低也说明政府在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上存在缺失。
  
  生育保险三方面内容的受重视程度如下:
  从表2可知,过半数调查对象最看重的是医疗保健服务,这从医疗保健对生育起关键作用的角度看是不难理解的。但另一方面,在生育津贴和生育假期问题上,受访者大多因生育而失去工作,这两项内容也便无从谈起。
  
  
  对策和建议
  
  加快法律进程,生育保障与促进就业并重。生育保险法制建设是生育保险顺利实施的保证,国家尽早出台生育保险法规,加强立法势在必行。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性原则,不分户籍不分性别参加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与妇女就业保障相结合,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将女职工的个人生育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但社会保险机构无法保障或提供其在生育期间失去的工作岗位。因此作为生育保险的配套措施,国家应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就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的生育行为而辞退职工。
  开展广泛宣传工作。针对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形式多样的孕产期保健宣传教育,包括其家庭成员的教育,使卫生知识渗入社会每个角落,以提高育龄妇女的保健与自我保健意识。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只有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和健康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卫生、公安、妇联、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在流动人口办理证照时,或在流动人口集散地利用宣传单、宣传栏、短会、专题讲座以及电视、电台等向流动人口提供管理服务、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和咨询。
  地方财政支持。为更多的流动妇女接受最经济、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流动妇女住院分娩率,提高母婴的健康水平,降低流动人口接受妇幼保健服务的经济门槛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大部分流动人口的经济承受力是有限的,卫生部门应该根据流动人口的支付能力和保健服务的要求为流动妇女和儿童设计一些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服务包,使流动人口享受到经济上可接受的、质量上有保证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信息化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统计和登记,逐步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一方面,以租赁住房为抓手,依托现有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房屋出租户及承租人建户建卡,签订协议,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房管人和信息动态管理。另一方面,结合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信息的登记、补充。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可被动应付,更不可不作为,能不能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是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一次检验。政府应协调多部门合作,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建立非户籍人口孕产妇管理网络。(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本文受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09yjs13)
  
  注释
  ①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11月11日。
  ②谭晶等:“上海市2000~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8年第28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322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