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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公司角度谈提供税收优惠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何 娇

  摘要: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演变,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本文保险公司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比较外国和我国对保险企业的税收政策,针对这个关系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市场主体给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保险公司税收政策
  
  国家的财税政策会对保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主要在于国家税率的高低会对参与到保险行业中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税收政策对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而对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息息相关的护理行业的税收政策则主要通过影响保险发展的环境而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在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扩大。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首先,对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保险企业具有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好处,可以使保险公司以较低的费率来刺激市场需求、吸引人们投保,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市场、稳定经营,并且长期来看还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次,国家对于不同险种采取不同的税率,即对需要鼓励开展的保险给予较低的费率,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很强的导向性,使保险公司致力于发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需要的保险产品。
  二、我国现行保险企业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没有征收保费税,但是要对人寿保险公司征收5%的营业税,并且仅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的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投资分红险业务、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其他申请免营业税的险种须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才可免征营业税。
  我国2008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了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外,共有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这样,我国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将会适用25%的基本税率;小部分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在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可以面临20%的税率;另外,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将会在过渡期内逐步由原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过渡到25%的税率1。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没有直接针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为对国债利息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给予的免税。
  三、保险公司课税政策国际比较
  (一)保费税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健康保险通常属于保费税和其他以保费为基数的税种的征收范围。在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的31个国家中,美国、加拿大等18个国家要征收保费税,英国、法国等13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在免征保费税的国家中,有些也会以服务税(印度)、营业税(日本)等名义对保费收入征税,有些则以印花税(爱尔兰、丹麦)、等名义对保险金额征收一定的税额。而在征收保费税的国家中,美国则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各州税种、税率各有不同,加拿大各省保费税率则在2%-4%之间。对各国的保费税税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的保费税税制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税率都较低,一般不超过3%;第二,税基较小,多数情况不包括投资收入,而日本应税税基多在各险种纯保费收入的10%-45%之间。第三,各国大都按不同险种分别计税,对于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给予优惠税率或免征税收,利用细化、差异化的税收制度来调节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2。
  (二)所得税
  在对保险公司总收入征收所得税上,上述3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税率在13%(瑞士的一些州)-35%(美国、荷兰)之间。各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般允许扣减保险准备金的年增值部分、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分保分出保费等。对于分红收入和保单持有人红利,有的国家准许税前扣除,有的却没有这项税收优惠。同时,各国也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实行一些特殊处理,或者允许某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税前扣除,例如美国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成本,以有利于健康险公司的发展。
  四、对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首先,应完善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确立分险种对保险费征税的制度,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这种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给予优惠的税率,甚至免征营业税。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税收制度对保险行业的引导作用,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其次,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利润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免征所得税。这样可以直接使得保险公司利润上升,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同时,这样还可以使保险公司有更优越的资金条件开发新保单、以更加优惠的费率提供保险产品,以刺激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此外,由于更多利润的累计,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能力,稳定保险公司经营和保险市场秩序。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就长期护理保险的应收未收保费延迟纳税。长期护理保险由于其费率较高,一般缴费总额较大,因此保费收取的期间一般都较长,对于这笔数额较大的长期护理保险应收未收保费,在当期征税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就长期护理保险的营收未收保费延迟纳税,就可以大大消除“新增业务负担”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刘初旺.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J], 2008年 09期
  [2]刘璐、徐晓棠、王晓晶.国外保险公司保费税税制及其借鉴意义,[3]上海保险[J],2003年09期
  [4]韩丹. 利用财税政策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5]蔡莉莉、黄斌.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人寿保险税收政策之比较,统计与决策[J], 2005年 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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