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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直观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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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不复杂,关键只是一点:职工工伤得到鉴定,同时定了伤残等级后,当事企业能不能以职工伤情变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回答只有两个字,不能。理由出自法律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这起案件中,有这样几个关键事实。一、据了解,物业公司给老年缴纳了三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二、老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三、劳动部门给老年做了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他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九级标准。更重要的一点是,老年的工伤认定结论还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都已开始生效,工伤保险基金也往物业公司的账户拨了款,即老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来,老年辞职,这意味着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老年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拒绝支付补助金的企业不少,原因也很多,但这家物业公司的理由很少见。他们认为,老年经过治疗恢复,伤残程度跟以前不一样了,已经够不上九级标准了,也就没必要支付补助金了。但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没有表示第三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在现有情形下,物业公司仅凭直观感觉,就对老年的工伤致残等级提出怀疑,并以“都跟健康人一样了”为由,没有向老年支付一次性傷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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